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商同业公会的组织管理(1929-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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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民国时期,成都市同业公会的组织机构设置经历了委员会制和理事制两个阶段,并且形成了会员的入会与出会制、职员的民主选举及任期制、会议制与集体决策制、经费管理制等较为完备的组织管理制度。这种在国民政府法令约束下形成的组织管理制度,从形式上看是完备严密的,具有一定的现代性,但因同业公会众多,工商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再加之处于一个动荡的时代,在实际的组织运营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关键词] 行会;同业公会;工商业;组织管理
  [中图分类号]K2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7)01—0176—06
  商人组织的研究一直是近代史学术界关注的热点课题,但对该题研究的范围大都集中在上海、天津、苏州等大城市,在时间上大都局限于清末民初。成都是中国内陆的中心城市,素以商业闻名,但关于成都商人组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清末,①民国时期的研究基本阙如。由于内地与沿海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同步,商人组织特点和作用也存在差异,而有关研究十分薄弱,尚有待发掘资料,进行探讨,以推动近代商人组织研究的深入。
  
  一、组织机构设置
  
  民国时期,成都市工商同业公会组织机构设置经历了两个阶段:委员会制时期和理事制时期。委员会制时期是从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工商同业公会法》,各业公会依法改组成立起到1942年2月;其后,国民政府颁布《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要求“人民团体均应该置理事监事”,各业公会将委员会制改为理事制,一直到1949年民国党在大陆统治的结束。
  在委员会制时期,从纵向层级结构上看,公会组织人分四等:主席、常务委员、执行委员及监察委员、会员,大体上形成一个下大上小的金字塔状结构。从权能结构上看,公会组织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其下依次是执行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及其统领的各办事机构,构成一个完整的组织系统。
  各业公会会员是一个团体概念,一般为同业法人组织,如干菜业公会规定:“凡在本区域内经营同业之公司、行号,皆应为本会会员。”会员应举派代表出席公会,人数多少先是根据店员人数多少来确定的,如油米钱业公会规定:“本公会会员每公司行号得选派列席一人,但公司行号之使用人在最近一年间平均超过十五人者得增出席代表一人。”1938年国民政府《商业同业公会法》颁布后,各公会变为以缴纳会费多少来确定会员代表人数。如银行商业公会规定:“本会每一会员推派代表一人,其担负会费满五单位者,得加派代表一人”。会员代表要求是“营业主体人或者经理人”,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年龄在20岁以上者。凡加入公会的会员,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油米钱业公会规定,“会员有请求公会力争取消苛捐杂税及谋求行业之安全稳健与伸雪个人委屈之权利;会员相互之间之纠纷及血本被人无理之侵蚀皆得报请本公会仲裁或者救济”;“会员有遵守本公会章程,服从本公会纪律,履行本公会议决案之义务”。
