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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任免权包括"任"和"免"两个方面,"任"是"免"的前提,但"免"不是"任"的必然,而只是其可能的结果。"免"的主体有时是由谁"任"即由谁"免",有时"任"和"免"不完全统一(有四种情况);"免"的对象一般是最高国家机关的主要成员;"免"的形式有罢免、弹劾、免去等;在"免"的程序中,罢免程序主要体现的是民主性,弹劾程序则更强调司法性,后者通常比前者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