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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望舅舅被狗咬傷
韦素芸的舅舅租住于市郊兰晓霞女士家的大院里,2019年4月3日中午,韦素芸去看望舅舅。
韦素芸走到院落跟前时,见大门是虚掩的,她敲了两下便推门而入。可没料到,迎接她的却是一条没拴绳子的大黄狗。韦素芸并未特别在意,而是径直走向舅舅租住的房间。结果,这条看家狗扑向韦素芸,并在她的左大腿的下部猛咬一口,致其鲜血流出。
韦素芸已怀有身孕,被狗咬伤之后非常着急,第一时间与狗主人兰晓霞交涉。兰晓霞并不回避,同意出钱给韦素芸去打狂犬疫苗。韦素芸到附近一家定点卫生院清洗了伤口并注射狂犬疫苗,还做了相关检查。
因为担心孕妇被注射狂犬疫苗后会对胎儿的发育造成不良影响,韦素芸及家人还专程去到医院咨询医生,但并没有得到明确答复。为此,忧心忡忡的一家人,在韦素芸是否终止妊娠的问题上举棋不定。这导致韦素芸的精神压力过大,常常为此寝食难安。
与此同时,兰晓霞除支付注射狂犬疫苗的1400元和1060元的部分检查费外(实际检查费为1600多元)之外,拒绝再支付其他费用。
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2019年4月25日,韦素芸求助警方出面调解。在依旧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韦素芸一纸诉状,将兰晓霞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3000元(1400元狂犬预苗费加1600元检查费);交通费940元;误工费1950元(15天,每天130元日工资,及600元月奖金),精神损失费1万元等共计1589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8月23日上午9时,法院对这起动物伤人案进行公开审理,原告委托的代理律师以及被告委托的代理律师均按时到庭参加了诉讼。
庭审中,原告韦素芸的代理律师诉称,兰晓霞养的狗咬伤了韦素芸,给韦素芸的身心均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所以作为狗的主人——兰晓霞,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韦素芸的诉讼请求。
兰晓霞的代理律师则辩称,韦素芸被狗咬伤,责任不应由兰晓霞全担。因为韦素芸在推开大院房门时,就看到了兰晓霞家养的狗。看门狗在见到陌生人入内时,肯定会狂吠。如果韦素芸不先挑衅,狗不会主动攻击人。
韦素芸的代理律师立马纠正说,韦素芸先被狗咬伤,为了自救,才用手中袋子砸向狗。
兰晓霞的代理律师却认为,韦素芸在发现院内有狗,且在狂吠时,就不该擅自闯入。正确的做法是:当韦素芸听到狗叫,应该先喊她的舅舅出来带她进屋。这样,就不会发生大家都不愿看到的场面了。韦素芸是一个成年人,她应该为自己的错误判断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之外,在精神损失费方面,兰晓霞的代理律师称:根据医学杂志刊登,狂犬疫苗经过生物安全检测,对胎儿发育没有副作用,也没有致畸的影响,疫苗本身的成分不会影响胎儿脑细胞的发育。国家卫生部关于《狂犬疫苗的防治方案》明确规定:狂犬疫苗没有禁忌症,人一旦被狗咬,包括孕妇在内,首先要对伤口消毒清洗,而后必须尽快去当地的疾控中心进行狂犬疫苗的注射,就不会对胎儿有致畸的影响,特别是怀孕三个月以后,除神经系统和生殖系统外,胎儿的其他部位已基本发育完善。因此可见,怀孕七个月的妇女被狗咬,打了狂犬疫苗对胎儿是没有影响的。另外,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和伤残等级对应,如果受害者没有伤残,那么精神损失费就不必支付,伤残必须通过鉴定确认。所以,针对韦素芸要求支付1万元精神损失费,不应获得支持……
而原告方代理律师则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必不可少,因为韦素芸在被狗咬伤时,已怀孕六个多月了,是否终止妊娠,一家人纠结不已。
被告应担责
合议庭经审理查明,时年26岁的原告韦素芸在案发当天,是去韦舅租住地协商回老家祭祀先人事宜的,被狗咬伤后,回老家祭祀的行程也因此被迫取消,同时还为此请了假,被扣部分工资及全月奖金。
韦素芸供职于一家大型私营商场,月薪3900元,全勤奖600元。商场规定,员工每月请假5天及以上者,取消当月奖金并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日工资(每日130元)。从韦素芸提供的医疗发票和交通费发票上看,可以证实其被注射的狂犬疫苗针,每次是280元,共注射了5次,计1400元;她向商场请了10天假,被扣1300元,全月奖金600元被取消;而1600元检查费,因为有医院出具的发票,所以合议庭予以支持。
至于1万元精神抚慰金,合议庭认为,韦素芸因被狗咬伤注射了狂犬疫苗,从而担心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精神压力过大,要求被告兰晓霞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合理。但是,其要求的金额过高,合议庭经过评议后,酌情支持了韦素芸诉请金额中的20%,即2000元整。
据此,法院依据法律相关条款规定,于2019年12月4日判决兰晓霞支付韦素芸医疗费3000元、交通费695元、误工费195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7645元。
【以案说法】
动物致人损害的发生,通常是基于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动物的管理或控制上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因动物自身的动作所造成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王冬艳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