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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国家对民营书业的总体政策走向已日益明朗,作为新兴出版生产力,其在推动出版产业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当前,制订完整的民营书业政策规划,进一步清晰民营资本有序进入出版领域的路径,已经成为关乎到民营书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鉴于我国国情,民营书业的政策设计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涵盖近、中、远目标,具有一定前瞻性的综合考量。
出版权的核心是什么?——民营书业政策设计的一个前提
我国实行出版许可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出版主体资格的要求来确保出版内容的健康安全。国家赋予出版单位专有出版权,是否就意味着出版单位的所有行为都属专有出版权的范畴呢?随着出版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广义来讲出版是指特定内容经审定后向公众发布。比照我国设定出版许可制度的初衷,出版权的实质应该在于对内容的审定,而除此以外的环节则不应属于出版权的必要组成部分。为了将不属于专有出版权的部分从出版流程中剥离,在此对出版流程进行细分,并逐一分析。大体来讲,普通出版流程应该包括如下环节:选题策划—排版装帧设计—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
选题策划是出版的前期环节,在计划体制下,选题策划和后面的排版装帧设计和编辑出版环节是统一由出版社来完成,由于这样的沿袭,造成一些人认为选题策划属于出版特许经营的范围。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出版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出现了专门从事出版选题策划的公司。这些公司主要是收集、物色适合出版的选题,组织作品的创造,代理版权交易,为出版单位提供内容资源。不涉及具体内容的审定和发布,内容是否可以进入公共传播领域由以后的环节决定。因此选题策划在本质上还是属于创作或组织创作的环节,不应该成为出版特许经营的必然范畴。
排版装帧设计环节是一个出版流程中的相对辅助环节,不涉及到内容的创作和编辑。从事此类业务的民营公司和出版社之间只是简单的加工承揽关系,不对出版物的内容的出版产生实质影响,因此该环节不应属于出版特许经营的范畴。
编辑环节是出版的核心环节,但是要想搞清这个环节的实质必须对其进行微观的再分析。出版者拿到一个稿件后对其进行文字内容结构的调整是必要的,这种调整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出于技术的需要,即通过调整使稿件更符合市场和读者的需求,更符合文字的美感,更能确切表达文章的主题;另一种是出于文化安全需要对内容进行审读编辑,即确保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不进入公众流通领域。前一种编辑是一种技术的编辑,而后一种编辑则更多的意味着国家对内容健康安全的调控,对内容能否进入公共领域的裁定。因此,对于民营公司和出版单位的合作而言,只要出版单位履行了稿件的终审权,也就是上述第二种意义的编辑审定,即达到了出版权的设定的目的,而技术性的编辑校对应属纯技术性的行为,可以从专有出版权中剥离出去。
印刷发行环节是出版的后续环节,正如前文所述,只要内容的终审权牢牢把握在出版社手中,印刷多少、发行多少完全是市场行为,该环节显然不是出版权特许的必然要求。但这其中有一个问题,就是民营出版机构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印刷,目前我国出版法规持否定态度。其主要原因是有些人担心,民营出版机构在委印的时候可能会将出版物内容进行修改。这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可以通过科学的程序来加以规范。
民营资本有序进入出版领域的几个层次
(一)维持现有制度框架不变,规范民营文化公司和出版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
目前民营文化公司和出版单位之间的项目合作关系(不含资本合作)大概可分为两种:一是民营文化公司只负责前期的选题策划,出版社负责后期的编辑出版发行,民营文化公司以版税的形式一次性收取一定报酬,或从发行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收益;二是民营文化公司负责前期的选题编辑,出版社负责选题的终审并提供书号,民营文化公司负责后期的印刷发行,出版社可以进行主渠道的发行,也可不参与具体经营发行行为。
在一种合作关系中,如前文所述,选题策划组稿公司的法律地位实质上是著作权所有人或版权代理人的位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业产业流程专业化细分化的一个具体表现。对于这样的合作关系,出版法规没有限制性规定,属于可以准入的范围,出版单位和民营文化公司之间只需遵循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可,无需做特别的创设。
