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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较多使用了“合理”一词,其并非是含糊其词,而正是该部法律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的体现,本文探讨了《合同法》中使用“合理”一词的必要性。
关键词 合理性 合理期间 意思自治
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A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有关“合理期限”、“合理期间”及“合理分担”等带“合理”一词的条文随处可见。《合同法》中有35个条文中使用了“合理”一词。其中有23处是用于描述期限和期间的,另有17处,“合理”一词是根据条文的具体规定作为名词或动词的修饰词,用以限定该名词、动词在使用、理解及把握上的程度和范围。在《合同法》中多次出现“合理”等字眼,是否有违成文法典中对文字的要求,还是有其“合理性”?本文将作初步探讨,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一、从“合理”一词部分弥补了成文法典的缺陷
“人类历史的立法史就是一部法典化的过程,”自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出现后,大陆法系就不断在法典化,而《合同法》就是对市场经济下合同立法的概括和总结。
(一)使用“合理性”此类模糊语言,使立法者预见的不完整性得以弥补。
法典化现象的出现实际上是人类对自己理性的过于自信的产物,现代的法典一般都有几百条甚至于上千条,立法者总是想毕其功于一役。但立法者认识能力的非全面性和民事活动的无限复杂性的矛盾决定了立法者不可能制定出全知全能的法律,而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制定前已经存在或者凭立法者学识、经验预见可能会存在。由于立法预见性的缺陷,使得一些随着经济发展需要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不能被现存的法律调整,于是产生了法律滞后于经济生活的结果。
(二)用“合理性”部分解决了成文法所固有的弱点。
“法律规则是以高度抽象、概括的规范和概念的形式出现的,而规范和概念又是以文字的形式表达的。”因此许多法学家认为自从有了成文法,弱点就随之出现。成文法所固有的弱点,随着人类立法技术的进步,人们通过使用模糊的法律语言,使法律概念的外延不断扩大,从而使适用范围得以扩大。另外法律主要是对过去生活经验的总结,实际上法律规则形成后就已滞后于现实,立法者通过使用“合理”一词,将合同的各方放在了一个“理性人”的角度,通过“合理”一词解决了成文法滞后性的弱点。
二、使用“合理性”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理念
合同法制定时我国正处在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阶段,合同法中的内容也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其中许多规定是一种任意性规范,由当事人选择,这在条文中更多体现为“合理”一词。
(一)“合理”一词的使用是合同自由的体现。
《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之一即是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意思自愿原则要求满足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思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即指合同自由,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合同双方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自主决定做什么,不做什么,何时做,何地做,怎样做,违约责任及双方权利义务等等。
(二)“合理”一词中蕴涵着对公序良俗的遵守,对交易习惯的尊重。
“善良风俗系一个相当不确定及高度抽象的概念,具有灵活、适应、发展及引入道德规范的功能。”合同法正是以“合理”一词来遵守和体现公序良俗原则。“合理”要求:一要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在没有法律强制调整的情况下必须要受社会公德和社会公益的约束,禁止滥用权利;一是尊重交易习惯,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通常的交易习惯来确定,才能保证交易公正。习惯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发生于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力的行为规范。习惯要求长期反复适用并为一国国民的法律意识所接受,且相信应受其约束。尤其在特定的行业中有特殊的交易习惯。《合同法》中某些条款以“合理”一词体现了这一点,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合同法》中诸多“合理”一词的出现,并非条文含糊其词,而正是该部法律的科学性、完整性、可操作性的体现。它通过“合理”一词弥补了立法者预见性的不足,尽可能克服成文法典所固有的缺陷,使之既归结了以往的经济生活,又为未来随着经济发展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留有法律调整的空间。它概括性地进行事前调整,要求当事人以“诚实商人”的心态进行民事活动并赋予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同时,《合同法》还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益,尊重交易习惯,确定在自身利益实现的同时不损害社会的、他人的利益。当当事人无法自我解决纠纷诉之人民法院时,法官必须正确理解具体条文中“合理”的内涵与外延,做出公正裁决以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整个社会利益的平衡。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法0701班)
参考文献:
[1]黄茂荣.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
[2]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 , 2000 .
