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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各地在行政问责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初步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该制度尚未健全,主要表现在问责主体薄弱,问责客体不够全面,问责内容过于狭窄,问责立法滞后,问责方式模糊等方面。要提升该制度的积极效用,构建责任型政府,需要从问责主体明确化、问责客体全面化、问责内容广泛化、问责立法现代化、问责程序规范化等方面加以努力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