这里需要特别讨论的是第二种合作关系,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第二种合作关系中,现有政策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或者有一些不当的界定,使得民营企业和出版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甚至被视为“非法出版行为”。根据对出版权的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出一些民营企业和出版单位之间的这种合作关系,符合经营和内容审定相分离的原则。对这种合作关系,需要加以引导和规范,明确双方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1.坚持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在双方合作中,出版单位依然是出版物的出版者,行使国家赋予的专有出版权对出版物的内容安全进行审定。
2.对民营出版工作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民营出版工作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将他们纳入新闻出版行业管理范围。
3.明确民营出版机构在图书封面和版权页可以以“策划人”或“出品人”的形式署名出现。作为策划人、出品人,民营出版机构和出版单位共同对出版物的内容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单独或共同对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等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允许部分民营出版机构对与国有出版单位的合作出版项目享有印制权。将民营企业视为生产性企业,在纳税管理中允许印制费等生产性成本的增值税抵扣。
5.将民营书业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纳入规划。允许民营书业从业人员参加编辑资格考试,允许民营书业从业人员参评编辑、编审系列职称,对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化。
(二)以出版单位转企改制为契机,允许民营资本参股出版单位
出版单位的转企改制工作和经济领域的国企改革存在很多相似的地方:一方面要通过体制改革做大做强一批国有大型出版企业;另一方面,我们要在改制中处理好一些效益不好、原创能力弱、规模小的中小出版单位。引入民营资本无论是对于壮大大型国有出版企业的实力,提高国有资本的控制力,还是对于拯救、激活中小出版单位都会起到很好的效果。
1.允许民营资本参股大型国有出版企业。事实上,国有出版企业的上市,已经为民营资本进入出版领域打开了一个口子,现在,只需把这种政策进一步放大,让更多的民营资本通过普通的方式参股大型出版企业。
2.允许民营资本参股中小出版企业。随着转企改制,一批中小出版企业与其在市场竞争中死去,不如利用改制契机和出版单位具有的一点出版资源优势,引入民营资本,盘活国有资产,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管理思路和理念。对于中小企业,民营资本可以以参股的形式出现。
(三)逐步放弃资本准入限制,通过完善内容监管体系实现文化安全
对资本准入的限制更多是出于文化安全的考虑,但是,是否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其他内容管理措施来达到同样的目的呢?事实证明,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出版内容管理体系,通过对这些管理制度的优化和完善完全可以在不限制资本准入的情况下实现出版内容的健康安全。
1.强化出版单位设立准入的其他条件和主体资格退出制度。允许民营资本进入不等于出版单位设立的放开,没有了资本的限制,出版行业依然是一个需要存在准入门槛的特殊行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我国实行的出版单位的设立许可制度,除了资本性质以外,成立出版单位还需要满足一些其他的条件,如:人员、资金规模等。通过设定这些条件,可以将一些小规模、管理不规范的企业排除在外。同时,主体资格设立准入的同时也意味着存在退出的可能,一些出版单位在经营过程发生了违法违纪行为,可以依照规定勒令其退出市场,由于存在着退出风险,使得出版企业比较珍惜获得的资格,更加自愿地守法经营。因此,现在需要考虑的是对《出版管理条例》设定的出版单位设立条件进行调整,适当提高准入标准,提升准入企业的质量,严格出版企业退出的条件,对违规企业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2.书号实名申领和重大选题备案等管理措施。众所周知,在一般内容出版物的出版上,书号实名申领制度尽管不是行政许可,但在客观上也起到了出版内容把关的作用。在特定内容出版物的出版上,我国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一些重大选题的出版需要一事一批。因此,无论出版单位的资本性质如何,都需要遵循这样的制度,国家对内容的监管并不会受到影响。
