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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矫治法》脱胎于劳动教养制度。《违法行为矫治法》不是行政刑法,违法行为矫治也不属于行政处罚,应当将违法行为矫治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并凸显其可诉性、非惩罚性以及保安性之特质。在此基础上,应当于《违法行为矫治法》中设置相应的救济措施,具体措施应倾向于矫治,并且矫治措施应当尽可能多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