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迫得利

来源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a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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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得利指违反受领人意思的利益,基于对受领人选择自由的尊重,此种利益对于受领人而言不属于得利,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此系不当得利成立阶段的问题,而非返还计算时主观贬值的问题。当所受领的利益是没有争议的利益或者受领人选择了利益时,不属于强迫得利。受领人选择利益包含请求利益、能够轻易返还利益却不予返还、袖手旁观、事后追认利益这几种情形。对于受领人是否选择利益以及对于返还价值的计算,都应当以一个若处于受领人环境的理性第三人标准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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