3. 建立健全以“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为重点的出版内容管理体系。内容安全责任最终落实为“人”的责任,为此,我国正在建立出版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和退出制度。从长远来看,强化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将是实现出版内容管理的重要途径。
(作者单位系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出版权的核心是什么?——民营书业政策设计的一个前提
我国实行出版许可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出版主体资格的要求来确保出版内容的健康安全。国家赋予出版单位专有出版权,是否就意味着出版单位的所有行为都属专有出版权的范畴呢?随着出版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广义来讲出版是指特定内容经审定后向公众发布。比照我国设定出版许可制度的初衷,出版权的实质应该在于对内容的审定,而除此以外的环节则不应属于出版权的必要组成部分。为了将不属于专有出版权的部分从出版流程中剥离,在此对出版流程进行细分,并逐一分析。大体来讲,普通出版流程应该包括如下环节:选题策划—排版装帧设计—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
选题策划是出版的前期环节,在计划体制下,选题策划和后面的排版装帧设计和编辑出版环节是统一由出版社来完成,由于这样的沿袭,造成一些人认为选题策划属于出版特许经营的范围。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出版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出现了专门从事出版选题策划的公司。这些公司主要是收集、物色适合出版的选题,组织作品的创造,代理版权交易,为出版单位提供内容资源。不涉及具体内容的审定和发布,内容是否可以进入公共传播领域由以后的环节决定。因此选题策划在本质上还是属于创作或组织创作的环节,不应该成为出版特许经营的必然范畴。
排版装帧设计环节是一个出版流程中的相对辅助环节,不涉及到内容的创作和编辑。从事此类业务的民营公司和出版社之间只是简单的加工承揽关系,不对出版物的内容的出版产生实质影响,因此该环节不应属于出版特许经营的范畴。
编辑环节是出版的核心环节,但是要想搞清这个环节的实质必须对其进行微观的再分析。出版者拿到一个稿件后对其进行文字内容结构的调整是必要的,这种调整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出于技术的需要,即通过调整使稿件更符合市场和读者的需求,更符合文字的美感,更能确切表达文章的主题;另一种是出于文化安全需要对内容进行审读编辑,即确保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不进入公众流通领域。前一种编辑是一种技术的编辑,而后一种编辑则更多的意味着国家对内容健康安全的调控,对内容能否进入公共领域的裁定。因此,对于民营公司和出版单位的合作而言,只要出版单位履行了稿件的终审权,也就是上述第二种意义的编辑审定,即达到了出版权的设定的目的,而技术性的编辑校对应属纯技术性的行为,可以从专有出版权中剥离出去。
印刷发行环节是出版的后续环节,正如前文所述,只要内容的终审权牢牢把握在出版社手中,印刷多少、发行多少完全是市场行为,该环节显然不是出版权特许的必然要求。但这其中有一个问题,就是民营出版机构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印刷,目前我国出版法规持否定态度。其主要原因是有些人担心,民营出版机构在委印的时候可能会将出版物内容进行修改。这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可以通过科学的程序来加以规范。
民营资本有序进入出版领域的几个层次
(一)维持现有制度框架不变,规范民营文化公司和出版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
目前民营文化公司和出版单位之间的项目合作关系(不含资本合作)大概可分为两种:一是民营文化公司只负责前期的选题策划,出版社负责后期的编辑出版发行,民营文化公司以版税的形式一次性收取一定报酬,或从发行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收益;二是民营文化公司负责前期的选题编辑,出版社负责选题的终审并提供书号,民营文化公司负责后期的印刷发行,出版社可以进行主渠道的发行,也可不参与具体经营发行行为。
在一种合作关系中,如前文所述,选题策划组稿公司的法律地位实质上是著作权所有人或版权代理人的位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业产业流程专业化细分化的一个具体表现。对于这样的合作关系,出版法规没有限制性规定,属于可以准入的范围,出版单位和民营文化公司之间只需遵循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可,无需做特别的创设。
