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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6年刑诉法废除了“免予起诉”这一提法.设立了相对不起诉制度。由于该制度具有终止诉讼的程序效力,理论界仅将其作为保障人权措施来研究,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相对不起诉对犯罪嫌疑人真是百利而无一弊吗?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应该拥有保留的权利呢?等等,这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