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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对公安机关的战斗力提出了新期盼和新要求。在此背景下,作为培养公安专门应用型人才的公安院校,需严密契合此培养目标,培养符合标准、迎合需求的公安人才。因此,建立一套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实践教学体系尤为重要。本文拟从公安院校的行政法实践教学入手,以现有的行政法实践教学为基础,着重探讨在当前培养目标下,如何构建一套分层次、有计划、有保障的公安院校行政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体系。
关键词:公安院校;行政法学;实践教学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治安形势有了新变化,更优良的专业素质、更高的执法能力自然成为对公安专业人才的新要求。公安高等专科院校(以下简称“公安院校”)作为公安后备人才的培养摇篮,需要重新思考此背景下自身的教学模式转型,树立新的教学理念,探索新的教学模式,培养新式公安人才。其中,学生的实践执法能力需加强培养。而实践教学无疑是培养新式公安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将理论应用于实践的重要一步。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更侧重于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对于公安院校尤其如此,其中大部分学生要走上执法岗位。而法律学科中,行政法学与公安工作联系紧密,大量的公安行政执法工作都需要运用到行政法的相关知识。因此,本文将以行政法学的实践教学为例,探索符合公安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
一、公安院校行政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现状
长久以来,公安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多存在某种误区,通常习惯按照法学专业学生的教学目标来培养公安院校的学生,尤其是法学作为基础专业课的情况下,因此未形成具有公安院校特色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以行政法的实践教学为例,多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一套整体的实践教学体系设计
公安院校的行政法实践教学环节多缺乏统一、系统化的整体设计,缺乏从实训教材、教学目标、教学大纲、教学方法、考核评估、师资力量、教学保障等各方面的统筹安排,往往都是由任课教师针对个别教学内容进行机械的实践教学,未在整体上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实践教学的目标进行分步骤、有层次的计划,因此实践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
2.尚未完全建立具备公安院校特色的实践教学方法体系
目前,在公安院校,行政法的实践教学尚未建立一套适合的具备公安院校特色的实践教学方法体系,多采用生硬的案例教学法以及机械的模拟法庭教学法,实践效果仍不理想。
现在的公安院校多以案例为其实践教学的基本模式。但生硬的案例教学法在公安院校中已经沦为说灌式的讲授教学,失去了其实践教学的本来目的。
模拟教学法尤其是模拟法庭在法学院校被广泛应用,即根据典型案例,进行适当修改设计以应用于教学,由学生进行法庭角色扮演,及案件的模拟审理。大多教师认为,这是将法学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最佳教学方法。但公安院校的学生今后多以刑事侦查、行政执法、公共安全服务为本职工作,这就使得模拟法庭的实践与今后的实践脱节,未进行公安对口能力的培养。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导致实践教学效果不佳。
当然,还有部分公安院校尝试采取“法律诊所式”实践模式[1]。但从实践效果来看,未取得良好效果。因为“诊所式教育”以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定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为依托,寻求多方资源配合,从各方面进行能力培养,更适合普通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不适合公安院校。
3.实践教学往往与今后的实践工作脱节
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长期存在这一认识上的分歧,即法学教学是否应当侧重于公安实践工作。毫无疑问,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尤其是在未開设法律专业,以法学作为专业基础课的情况下,应当与学生今后的工作挂钩,保持密切联系。以笔者所见,在实践教学领域,应该紧密结合今后学生的工作实际、岗位实际,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但目前来看,行政法学的实践教学通常是以一般行政法的实践教学为标准进行的,没有专门针对公安行政法进行特别设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学生实践能力与今后工作的脱节。
