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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于2015年12月8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会计.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rn李某主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某于2016年7月28日以不适合岗位为由口头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于2016年7月29日交接完毕工作.李某向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时,公司否认了李某的主张.双方发生争议,李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李某就其主张提交了录音资料及交接清单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