[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4]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关键词 合理性 合理期间 意思自治
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A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有关“合理期限”、“合理期间”及“合理分担”等带“合理”一词的条文随处可见。《合同法》中有35个条文中使用了“合理”一词。其中有23处是用于描述期限和期间的,另有17处,“合理”一词是根据条文的具体规定作为名词或动词的修饰词,用以限定该名词、动词在使用、理解及把握上的程度和范围。在《合同法》中多次出现“合理”等字眼,是否有违成文法典中对文字的要求,还是有其“合理性”?本文将作初步探讨,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一、从“合理”一词部分弥补了成文法典的缺陷
“人类历史的立法史就是一部法典化的过程,”自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出现后,大陆法系就不断在法典化,而《合同法》就是对市场经济下合同立法的概括和总结。
(一)使用“合理性”此类模糊语言,使立法者预见的不完整性得以弥补。
法典化现象的出现实际上是人类对自己理性的过于自信的产物,现代的法典一般都有几百条甚至于上千条,立法者总是想毕其功于一役。但立法者认识能力的非全面性和民事活动的无限复杂性的矛盾决定了立法者不可能制定出全知全能的法律,而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制定前已经存在或者凭立法者学识、经验预见可能会存在。由于立法预见性的缺陷,使得一些随着经济发展需要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不能被现存的法律调整,于是产生了法律滞后于经济生活的结果。
(二)用“合理性”部分解决了成文法所固有的弱点。
“法律规则是以高度抽象、概括的规范和概念的形式出现的,而规范和概念又是以文字的形式表达的。”因此许多法学家认为自从有了成文法,弱点就随之出现。成文法所固有的弱点,随着人类立法技术的进步,人们通过使用模糊的法律语言,使法律概念的外延不断扩大,从而使适用范围得以扩大。另外法律主要是对过去生活经验的总结,实际上法律规则形成后就已滞后于现实,立法者通过使用“合理”一词,将合同的各方放在了一个“理性人”的角度,通过“合理”一词解决了成文法滞后性的弱点。
二、使用“合理性”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理念
合同法制定时我国正处在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阶段,合同法中的内容也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其中许多规定是一种任意性规范,由当事人选择,这在条文中更多体现为“合理”一词。
(一)“合理”一词的使用是合同自由的体现。
《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之一即是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意思自愿原则要求满足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思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即指合同自由,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合同双方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自主决定做什么,不做什么,何时做,何地做,怎样做,违约责任及双方权利义务等等。
(二)“合理”一词中蕴涵着对公序良俗的遵守,对交易习惯的尊重。
“善良风俗系一个相当不确定及高度抽象的概念,具有灵活、适应、发展及引入道德规范的功能。”合同法正是以“合理”一词来遵守和体现公序良俗原则。“合理”要求:一要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在没有法律强制调整的情况下必须要受社会公德和社会公益的约束,禁止滥用权利;一是尊重交易习惯,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通常的交易习惯来确定,才能保证交易公正。习惯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发生于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力的行为规范。习惯要求长期反复适用并为一国国民的法律意识所接受,且相信应受其约束。尤其在特定的行业中有特殊的交易习惯。《合同法》中某些条款以“合理”一词体现了这一点,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合同法》中诸多“合理”一词的出现,并非条文含糊其词,而正是该部法律的科学性、完整性、可操作性的体现。它通过“合理”一词弥补了立法者预见性的不足,尽可能克服成文法典所固有的缺陷,使之既归结了以往的经济生活,又为未来随着经济发展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留有法律调整的空间。它概括性地进行事前调整,要求当事人以“诚实商人”的心态进行民事活动并赋予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同时,《合同法》还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益,尊重交易习惯,确定在自身利益实现的同时不损害社会的、他人的利益。当当事人无法自我解决纠纷诉之人民法院时,法官必须正确理解具体条文中“合理”的内涵与外延,做出公正裁决以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整个社会利益的平衡。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法0701班)
参考文献:
[1]黄茂荣.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
[2]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 , 2000 .
[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4]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