当然,目前的实践教学也还存在其他问题。如,学生对实践教学的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学生在实践教学领域掉以轻心,不加配合等,这是由于当前的考核机制不当引起的。又如,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存在其特殊性,既要求教师掌握丰富深厚的理论知识,也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公安实践经验,但从目前来看,由于公安院校的扩招,新引进的不少教师均来自社会院校,缺乏公安实践工作的锻炼,因此在实践教学领域略显心有余而力不足。这些都是导致现在法学实践教学不乐观的重要因素。
二、公安院校的职责定位与培养目标
1.公安院校的职责定位
公安院校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各级教育委员会指导的独立设置的普通本专科院校,承担公安高等学历教育、在职民警培训、警务理论与科技研究的职责,是公安后备人才培养的摇篮、在职培训的主阵地、警务理论与科技研究的基地。其中重要一项即为本、专科生的培养,为培养公安应用型专门人才、为公安工作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因此,公安院校教育培养目标的警察职业定向性正如公安部要求的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一样,即为基层公安机关培养输送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专业人才。可见,这就决定了公安院校教育的培养目标有着高度的指向一致性,即体现“订单式培养”[2]。而且,从人才培养目标的本质考虑,公安院校培养目标更加明确地定向于警察这个特定职业,其教育培养目标的警察职业定向性要求与之相对应的教育规律应进行重新审视与定位。
2.学生能力的培养目标
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较之于一般法学教育,通识性是弱化的,更强调职业教育的重要性,这就使得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有着自己的特点:在人才的培养目标上,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不是以培养职业法律人为目标,而是以培养公安专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3]。通过调研,笔者发现,大量的公安行政执法工作,都需要学生首先具备依法行政的理念,其次需要运用相关的行政法知识来解决、处理大量的治安、公安类行政服务案(事)件,如对案(事)件的分析能力、准确运用相关法律知识的能力等,最后还需要牢固树立依照法定程序、正当程序执法办案的理念,这些都是公安实际工作对学生能力的现实需求。因此,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不能简单借鉴普通法学院校的实践教学方法,应该因地制宜、积极探寻适合自己的教学路径,着力使学生通过法学的实践教学了解办案流程,加强感性认识,提前增加实践业务知识,从而提高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三、以需求为导向,以培养目标为原则,构建实训体系
以需求为导向,明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警务人员的培养规格,是提高警务人员培养的针对性和办学效益的重要前提。在此大的指导方针下,笔者以现有的行政法实践教学为基础,进行一系列改革设计。在研究行政法实践教学问题的过程中,坚持立足于教学工作实际,贯彻以公安法律业务为主线,以其他法律业务为补充的指导思想,以此设计行政法实践教学体系。
1.统筹规划,建立整套实践教学体系
首先应从思想上引起重视,大局谋划,建立一整套行政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明晰学生所需培养的实践能力,确立实践教学的目标,据此建立一整套实践教学体系,包括课程体系、方法体系、组织体系、师资体系、保障体系、评价体系等内的。行政法实践教学改革是公安院校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其目标必然要符合课程建设的要求,即课程建设的核心内容包含三个方面:一是传授知识的载体和条件,如教学大纲、教学方案、教材及教学设备条件等的建设;二是完成知识传授的教学工作状态,如教学文件、教学环节、教学管理状态等的建设;三是传授知识的主导力量,即师资队伍建设。实践课程的建设亦是如此,应构建一套完善的行政法实践教学体系,包括实训教材、教学目标、教学大纲、教学方法、教学评估、师资保障等在内的细致化方案,使實践教学有章可循。
2.创新评估,建立新型考核机制
如上文提到的,行政法实践教学效果不理想,也存在学生方面的因素,即学生对实践教学重视不足,对老师的实践教学工作不加以配合,究其根本,这也是因为评估模式不当引起的。以笔者所在学校为例,当前的教学考核机制仍以期末卷面考试成绩权值加平时成绩权值这种单一的形式存在,平时成绩基本上以平时布置作业成绩为主,而未专门对学生的实践活动进行量化考核。笔者建议,可将期末总成绩调整为平时课堂成绩、实践成绩、期末卷面成绩的三者之和,具体可为1∶1∶3的比例。这样,从利益驱动上消除学生的惰性,必能够促使实践教学取得良好效果。
