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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错案纠正过程中,刑事被害人仍最需要关注。这种关注不应限于刑事诉讼程序之内,还要延伸至刑事诉讼程序之外。由此涉及到刑事被害人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权利保障问题。程序方面,刑事被害人权利主要包括自诉案件中的起诉权、撤诉权等,公诉案件中的参与权、知情权、陈述权和刑事和解权等。实体方面,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主要概括为获得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