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反垄断法》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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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反垄断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后,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文以《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为基础,论述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意义及其与合法垄断的关系等。
  关键词《反垄断法》 合法垄断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一、《反垄断法》简介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反垄断法》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一)禁止滥用优势地位。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经济活动中,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垄断地位。例如,微软公司就是通过知识产权在全世界的软件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的垄断,但合法的垄断者不受竞争的制约,因而它们就非常可能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我国,滥用优势地位主要存在于公用事业及其他由法律、法规赋予优势地位的企业之中。例如,邮电局强行为用户配发电话机,电力部门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配电箱,自来水公司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给水设备等。因此,国家必须对那些在市场上已经取得了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加强监督。
  (二)禁止行政垄断。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行政垄断在我国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即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地方保护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禁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止本地原材料销往外地,由此使全国本应统一的市场分割为一个个狭小的地方市场。
  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此外,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还为某些政府官员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提供了机会。因此,《反垄断法》应当把禁止行政垄断作为一项紧迫任务加以落实。
  三、《反垄断法》的立法意义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爭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一)《反垄断法》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利益的驱动下,市场主体可能会通过单独的或者联合的行为来限制或消除竞争,以求牟利赚钱。《反垄断法》为我国调控市场经济提供了一种基本方法。它通过遏制不正当的、过度的竞争,保护公平的、适度的竞争,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以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二)《反垄断法》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出台了一些涉及反垄断的法律,但没有一部系统的反垄断法,也缺乏一个独立的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此次出台的《反垄断法》不仅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进行立法,而且设立了反垄断的专门机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法》标志着我国市场竞争规则体系基本建成。
  四、《反垄断法》与合法垄断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合法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自《反垄断法》出台以来,关于铁路、电信、石油等行业是否有垄断嫌疑的争论一直不断。本文认为,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这个问题。一方面,如煤、电、气、铁路、烟草等行业,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必须在一定时期实行一定的垄断,需要国家依法进行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在这些行业中,确实存在一些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现象。《反垄断法》对其价格实施监管和调控,对于消费者而言,最直接的变化就是这些费用的降低甚至减免。
  五、小结
  经历二十年的准备,《反垄断法》终于于2007年出台,赢得一片喝彩。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推行《反垄断法》任重而道远。一方面,法律工作者应加紧制定更多的施行细则,提高《反垄断法》的执行能力。另一方面,市场主体应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只有这样,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真正健康发展。□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研究方向:公共政策与人口管理)
  
  参考文献:
  [1]谷春德. 法学概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人民出版社, 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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