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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术界关于检察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有三种观点,其共同点是都认为检察制度是检察学的研究对象,不同点是检察活动、检察实践、检察规律、检察理论是否属于检察学的研究对象。本文把检察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检察制度。对此,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一是检察学从与相关制度的联系中研究检察制度;二是检察学从深的层次上研究检察制度;三是检察学从广的范围上研究检察制度;四是检察学从不同形态、不同状态上研究检察制度。具有独特的研究对象,是检察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检察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主要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