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我国的经济已经进入了飞速发展的时期,在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成为我国时代发展主旋律的今天,社会中的各项政策的提出与实施都需要符合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要求。经济法作为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的依据与原则,对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经济发展速度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本文将主要对和谐社会下的经济司法体制的创新与改革情况进行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 和谐社会;经济法;创新与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时代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社会发展水平已经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果。在这样的背景下,胡锦涛主席于我国的中国共产党十七次代表大会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主张,并使这一主张成为了我国全党和全民族共同努力的发展指南。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在教育、司法与经济建设等多个领域内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已经成为了我国治国的基本方针,并且还被作为我国各项政策设计与实施的重要依据。经济法律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着重要的影响,如何在秉持着和谐社会建设理念的指导下对经济法进行创新是一项十分重要、有意义的工作。
一、和谐社会发展观指导下的经济法创新概述
作为能够有效协调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最重要的基本工具之一,经济法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经济水平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背景下,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呈现出更为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特征,这就要求我国必须要做好对经济法的创新与改革工作,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平稳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含多个方面,有总则、宏观调控、市场规制法与跨领域研究等多个部分,本文则主要对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与研究。经济法的这四大方面的关系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在立法精神上也是前后一致的[1]。在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着许多矛盾与问题亟待解决,这使得我国的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面临着重大的挑战,因此,经济法工作者必须对现行的经济法进行创新,使其符合当今经济发展的要求。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的指导下,全社会都在为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而努力,经济法作为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也需要遵循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思想。因此,我国为了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益,在进行经济法创新工作时,要严格以和谐社会的建设思想为原则,做好对经济法总则、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即国际法的市场规划与经济法的跨领域研究四个方面的创新工作。为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完善与经济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并为其他法律的改进与创新工作提供借鉴。
二、和谐社会建设理念下的经济法权利配置
(一)和谐社会理念
在我国以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的经济建设体制下,必须将经济法创新的价值、宗旨与原则置于整个社会的指导思想的统帅之下。经过近年来相关学者的研究发现,和谐社会的思想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它也是我国经济法律法规制定的核心内容。因此经济法在制定时需要充分贯彻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的理念,做到以人为本,努力维护社会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并对国家权力的干预与调节采取严格的规制[2]。经济法在制定时不仅要对经济发展的效益进行关注,更要注重对社会公平重视,通过利用经济法对国家经济与权利的协调与分配功能,实现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统筹规划,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达成。
作为我国经济法的理念,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律在制定之初就要充分考虑到个人与社会间的权力重新分配问题。因此国家的经济立法部门在对经济法进行创新时要充分体现社会本位的理念[3]。
(二)经济法权利的配置
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与经济发展的水平进行了综合考量后,政府认为在确立经济立法的主体地位时,要相应的加强行业协会的控制与规制的主体地位,尽量弱化行业协会控制与规制对象的地位。再加上经济法的权利具有一定的不对称性特点,因此需要经济立法部门在进行立法创新时要适当的对交易双方的利益关联度与特定行业影响等因素进行充分的考量,并根据这些因素做出正确的权力倾斜性配置决定[4]。
三、和谐社会理念下经济法对宏观调控法分配制度的创新
(一)宏观调控法的主体权利与实施
在进行经济法创新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要对宏观调控的概念做出科学合理的界定,这是经济法构建宏观调控最为重要的前提。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有两个基本原则,即分权与法治[5]。这两点基本原则必须要贯彻到宏观调控经济立法的主体、权利与责任等多种制度构建方面。而且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措施要实现充分的信息融通与对话,加强对经济立法司法权的制约。
(二)促进财政法中事权与财权的配置
要想实现我国经济立法中的预算法制度的完善,就要首先对各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与财权做出合理的划分,使其符合科学的制度安排标准。但是我国的预算法制度还存在诸如事权与财权划分界限模糊、收支不平衡等问题,因此,我国的经济法必须要在预算法方面进行创新。首先,要制定出我国财政的基本法律法规,对地方与中央的经济职能与财权分配进行明确的划分;其次,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状态与国家财政的基本状况,使财政的分配达到量入为出的平衡状态;第三,经济法的制定应该以支定收为原则,为实现我国财政的收支平衡而努力[6]。
(三)经济法的创新应以实现税收的利益平衡为目标
对我国的财政税收进行合理的宏观调控能够对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协调作用。在和谐社会发展的背景下,经济法的制定需要将确保财政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努力实现税收的法制化建设,有效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
四、和谐社会理念下经济法在市场规制法建设上的创新 (一)反垄断立法
1.严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一些企业或工业领域凭借其自身的优势与其在市场中所占的支配地位,打压那些刚进入起步阶段的企业,利用其自身的垄断地位谋取巨大的商业利益、严重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发展,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而且对消费者的利益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经济法在进行创新时要制定出反垄断法律条例,对那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进行严格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经济市场的健康与稳定[7]。
