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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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域外其他国家的立法惯例,我国立法缺乏对被追诉人阅卷权的规定.在我国,构建被追诉人阅卷权具有正当性基础,被追诉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案卷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以及证人作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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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4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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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域外其他国家的立法惯例,我国立法缺乏对被追诉人阅卷权的规定.在我国,构建被追诉人阅卷权具有正当性基础,被追诉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案卷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以及证人作证保护机制都能为被追诉人行使阅卷权提供依据.但如何构建被追诉人阅卷权,在实践中可能面临不少难题.就适用范围而言,无论被追诉人是否有辩护人,皆应允许其阅卷.就适用阶段而言,应当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追诉人方可进行阅卷.但是,在侦查阶段,正在接受审查的被追诉人有权知悉与逮捕相关的案卷材料;同意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也有权申请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就适用手段而言,无辩护人的被追诉人原则上可以直接阅卷,除非存在例外情况.有辩护人的被追诉人一般宜间接阅卷,以防止信息的不当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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