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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例和学术界没有形成统一认识,我国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运用“奥卡姆剃刀”原理的分析,由于善意第三人对交易物的来源并不知情,如果简单地将“交易物的来源”加入善意取得的考量因素中,会冲击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目的.单纯从伦理学上难以评价赃物的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何者更值得保护.在鼓励交易的社会背景下,应将“架空”式的“交易物的来源”这一因素予以“剃除”.可以将各种例外因素统一至“第三人的主观状态”的语言背景下,强化“善意”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