  由会员代表组成的会员大会是同业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选举执行委员、决定会章、筹议经费、裁定会务,以及决断会中各重大事项的权力,会员大会一般每一年召开一次。正因为如此,同业公会的实际最高权力便由每月召开一次的执行委员会议和每星期召开一次的常务委员会议掌握。执行委员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由5—15人组成,一般大的公会设置人数较多,小的公会设置人数较少。另外,与执行委员并列设置的还有监察委员,一般是3—7人。在执行委员中选举常务委员,一般为3—5人。关于公会之执监委员,曾在上海市商会任职的薛光前认为:“公会之组织,犹若汽船,而公会之执监委员,则为汽船之驾驶者。汽船之能乘长风破万浪到达彼岸,驾驶者之功不可没。而公会之欲健全组织,达到增进公共福利,发展工商业之目的,亦惟执监委员是赖。”由此可见执监委员会在同业公会组织构架中的重要性。
  根据规定,在同业公会常务委员中选举主席,由执行委员就当选之常务委员中选任主席一人,主席是公会的最高领导,“对外代表本会,对内总摄一切”。主席以下设置日常办事机构,共同构成同业公会的组织系统。各业公会一般设置事务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公会主席统一领导,各执行委员分工负责,进行日常事务的办理。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一般由各分组委员会及各职能股组成。
  同业公会设置的分组委员会并不统一,一般分为两类:区域小组与职能委员会。油米钱业公会因“会员繁多,住地广阔”,按地域划分为五区,分设小组,“每组设置组长一人统率之”;另外专门设置评价委员会,办理评价事宜。银行业公会没有按地域设置小组,而是设置了行市特种委员会、金融讨论特种委员会、币制研究特种委员会,负责相关事宜。叫肥料业公会下设置有六个同业小组,每组设组长一人“统率之”,并没有设置各职能分组委员会。这种区域小组与职能委员会的设置,实际上起着各业公会基层组织的作用。各业公会职能股设置一般有:总务股、组训股、财务股、交际股、仲裁股。总务股的职责是规划分配公会应办事宜,并选拟方案文稿,办理不属于各股之事宜;组训股的职责是掌理公会组织及训练有关的事宜;财务股的职责是掌理公会一切经费收支账目,兼办庶务,并制定预决算案;交际股职责是联络各职业团体、社会自治团体,并负责调查一切事务,排解公会会员相互间、营业上、事务上一切纠纷。各职能股设置正副主任各一人,股员若干人,各股主任均是由执委会推举执行委员“兼任之”,“一经推举,均须兼职服务”。仲裁股平时一般不设置,遇到有纠纷或者事件发生,临时由各股遴选人员组成。另外,各业公会在监察委员会下设置有监察股,掌理公会的监察事项,平时一般也无常设人员,遇有重大事件需要监察时,临时组织。
  1942年,国民政府公布《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要求“人民团体均置理监事,就会员中选举之”。据此,成都各业公会由原委员会制向理事制转换,其实更多是形式上的变化,实质内涵并没有发生多大变动。从纵向层级结构上看,公会人转换成由理事长、常务理事及常务监事、理事及监事、会员构成。从权能结构上看,公会依次由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与监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长及其统领的各办事机构,构成一个完整的组织系统。
  理事制与委员会制不同的是,同业公会不论大小强弱,理事会与监事会的人员基本统一,理事会一般由9人组成,其中3—5人为常务理事,从常务理事中选举1人为理事长;监事会一般由3人组成,其中1人为常务监事。另外,与委员会制不同的是,各业公会都在“章程”中更明确规定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这样,使得各业公会最高决策及执行机构的人员更加稳定,职责更加明确,也是实行理事制后同业公会在机构建设上的一个进步。   同业公会组织管理除机构设置外,还是一个动态运营的过程,研究同业组织的动态运营是很必要的。
  
  二、组织运营制度
  
  首先是同业公会会员的入会与出会制度。根据国民政府有关法规,同业公司行号,均得为同业公会之会员。会员入会需具备一定的程序。首先要提交入会志愿书,载明入会会员的基本情况。如银行业公会要求载明:银行名称、设立地址、行员人数、总行所在地及本行开始营业时间、董事及监察人之姓名、组织性质、注册登记时间、银行主管人姓名、会员代表情况、营业项目、总分支行及办事处所在地、志愿单位盖章及时间。有些公会还要求作出信约保证,如肥料业公会要求入会会员在遵守公会公约、章程、经营诚信等方面作出承诺,实际上反映了一种类似契约协定的关系。其次需要两名会员介绍。如估衣业公会规定:同业加入公会“须有会员二人以上介绍”。第三要缴纳入会金。如1931年棉织业公会按安置木机的张数确定了五角至三元不等的人会费,“机张多者,照次递推”。1934年古玩玉器业公会规定,“凡有新营古玩玉器者,外行缴底金大洋壹拾元,内外行合伙缴底金大洋五元,内行缴底金大洋贰元”。