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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智能阶段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因其生成过程中的依附性,难以满足作品独创性要求,无法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基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和推进文化市场发展、创新技术进步的考量,应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给予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权利主体,该著作权应归属于推进人工智能作品创作与传播的人工智能所有人,从而推动人工智能创作与社会文化发展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