2.联合限制竞争
一些企业经营者为了逃避反垄断法的制裁,会采取对价格进行同步提高的方式来与其他企业进行市场竞争,这种方式会帮助其在市场竞争中获利,又可以规避反垄断法的裁决,但是却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的公平竞争机制,并对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3.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一种产权行为,我国的经济法中由于缺少对行政性垄断的相关法律制约,因此造成了市场经济竞争中缺乏有效监管与规制的现象,这就使得行政性垄断通过行政权力与市场安排等手段得以和市场中的一部分势力相结合,成为了我国市场化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阻碍。在经济法进行创新时,要做好对行政性垄断的完善工作,有效的实现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使其能够有效对地方政府的不当行为进行预防与克服,从而推动我国地方政府之间的经济合作与进步[8]。
(二)反聚焦市场的不正当竞争
1.欺骗性标语
一些企业为了增加企业的知名度,会通过在电视或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利用名人代言的方式来吸引观众的注意。然而一些名人只图经济利益,而没有对商品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使得广大的消费者受骗,无论是商家还是名人,这种做法都是十分不正确的。因此,经济法在创新时要着重对知名人士对承接广告商演做出严格的规定,有效保障消费者的经济权益。
2.商业贿赂
一些企业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会采取商业贿赂的方式来获得市场竞争的胜利。然而,由于我国的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制度不健全,因此必须要做好我国的经济法反商业贿赂的建设。
五、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理想,我国政府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理念。然而,由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变的关键时期,许多经济与社会问题都因此凸显了出来,这与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是相违背的。因此,我国必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指导下,做好我国经济法的创新与制定工作。本文主要对和谐社会理念背景下的经济法的创新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研究,以期对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能够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国海.论反垄断法制裁手段及其范围[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2):193-198.
[2]漆思剑.从十一五规划解读国家投资经营法[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3(3):26-30.
[3]何文杰.和谐社会背景下经济法主体体系的重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8(2):153-158.
[4]孟庆瑜.论中国经济法的诉讼保障机制、中国经济诉讼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论坛,2012,17(2):93-99.
[5]刘水林.经济法的观念基础与规则构成——对需要国家干预论的反思与拓展[J].现代法学,2006,28(1):43-51.
[6]漆多俊.经济法再分配功能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12(2):78-82.
[7]刘思首.论经济法的分配正义观——从罗尔斯和诺齐克之争谈起[J].海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3):15-18.
[8][英]詹姆斯·莫里斯.中国的贫困与贫富差距[J].苏金远,刘效睿等译.西安交通大学、中南大学学位论文参考文献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7(2):1l-16.
【关键词】 和谐社会;经济法;创新与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时代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社会发展水平已经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果。在这样的背景下,胡锦涛主席于我国的中国共产党十七次代表大会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主张,并使这一主张成为了我国全党和全民族共同努力的发展指南。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在教育、司法与经济建设等多个领域内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已经成为了我国治国的基本方针,并且还被作为我国各项政策设计与实施的重要依据。经济法律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着重要的影响,如何在秉持着和谐社会建设理念的指导下对经济法进行创新是一项十分重要、有意义的工作。
一、和谐社会发展观指导下的经济法创新概述
作为能够有效协调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最重要的基本工具之一,经济法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经济水平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背景下,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呈现出更为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特征,这就要求我国必须要做好对经济法的创新与改革工作,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平稳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含多个方面,有总则、宏观调控、市场规制法与跨领域研究等多个部分,本文则主要对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与研究。经济法的这四大方面的关系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在立法精神上也是前后一致的[1]。在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着许多矛盾与问题亟待解决,这使得我国的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面临着重大的挑战,因此,经济法工作者必须对现行的经济法进行创新,使其符合当今经济发展的要求。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的指导下,全社会都在为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而努力,经济法作为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也需要遵循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思想。因此,我国为了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益,在进行经济法创新工作时,要严格以和谐社会的建设思想为原则,做好对经济法总则、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即国际法的市场规划与经济法的跨领域研究四个方面的创新工作。为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完善与经济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并为其他法律的改进与创新工作提供借鉴。
二、和谐社会建设理念下的经济法权利配置
(一)和谐社会理念