这里需要特别讨论的是第二种合作关系,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第二种合作关系中,现有政策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或者有一些不当的界定,使得民营企业和出版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甚至被视为“非法出版行为”。根据对出版权的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出一些民营企业和出版单位之间的这种合作关系,符合经营和内容审定相分离的原则。对这种合作关系,需要加以引导和规范,明确双方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1.坚持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在双方合作中,出版单位依然是出版物的出版者,行使国家赋予的专有出版权对出版物的内容安全进行审定。
2.对民营出版工作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民营出版工作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将他们纳入新闻出版行业管理范围。
3.明确民营出版机构在图书封面和版权页可以以“策划人”或“出品人”的形式署名出现。作为策划人、出品人,民营出版机构和出版单位共同对出版物的内容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单独或共同对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等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允许部分民营出版机构对与国有出版单位的合作出版项目享有印制权。将民营企业视为生产性企业,在纳税管理中允许印制费等生产性成本的增值税抵扣。
5.将民营书业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纳入规划。允许民营书业从业人员参加编辑资格考试,允许民营书业从业人员参评编辑、编审系列职称,对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化。
(二)以出版单位转企改制为契机,允许民营资本参股出版单位
出版单位的转企改制工作和经济领域的国企改革存在很多相似的地方:一方面要通过体制改革做大做强一批国有大型出版企业;另一方面,我们要在改制中处理好一些效益不好、原创能力弱、规模小的中小出版单位。引入民营资本无论是对于壮大大型国有出版企业的实力,提高国有资本的控制力,还是对于拯救、激活中小出版单位都会起到很好的效果。
1.允许民营资本参股大型国有出版企业。事实上,国有出版企业的上市,已经为民营资本进入出版领域打开了一个口子,现在,只需把这种政策进一步放大,让更多的民营资本通过普通的方式参股大型出版企业。
2.允许民营资本参股中小出版企业。随着转企改制,一批中小出版企业与其在市场竞争中死去,不如利用改制契机和出版单位具有的一点出版资源优势,引入民营资本,盘活国有资产,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管理思路和理念。对于中小企业,民营资本可以以参股的形式出现。
(三)逐步放弃资本准入限制,通过完善内容监管体系实现文化安全
对资本准入的限制更多是出于文化安全的考虑,但是,是否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其他内容管理措施来达到同样的目的呢?事实证明,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出版内容管理体系,通过对这些管理制度的优化和完善完全可以在不限制资本准入的情况下实现出版内容的健康安全。
1.强化出版单位设立准入的其他条件和主体资格退出制度。允许民营资本进入不等于出版单位设立的放开,没有了资本的限制,出版行业依然是一个需要存在准入门槛的特殊行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我国实行的出版单位的设立许可制度,除了资本性质以外,成立出版单位还需要满足一些其他的条件,如:人员、资金规模等。通过设定这些条件,可以将一些小规模、管理不规范的企业排除在外。同时,主体资格设立准入的同时也意味着存在退出的可能,一些出版单位在经营过程发生了违法违纪行为,可以依照规定勒令其退出市场,由于存在着退出风险,使得出版企业比较珍惜获得的资格,更加自愿地守法经营。因此,现在需要考虑的是对《出版管理条例》设定的出版单位设立条件进行调整,适当提高准入标准,提升准入企业的质量,严格出版企业退出的条件,对违规企业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2.书号实名申领和重大选题备案等管理措施。众所周知,在一般内容出版物的出版上,书号实名申领制度尽管不是行政许可,但在客观上也起到了出版内容把关的作用。在特定内容出版物的出版上,我国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一些重大选题的出版需要一事一批。因此,无论出版单位的资本性质如何,都需要遵循这样的制度,国家对内容的监管并不会受到影响。
3. 建立健全以“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为重点的出版内容管理体系。内容安全责任最终落实为“人”的责任,为此,我国正在建立出版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和退出制度。从长远来看,强化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将是实现出版内容管理的重要途径。
(作者单位系北京市新闻出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