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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发,提出我国关于一般保证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存在着矛盾,并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过程进行分析,得出司法解释中关于一般保证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存在悖论,最后提出笔者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