第四是公会审查并给予凭证,并报政府备案。这样,申请入会的公司行号才正式取得公会会员资格,而且只有取得会员资格后,“方能开业”,其目的是“用清来源,而免奸宄混迹其中,影响本会声誉”。会员加入同业公会后,不得随便退出公会,只有出现违反规定的事由或者受到处分方可出会。如古玩玉器业公会规定,“本公会会员有违背会章、破坏同业交易及行为、妨害本公会名誉信用者,得依法除名”。干菜业公会规定,“本会员因变更营业种类或者停止营业得申请退出本会”;“本会员有违反本会章程决议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会名誉信用者得依法予以除名之处分”。可见,会员出会一般是变更营业种类而自愿申请退会,或者是受到处分被除名而退会。
  其次是职员的民主选举及任期制度。各业公会在组织建设中,均确立了职员的民主选举制度。各业公会民主选举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由会员大会在所有会员中选举执行委员(或理事)和监察委员(或监事);第二阶段是由当选的执行委员(或理事)选举常务委员(或常务理事、常务监事);第三阶段是由当选的执行委员(或理事)在常务委员(或常务理事)中选举公会主席(或理事长)。各业公会职员的选举方法分两种:一种是“无记名连选法”或“无记名单选法”。“无记名连选法”是指选举人不记名一次性将被选举人记名选出,得票多数者依次当选;“无记名单选法”是指选举人不记名一次性将被选举人一人选出,得票多数者一人当选(一般是指选举主席或理事长)。如干菜业公会规定,“本会设置执行委员十五人,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代表中用无记名连举法选任之”,“前项执行委员应互选常务委员五人,并由执行委员就当选之常务委员中用无记名单选法选任一人为主席”。另一种是“双记名联记式选举”或“双记名单记式选举”,“双记名联记式选举”是指选举人要记名并一次性将被选举人记名选出,得票多数者依次当选;“双记名单记式选举”是指选举人要记名并一次性将被选举人一人记名选出,得票多数者一人当选(也一般是指选举主席或理事长)。如中医药业公会规定,“本会理监事各委员,由会员大会用记名投票法分别选举之,以得票多数者当选,次多数者为候补委员”。与同业公会职员民主选举制度相对应的是职员的任期制,任期制可以使同业公会职员流动更新,保持公会机体的内部平衡和活力。各业公会均规定执监委员或理监事任期为四年,每届满两年改选半数,不得连任。如1934年银行业公会成立,规定“本会委员任期四年,每届二年改选半数,应改选者不得连任”。1942年丝绸呢绒布业公会规定,“理事及监事之任期均为四年,每二年改选半数,不得连任”。
  第三是同业公会的会议制度与集体决策制度。各业公会会议制度主要分三种:会员大会,委员会(或理事会、监事会)与常务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同业公会的重大事务必须经相应会议进行讨论决议,这种会议与集体决策制度是各业公会组织运营中的主导方式。会员大会分为常会与临时会议两种,由全体会员出席。常会一般是定期每年召开一次,个别公会定期每年召开两次。如油米钱业公会“每年六月开会员大会一次”。人力车业公会则“每年春秋两季,各召开会员大会一次”。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公会执行委员会(或理事会)、监察委员会(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或经会员代表1/10以上请求,可以召集。会员大会是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一经形成决议就必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以会员代表半数之出席,出席代表半数之同意,即为通过;遇有重大事情,如变更章程、会员或会员代表之除名、职员之解职、清算等事项的决议案,要求会员代表2/3以上出席,出席代表2/3以上同意才能形成决议。各业公会一般规定,“会员大会之议决权,每一会员代表一权”,如果所议事项与会员或者会员代表“本身有关系时,该会员代表无表决权”,“如果主席认为有关系会员代表有回避之必要时,得由主席随时通知该会员代表退席”,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回避制度。在实际的操作中,1946 1947年度,茶社业公会召开临时会员大会12次,共计讨论24件事项,经过表决最后形成议决案的有12件。可见,同业公会重大事项,必须提交会员大会进行公决,表决的方式是举手,最后形成决议,才能实施。