3.开拓创新,构建特色实践教学方法体系
实践教学本质即是理论联系实际,因此也决定了教学方法是能够将实践搬上课堂的。在此,笔者通过教学经验,发现能够为学生广为接受的仍然为案例教学法和情景模拟教学法[4]。在此,笔者建议将这两种教学方法升级。
(1)创建新式案例教学法。如前所述,教师介绍案情、分析案例,仍是停留在“案例释法”的阶段,仅仅宣讲与该案例有关的法律知识和原理,并没有培养和应用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而且这些案例多为已知的经典案例,或虚拟案件,与实践结合不太密切,因此效果不佳。笔者在此建议,可将教师收集的案例作一分类,分为“课堂举例教学法”与“典型案例教学法”。①课堂举例教学,即最普遍应用的案例教学法。但作为辅助学生理解理论知识的课堂案例,教师应当谨慎选择,不能仅仅机械套入所学理论知识,应注重案例的真实性、典型性与理论性,应及时更新案例,最好是贴切公安实践工作的新近发生的典型案例。②典型案例教学,即由教师提供典型案件信息或者协助收集典型案例,然后由学生自己阅读案例、分析案情、确定争执焦点、了解争议原因、寻求解决方案,从中学习到执法理念、执法方式、执法标准与程序,真正改变“老师讲,学生听”的灌输式案例教学模式。同时不应将案例作简单化和标准化处理,应当尽可能还原案件的真实状态,在最大程度上接近公安实践工作,切实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执法能力。这一点笔者在教学过程中深有体会,学生们对 “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案件明显兴趣较大,比较排斥已经编排好的文字案例。
(2)构建执法课堂,模拟执法现场。模拟教学法广为应用,但基本上是针对某一知识点。笔者建议构建“行政执法课堂”,以“学生说法”或者“学生模拟执法”的形式进行执法能力的培养。即每次课(通常每次课为两课时)前五至十分钟,由学生针对近期发生的行政执法热点进行实践,或者进行详细的剖析,或者进行模拟表演,然后再进行解说。用所学的行政法知识分析案件中的行政权的运用、行政程序的处理、执法方式等各种问题,从而既活跃了课堂气氛,又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3)密切联系一线,培养职业能力。学校应当主动为学生联系一线单位,可以采取观摩、实习等方式与一线单位取得密切联系,这是最好形式的实践。同时这对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也是最直观、最深刻的。各公安院校可以依托当地公安部门,为学生联系一线派出所、治安支队等,以实习的方式,亲临执法办案一线,接触当事人,学习整个办案流程,对“行政权力”“行政相对人”“行政程序”等有更深刻的理解,直接培养学生的执法能力,与今后的工作挂钩。
4.强化师资,迅速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
因公安院校的特殊性,教育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学的密切结合,更侧重于职业教育。这就要求,对于师资来说,有着一定的严苛性,不仅要求教师有渊博的法学知识,更要求其具备一线办案经验,侧重对学生执法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应迅速建立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一方面,选调实战单位优秀领导干部和优秀民警到警院挂职任教,设立一支专门的兼职教官队伍,以自身办案经验向学生们灌输执法理念;另一方面,警院教师也应到实战单位轮岗实践、调研实践。一线民警与警院教师的捆绑教学,必然会促进公安实践与教学科研相互融合,迅速打造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这样,更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5.整合资源,多方联动促进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的开展需要多方的支持与配合,一方面需要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需要各部门的支持与协调。这就要求首先需要学校的大力支持,推进实践教学改革,尤其是评估模式的改革以及实践活动的物质保障;其次,需要学校对师资保障的重视,为兼职教师走进来和警院教师走出去提供最大便利;最后,也需要一线单位的理解与支持,从推荐兼职教官到学生实习基地的建设。
行政法学实践教学改革并非一朝一夕,研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培养法学素质高、执法能力强的公安专门应用型人才是我们公安院校的培养目标,整个实践教学改革亦是以此为目标进行整体优化设计。期冀通过上述模式能够解决公安院校行政法实践教学中的问题,促进实践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
参考文献:
[1]刘华彦.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途径探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05).
[2]赵学刚.论公安院校教育转型中的五个内涵转变[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0(02).
