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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危险驾驶行为与其所带来的抽象危险具有一体性,行为人对危险存在认识而故意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是放任了危险的发生,因此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对危险驾驶罪罪过形式的研究,应当以实然论证为主,不能以应然的论证取代实然论证。否定危险驾驶罪罪过形式为故意的观点,没有意识到抽象危险与结果犯之实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差别及其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影响。危险驾驶罪为故意犯罪,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精神,不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协调,也不影响相关疑难问题的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