除会员大会外,还有委员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常务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两种会议制度。1934年银行业公会规定,全体委员会每月定期会议一次,常务委员会每星期开会一次, “均由主席召集之”。委员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常务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一般均由公会主席(或理事长)主持,各委员(或理监事)提出议题,说明缘由,提交讨论,最后进行表决,通过后进行分工负责实施。银行业公会在1942年2月至8月间召开的12次临时会员大会中议决的57件事项,均是先由常务委员会表决形成决议后,再提交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然后进行实施的。可见,常委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是各业公会的核心机构,除可以直接决策重大事项外,还对会员大会所讨论议案具有实际的提出、引导、影响决议的权力,完全可以说掌握着公会实际的决策权。如1932年3月26日,茶社业公会召开常务委员会议,讨论议决五项重大事情,包括会务进行案、常年经费案、印花摊派案、聘请文牍案、经费报销案。
  第四是同业公会的经费管理制度。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工商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规定:“公会经费由会员分担,其分担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之”。在成都市各业公会成立之初,经费的征收与管理方式均不完全一致。1934年,银行业公会将征收的经费分为四种:入会费、年费、特别费、固定基金。入会费为每一会员入 会时缴纳洋30元;年费为每一会员于每年缴纳洋50元;特别费为如遇特别费用由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之后,由各会员分担;固定基金为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之后,由全体会员分担筹集。公会规定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为“本会结账之期”,公会全委会应在召开会员大会前十日预备公会全年预算决算的各项报告表册:财产目录表、会务报告表、收支预算及决算表,提请会员大会常会审查通过后,再报政府主管机关备案。油米钱业公会将经费征收分为两种:人会金、事务费,凡是入会者须缴纳人会金大洋四元整;会员每年分等级缴纳事务费,甲等缴纳大洋二元整,乙等缴纳大洋一元整;并规定“本公会收得常年事务费及入会金,除开支外,如有余存,交妥实商号生息,以备办理正当事务之用”。根据1935年油米钱业公会收入、支出账目,可以看出整体还是入不敷出。1938年《商业同业公会法》公布后,各业公会会费一般均分为两种:会费、事业费。会员会费主要用于关于会员商品之共同购人、保管、运输及其他必要之设施等方面,征收比例根据会员的资本额缴纳;会费单位额的多少,要由会员大会议决;会费一般是按年缴纳。各业公会关于会费征收的单位额并不一致,如1942年丝绸呢绒布业公会规定会费“每单位定为国币二百元正”,同一年,照像业公会规定会费“每单位定为国币十五元”。公会事业费是用于关于会员营业之指导、研究、调查及统计等方面的费用;事业费一般由会员分担,每一会员至少1股,至多不得超过50股,如果因必要增加事业费总额或者每股数额时,应由会员大会决议并呈主管官署核准。事业费因是根据需要筹集的经费,所以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数额规定。关于经费的管理,一般同业公会均明确规定,每年度要进行预算决算,并编制报告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后,呈报主管官署并刊布之。如果会员退会,会员所缴纳会费是不退还的,其所缴纳的事业费,“以退股时本会事业之财产状况为准,请求退还之事业费不问原出资金种类均可以金钱抵还”,如果同业公会所兴办事业没有了结,“于了结后计算并分派其盈亏”。
  
  三、组织管理制度评价
  