[3]马泽红.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3(08).
[4]吴海岸.情景模拟在行政法实践教学中的应用[J].科教文汇(上旬刊),2011(05).
(作者单位:北京警察学院)
关键词:公安院校;行政法学;实践教学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治安形势有了新变化,更优良的专业素质、更高的执法能力自然成为对公安专业人才的新要求。公安高等专科院校(以下简称“公安院校”)作为公安后备人才的培养摇篮,需要重新思考此背景下自身的教学模式转型,树立新的教学理念,探索新的教学模式,培养新式公安人才。其中,学生的实践执法能力需加强培养。而实践教学无疑是培养新式公安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将理论应用于实践的重要一步。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更侧重于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对于公安院校尤其如此,其中大部分学生要走上执法岗位。而法律学科中,行政法学与公安工作联系紧密,大量的公安行政执法工作都需要运用到行政法的相关知识。因此,本文将以行政法学的实践教学为例,探索符合公安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
一、公安院校行政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现状
长久以来,公安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多存在某种误区,通常习惯按照法学专业学生的教学目标来培养公安院校的学生,尤其是法学作为基础专业课的情况下,因此未形成具有公安院校特色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以行政法的实践教学为例,多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一套整体的实践教学体系设计
公安院校的行政法实践教学环节多缺乏统一、系统化的整体设计,缺乏从实训教材、教学目标、教学大纲、教学方法、考核评估、师资力量、教学保障等各方面的统筹安排,往往都是由任课教师针对个别教学内容进行机械的实践教学,未在整体上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实践教学的目标进行分步骤、有层次的计划,因此实践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
2.尚未完全建立具备公安院校特色的实践教学方法体系
目前,在公安院校,行政法的实践教学尚未建立一套适合的具备公安院校特色的实践教学方法体系,多采用生硬的案例教学法以及机械的模拟法庭教学法,实践效果仍不理想。
现在的公安院校多以案例为其实践教学的基本模式。但生硬的案例教学法在公安院校中已经沦为说灌式的讲授教学,失去了其实践教学的本来目的。
模拟教学法尤其是模拟法庭在法学院校被广泛应用,即根据典型案例,进行适当修改设计以应用于教学,由学生进行法庭角色扮演,及案件的模拟审理。大多教师认为,这是将法学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最佳教学方法。但公安院校的学生今后多以刑事侦查、行政执法、公共安全服务为本职工作,这就使得模拟法庭的实践与今后的实践脱节,未进行公安对口能力的培养。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导致实践教学效果不佳。
当然,还有部分公安院校尝试采取“法律诊所式”实践模式[1]。但从实践效果来看,未取得良好效果。因为“诊所式教育”以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定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为依托,寻求多方资源配合,从各方面进行能力培养,更适合普通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不适合公安院校。
3.实践教学往往与今后的实践工作脱节
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长期存在这一认识上的分歧,即法学教学是否应当侧重于公安实践工作。毫无疑问,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尤其是在未開设法律专业,以法学作为专业基础课的情况下,应当与学生今后的工作挂钩,保持密切联系。以笔者所见,在实践教学领域,应该紧密结合今后学生的工作实际、岗位实际,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但目前来看,行政法学的实践教学通常是以一般行政法的实践教学为标准进行的,没有专门针对公安行政法进行特别设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学生实践能力与今后工作的脱节。
