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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施行,第65条被认为是自认在行政诉讼中的扩张适用,但从自认基础理论与内涵分析,该规定中的自认与通说有所差别,且规定略显简单、粗糙,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宜将自认以三大诉讼类型为标准予以细化,排除直接影响公共利益及依法行政案件中适用自认,从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自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