  成都各业公会的设立及20世纪40年代初的改组,是由于政府法令强制改组而不得不作出的反应,当时并不存在由传统向现代转化的内在动因,也并非工商业经济或者工商组织自己发展使然,因此,其作用是有限的。但各同业公会在组织运营方面确立的各项制度,以及各业公会制定的自己的行规,完善了同业的行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从组织上保证了同业公会的建设和发展。如果单从制度层面而言,民国时期的同业公会组织及其管理,应该说是取得了历史的进步。
  现代性的同业公会制度确立是一回事,制度的具体运作却是另一回事。民国时期,成都的同业公会还存在许多问题。
  在同业公会的组织管理中,会员是否自由出入会被作为判断同业公会组织是否具有现代性的重要标志。一方面国民党及国民政府的法令,均要求各业公司行号必须加入公会为会员;另一方面各业公会又为同业公司行号加入公会设置了一定的门槛,尤其是入会需要缴纳一定的基本金,而且有的公会内行与外行入会缴纳的基本金不完全一样,这与传统行会并无二致。这就导致了整个民国时期,成都市各行业中仍然存在大量商家不愿意而且也没有加入同业公会的现象。1938年,成都市政府训令,“查本市各商民应加人各该同业公会,以便管制,迭经本府严令各该业同业公会遵照”,但是多数同业“玩忽政令,意存观望”。可以看出,各业商民对加入公会并不是很积极,还出现了“规避入会”的现象。1941年,国医公会公告声明“凡在本市区域内执行业务之中医,本会皆有强制其人会及限制其退会之权”,并恳请成都市政府“赐予公告,饬本市中医行业人员一体参加组织登记”。1946年,糖果食品业公会呈请成都市政府,该业云桂咖啡馆经理马云松“公会三次书面通知,三次警告,抗不入会.复敢殴打公会职员,是辱及公会、辱及全体会员”,所以呈请“依法处分”。到1949年,橡胶成品公会理事长张国辉还呈请成都市政府,要求“本市销售成品的商店一律加入同业公会”,以便推行公务,保障会员福利,加强帮内团结。可见,民国时期各行业中仍存在大量商家不加入公会的现象。而一些小商户希望加入同业公会,却不能如愿。1938年,成都市外东肥料小市,“为我一般贫苦自由集合卖货之所,人数之多”,但不能加入同业公会,不能进入同业“市场”交易。1940年,成都市米粮小市经营商户呈请市政府,“查市区米粮市场,除大市外,各门皆有小市营其业者,既无组织统系,自难统率管理”,呈请“加入属会,用便登记组织,避免漫散滋事”。但后来并无结果。1945年,汤圆业公会还出现不准登记人会,阻挠营业的现象。政府强制同业人会,旨在对各业商民的“控制”,各业公会限制人会,意在对同业的“垄断”。而且,如棉织业等公会会员包括了同业公司、行号、工厂、机户等的经理人及工人,是以具体的“人”为会员对象,并不是以“法人”组织为对象,可以说是一个师傅、帮工、学徒?昆杂在一起的团体。
  各业公会职员民主选举与任期制度应该说整体上是好的,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估衣业公会自30年代初改组成立到1949年间,一直就是王斐然担任公会主席(或理事长)。再如古玩玉器业公会,从30年代初改组成立到1949年间,陈益廷、刘智融、蒲孝宽等几个人就一直是公会的主要负责人。这种现象在众多公会都存在,至少说明任期制度并没有完全落到实处。在部分公会的选举中存在不正当的选举行为,公会的职员存在不敬业的现象。1942年油米业公会发布了一封“敬告同业书”,说道:“本公会过去内部组织之不健全,致有关民食之商人集团,死气沉沉”;原因是,“过去油米钱业公会每届选举迥异乎是,除少数实至名归应选者外,则有求选之心切,不惜广置腹心争取领导之地位以遂其私欲者,甚至不择手段,一致选举完成,失败者悻悻以去,如愿者沾沾自喜,徒滋原形毕露,俨然商官,多数同业之荣枯、整个行业之兴替不问也,尤其甚者,假公会之名,渔利自肥,借公会之路,另寻蹊径,对同行同业则颐指气使,对奸伪鬼邪,则互相勾结,我同业处滋局面下,无惑乎行业日行崩溃也”。有的公会存在“三年不开大会,对收入支出、预算决算,每年毫无报销”的“违背法令,把持营私”现象。
  在同业公会经费管理方面,也存在个别同业公会经费管理不清的问题。如饭食业公会主席萧光斗就将公会账目独自经手,在公会召开会员大会时,“该萧光斗不将账目交出报销”。1936年旅店业公会会员刘芳毂等商人就向成都市政府呈报,公会主席唐焕之任职期间,“既无会员名册,而会员又无确数,会员资格,又未经合法登记,已足证明旧有之同业公会纯属不健全之团体”,“三年不开大会,对收入支出、预算决算,每年毫无报销,每月除收会费四百余元分赚鲸吞外,对于兴利除弊,无蕞尔表现,上年假借会员证章,敛财至千余元之多”,要求“准予另行依法改组,用符法制,而昭公允”。这些情况,也多少反映出当时成都市各业同业公会组织运营不健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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