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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视域,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不应该被视为共犯从属性之突破,其从立法原意上、形式上及实质上均以被帮助者实行了网络犯罪为前提,其仍坚持共犯从属性之理论。网络犯罪帮助犯的成立,形式上增加“情节严重”之要求;实质上需以折衷说为基础结合危险分配理论、信赖利益原则、法益衡量等因素综合考量。原则上并未将中立帮助行为入罪,只有符合形式与实质之要素,方属可罚,故其并未扩大刑罚处罚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