在我国以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的经济建设体制下,必须将经济法创新的价值、宗旨与原则置于整个社会的指导思想的统帅之下。经过近年来相关学者的研究发现,和谐社会的思想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它也是我国经济法律法规制定的核心内容。因此经济法在制定时需要充分贯彻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的理念,做到以人为本,努力维护社会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并对国家权力的干预与调节采取严格的规制[2]。经济法在制定时不仅要对经济发展的效益进行关注,更要注重对社会公平重视,通过利用经济法对国家经济与权利的协调与分配功能,实现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统筹规划,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达成。
作为我国经济法的理念,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律在制定之初就要充分考虑到个人与社会间的权力重新分配问题。因此国家的经济立法部门在对经济法进行创新时要充分体现社会本位的理念[3]。
(二)经济法权利的配置
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与经济发展的水平进行了综合考量后,政府认为在确立经济立法的主体地位时,要相应的加强行业协会的控制与规制的主体地位,尽量弱化行业协会控制与规制对象的地位。再加上经济法的权利具有一定的不对称性特点,因此需要经济立法部门在进行立法创新时要适当的对交易双方的利益关联度与特定行业影响等因素进行充分的考量,并根据这些因素做出正确的权力倾斜性配置决定[4]。
三、和谐社会理念下经济法对宏观调控法分配制度的创新
(一)宏观调控法的主体权利与实施
在进行经济法创新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要对宏观调控的概念做出科学合理的界定,这是经济法构建宏观调控最为重要的前提。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有两个基本原则,即分权与法治[5]。这两点基本原则必须要贯彻到宏观调控经济立法的主体、权利与责任等多种制度构建方面。而且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措施要实现充分的信息融通与对话,加强对经济立法司法权的制约。
(二)促进财政法中事权与财权的配置
要想实现我国经济立法中的预算法制度的完善,就要首先对各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与财权做出合理的划分,使其符合科学的制度安排标准。但是我国的预算法制度还存在诸如事权与财权划分界限模糊、收支不平衡等问题,因此,我国的经济法必须要在预算法方面进行创新。首先,要制定出我国财政的基本法律法规,对地方与中央的经济职能与财权分配进行明确的划分;其次,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状态与国家财政的基本状况,使财政的分配达到量入为出的平衡状态;第三,经济法的制定应该以支定收为原则,为实现我国财政的收支平衡而努力[6]。
(三)经济法的创新应以实现税收的利益平衡为目标
对我国的财政税收进行合理的宏观调控能够对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协调作用。在和谐社会发展的背景下,经济法的制定需要将确保财政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努力实现税收的法制化建设,有效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
四、和谐社会理念下经济法在市场规制法建设上的创新 (一)反垄断立法
1.严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一些企业或工业领域凭借其自身的优势与其在市场中所占的支配地位,打压那些刚进入起步阶段的企业,利用其自身的垄断地位谋取巨大的商业利益、严重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发展,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而且对消费者的利益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经济法在进行创新时要制定出反垄断法律条例,对那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进行严格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经济市场的健康与稳定[7]。
2.联合限制竞争
一些企业经营者为了逃避反垄断法的制裁,会采取对价格进行同步提高的方式来与其他企业进行市场竞争,这种方式会帮助其在市场竞争中获利,又可以规避反垄断法的裁决,但是却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的公平竞争机制,并对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3.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一种产权行为,我国的经济法中由于缺少对行政性垄断的相关法律制约,因此造成了市场经济竞争中缺乏有效监管与规制的现象,这就使得行政性垄断通过行政权力与市场安排等手段得以和市场中的一部分势力相结合,成为了我国市场化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阻碍。在经济法进行创新时,要做好对行政性垄断的完善工作,有效的实现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使其能够有效对地方政府的不当行为进行预防与克服,从而推动我国地方政府之间的经济合作与进步[8]。
(二)反聚焦市场的不正当竞争
1.欺骗性标语
一些企业为了增加企业的知名度,会通过在电视或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利用名人代言的方式来吸引观众的注意。然而一些名人只图经济利益,而没有对商品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使得广大的消费者受骗,无论是商家还是名人,这种做法都是十分不正确的。因此,经济法在创新时要着重对知名人士对承接广告商演做出严格的规定,有效保障消费者的经济权益。
2.商业贿赂
一些企业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会采取商业贿赂的方式来获得市场竞争的胜利。然而,由于我国的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制度不健全,因此必须要做好我国的经济法反商业贿赂的建设。
五、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理想,我国政府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理念。然而,由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变的关键时期,许多经济与社会问题都因此凸显了出来,这与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是相违背的。因此,我国必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指导下,做好我国经济法的创新与制定工作。本文主要对和谐社会理念背景下的经济法的创新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研究,以期对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能够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国海.论反垄断法制裁手段及其范围[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2):193-198.
[2]漆思剑.从十一五规划解读国家投资经营法[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3(3):26-30.
[3]何文杰.和谐社会背景下经济法主体体系的重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8(2):153-158.
[4]孟庆瑜.论中国经济法的诉讼保障机制、中国经济诉讼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论坛,2012,17(2):93-99.
[5]刘水林.经济法的观念基础与规则构成——对需要国家干预论的反思与拓展[J].现代法学,2006,28(1):43-51.
[6]漆多俊.经济法再分配功能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12(2):78-82.
[7]刘思首.论经济法的分配正义观——从罗尔斯和诺齐克之争谈起[J].海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3):15-18.
[8][英]詹姆斯·莫里斯.中国的贫困与贫富差距[J].苏金远,刘效睿等译.西安交通大学、中南大学学位论文参考文献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7(2):1l-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