当然,目前的实践教学也还存在其他问题。如,学生对实践教学的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学生在实践教学领域掉以轻心,不加配合等,这是由于当前的考核机制不当引起的。又如,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存在其特殊性,既要求教师掌握丰富深厚的理论知识,也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公安实践经验,但从目前来看,由于公安院校的扩招,新引进的不少教师均来自社会院校,缺乏公安实践工作的锻炼,因此在实践教学领域略显心有余而力不足。这些都是导致现在法学实践教学不乐观的重要因素。
二、公安院校的职责定位与培养目标
1.公安院校的职责定位
公安院校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各级教育委员会指导的独立设置的普通本专科院校,承担公安高等学历教育、在职民警培训、警务理论与科技研究的职责,是公安后备人才培养的摇篮、在职培训的主阵地、警务理论与科技研究的基地。其中重要一项即为本、专科生的培养,为培养公安应用型专门人才、为公安工作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因此,公安院校教育培养目标的警察职业定向性正如公安部要求的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一样,即为基层公安机关培养输送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专业人才。可见,这就决定了公安院校教育的培养目标有着高度的指向一致性,即体现“订单式培养”[2]。而且,从人才培养目标的本质考虑,公安院校培养目标更加明确地定向于警察这个特定职业,其教育培养目标的警察职业定向性要求与之相对应的教育规律应进行重新审视与定位。
2.学生能力的培养目标
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较之于一般法学教育,通识性是弱化的,更强调职业教育的重要性,这就使得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有着自己的特点:在人才的培养目标上,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不是以培养职业法律人为目标,而是以培养公安专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3]。通过调研,笔者发现,大量的公安行政执法工作,都需要学生首先具备依法行政的理念,其次需要运用相关的行政法知识来解决、处理大量的治安、公安类行政服务案(事)件,如对案(事)件的分析能力、准确运用相关法律知识的能力等,最后还需要牢固树立依照法定程序、正当程序执法办案的理念,这些都是公安实际工作对学生能力的现实需求。因此,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不能简单借鉴普通法学院校的实践教学方法,应该因地制宜、积极探寻适合自己的教学路径,着力使学生通过法学的实践教学了解办案流程,加强感性认识,提前增加实践业务知识,从而提高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三、以需求为导向,以培养目标为原则,构建实训体系
以需求为导向,明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警务人员的培养规格,是提高警务人员培养的针对性和办学效益的重要前提。在此大的指导方针下,笔者以现有的行政法实践教学为基础,进行一系列改革设计。在研究行政法实践教学问题的过程中,坚持立足于教学工作实际,贯彻以公安法律业务为主线,以其他法律业务为补充的指导思想,以此设计行政法实践教学体系。
1.统筹规划,建立整套实践教学体系
首先应从思想上引起重视,大局谋划,建立一整套行政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明晰学生所需培养的实践能力,确立实践教学的目标,据此建立一整套实践教学体系,包括课程体系、方法体系、组织体系、师资体系、保障体系、评价体系等内的。行政法实践教学改革是公安院校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其目标必然要符合课程建设的要求,即课程建设的核心内容包含三个方面:一是传授知识的载体和条件,如教学大纲、教学方案、教材及教学设备条件等的建设;二是完成知识传授的教学工作状态,如教学文件、教学环节、教学管理状态等的建设;三是传授知识的主导力量,即师资队伍建设。实践课程的建设亦是如此,应构建一套完善的行政法实践教学体系,包括实训教材、教学目标、教学大纲、教学方法、教学评估、师资保障等在内的细致化方案,使實践教学有章可循。
2.创新评估,建立新型考核机制
如上文提到的,行政法实践教学效果不理想,也存在学生方面的因素,即学生对实践教学重视不足,对老师的实践教学工作不加以配合,究其根本,这也是因为评估模式不当引起的。以笔者所在学校为例,当前的教学考核机制仍以期末卷面考试成绩权值加平时成绩权值这种单一的形式存在,平时成绩基本上以平时布置作业成绩为主,而未专门对学生的实践活动进行量化考核。笔者建议,可将期末总成绩调整为平时课堂成绩、实践成绩、期末卷面成绩的三者之和,具体可为1∶1∶3的比例。这样,从利益驱动上消除学生的惰性,必能够促使实践教学取得良好效果。
3.开拓创新,构建特色实践教学方法体系
实践教学本质即是理论联系实际,因此也决定了教学方法是能够将实践搬上课堂的。在此,笔者通过教学经验,发现能够为学生广为接受的仍然为案例教学法和情景模拟教学法[4]。在此,笔者建议将这两种教学方法升级。
