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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著作权法无法保护所有的知识产品,而对智力成果的侵权一般伴随着市场竞争,因此,对涉及市场竞争的智力成果的保护往往存在着两法的交叉。虽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品有一定的激励创新作用,但反不正当竞争法过分兜底保护会产生著作权法被虚置、保护不受限制、与著作权保护原理相违背的问题,因此要合理看待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著作权法的关系。通过增强著作权法的开放性和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构成要件,协调两法在司法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