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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界环境污染诉讼中常会就外国行政许可的效力发生争议。因为污染企业往往都是持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当受害人基于国内法对持有外国行政许可的企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该外国污染者是否可以其本国行政当局颁发的行政许可作为抗辩理由?法院是否能对位于外国的工厂颁发禁令?该问题涉及外国主权,各国都谨慎对待。欧盟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高度的工业化,使其许多案例都涉及外国许可的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