(1)创建新式案例教学法。如前所述,教师介绍案情、分析案例,仍是停留在“案例释法”的阶段,仅仅宣讲与该案例有关的法律知识和原理,并没有培养和应用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而且这些案例多为已知的经典案例,或虚拟案件,与实践结合不太密切,因此效果不佳。笔者在此建议,可将教师收集的案例作一分类,分为“课堂举例教学法”与“典型案例教学法”。①课堂举例教学,即最普遍应用的案例教学法。但作为辅助学生理解理论知识的课堂案例,教师应当谨慎选择,不能仅仅机械套入所学理论知识,应注重案例的真实性、典型性与理论性,应及时更新案例,最好是贴切公安实践工作的新近发生的典型案例。②典型案例教学,即由教师提供典型案件信息或者协助收集典型案例,然后由学生自己阅读案例、分析案情、确定争执焦点、了解争议原因、寻求解决方案,从中学习到执法理念、执法方式、执法标准与程序,真正改变“老师讲,学生听”的灌输式案例教学模式。同时不应将案例作简单化和标准化处理,应当尽可能还原案件的真实状态,在最大程度上接近公安实践工作,切实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执法能力。这一点笔者在教学过程中深有体会,学生们对 “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案件明显兴趣较大,比较排斥已经编排好的文字案例。
(2)构建执法课堂,模拟执法现场。模拟教学法广为应用,但基本上是针对某一知识点。笔者建议构建“行政执法课堂”,以“学生说法”或者“学生模拟执法”的形式进行执法能力的培养。即每次课(通常每次课为两课时)前五至十分钟,由学生针对近期发生的行政执法热点进行实践,或者进行详细的剖析,或者进行模拟表演,然后再进行解说。用所学的行政法知识分析案件中的行政权的运用、行政程序的处理、执法方式等各种问题,从而既活跃了课堂气氛,又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3)密切联系一线,培养职业能力。学校应当主动为学生联系一线单位,可以采取观摩、实习等方式与一线单位取得密切联系,这是最好形式的实践。同时这对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也是最直观、最深刻的。各公安院校可以依托当地公安部门,为学生联系一线派出所、治安支队等,以实习的方式,亲临执法办案一线,接触当事人,学习整个办案流程,对“行政权力”“行政相对人”“行政程序”等有更深刻的理解,直接培养学生的执法能力,与今后的工作挂钩。
4.强化师资,迅速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
因公安院校的特殊性,教育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学的密切结合,更侧重于职业教育。这就要求,对于师资来说,有着一定的严苛性,不仅要求教师有渊博的法学知识,更要求其具备一线办案经验,侧重对学生执法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应迅速建立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一方面,选调实战单位优秀领导干部和优秀民警到警院挂职任教,设立一支专门的兼职教官队伍,以自身办案经验向学生们灌输执法理念;另一方面,警院教师也应到实战单位轮岗实践、调研实践。一线民警与警院教师的捆绑教学,必然会促进公安实践与教学科研相互融合,迅速打造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这样,更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5.整合资源,多方联动促进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的开展需要多方的支持与配合,一方面需要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需要各部门的支持与协调。这就要求首先需要学校的大力支持,推进实践教学改革,尤其是评估模式的改革以及实践活动的物质保障;其次,需要学校对师资保障的重视,为兼职教师走进来和警院教师走出去提供最大便利;最后,也需要一线单位的理解与支持,从推荐兼职教官到学生实习基地的建设。
行政法学实践教学改革并非一朝一夕,研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培养法学素质高、执法能力强的公安专门应用型人才是我们公安院校的培养目标,整个实践教学改革亦是以此为目标进行整体优化设计。期冀通过上述模式能够解决公安院校行政法实践教学中的问题,促进实践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
参考文献:
[1]刘华彦.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途径探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05).
[2]赵学刚.论公安院校教育转型中的五个内涵转变[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0(02).
[3]马泽红.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3(08).
[4]吴海岸.情景模拟在行政法实践教学中的应用[J].科教文汇(上旬刊),2011(05).
(作者单位:北京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