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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作为当今最重要的信息交流平台,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网络空间是人类共有的“第五空间”,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共同体思维已成为互联网治理的主导思路。网络空间的治理,既有国家意义,又有国际意义。本文基于场域理论的视角,分析共同体思维在网络治理中的逻辑与意义,进而思考网络治理未来的趋势与方向。
关键词:场域 网络治理 共同体 规制
当前,共同体思维已经成为互联网治理的主导思想,在国内与国际传播场域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论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还是网络空间的“协同治理模式”与“多边治理模式”,以及作为“想象的共同体”和“行为的共同体”的受众,无不体现着共同体思维的影响,共同体治理有望成为未来网络治理的主要模式。
一、媒介场中的网络命运共同体
“共同体”的概念最早来自于卢梭,卢梭利用“Community”一词将政府和人民联系起来,使之具有了“共同体”的初步含义。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突破了以往民族国家对于共同体形态的限制,扩大了共同体理论的适用范围。在互联网领域中提出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命运共同体思维在互联网世界中的一种体现,反映了当前互联网环境中利益相关的情态。
场域(field)是皮埃尔·布迪厄研究社会的基本单位,定义为位置间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形构,这些位置是经过客观限定的。社会中有各种各样的场域,根据自主性的不同,自主性强的称为“限定性的生产场域”,自主性差的称为“大规模的生产场域”。媒介场域作为典型的“大规模的生产场域”,很容易受到其他各种场域的渗透和影响。
媒介场域的特殊之处在于场域中的各个要素并非被动的而是主动的,不论是受众场域还是媒体场域,其构成要素是具有能动性的人,因此其中不存在绝对的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只有作为共同体存在,才能保证各方利益与治理的有效性。
在互联网中多元主体已经成为现实,各方力量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媒介场域,但均无法成为支配力量,并且存在支配力量的互联网场域也并非健康的场域形态,因此形成了具有多元主体的网络命运共同体。媒介场域中的各种主体具有不同的身份特征,也有着不同的思维和行为方式,这种惯有的认知和行为模式可以被称之为“惯习”,了解这种惯习有助于我们协调各方力量,提出更加合理的网络治理模式。
二、网络媒介场域中共同体思维的出场逻辑
媒介场域中的各种资本在共同体思维中有着典型的体现,要实现网络治理,需要先从典型的共同体模式中去分析各种资本所扮演的角色,进而明确其要求与目的。一般来看,尽管国内的媒介场域与全球性的媒介场域有着显著区隔,但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二者又不是完全独立的,其治理是同一工程的两个方面,都需要有共同体思维。
1.受众逻辑:作为“行动的共同体”的受众需求。受众场域常以共同体的姿态出现,是由于单独的受众与媒介组织之间的力量差距悬殊,要想对传播活动构成影响,需要结成共同体以增强自身力量。受众场域中的对抗是受众与传播者之间的对抗,传播者希望受众接受传播内容的影响,而受众希望接收到更符合自身偏见的信息,因此受众场域与媒体场域相互渗透。同时,作为社会的管理对象,受众场域和媒体场域会同时受到政治场域的影响,政治场域对媒体场域的影响是直接的,对受众场域的影响是间接的,这符合布迪厄对于正常的社会场域的设想。
而从受众场域内部来看,社会资本在其中充当了支配性的力量。社会资本是社会关系及其相关因素的集合,作为以人际的强弱关系建构起来的场域,社会资本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受众场域内的活动目标是实现人的社会性,同时得到虚拟的社会地位是特定受众共同体中的一致性追求,群体内的“共同决策”是影响受众行为的支配性力量。此外,文化资本在受众场域中起到了联结和分化的作用,经济资本从属于受众场域。受众是个性的,不同行动共同体的受众有着不同的信息需求;但受众又是共性的,其思想和行动会受到受众场域、媒介场域和其他场域的共同影响。网络治理的实现不是从受众着手,而是从影响受众的其他环节入手,降低受众对于治理的感知,减轻其对抗心理,从而以行动的共同体实现整体治理。
2.国家逻辑:象征资本在共同体中的需求与制衡。全球性媒介场域中的对抗性力量,是某一社会资本要求成为统治力量与其他社会资本对其统治的反抗和再统治。在全球传播场域中,由于全球传播的特殊属性,政治场域会直接影响其场域生态,技术场域是全球传播的连接者。由于全球传播中技术随着集聚逐渐呈现出一种垄断状态,智能化媒体对于信息的控制力增强,使得技术场域对于全球传播场域的渗透日益增强。由于主体的多元,不同的文化场域构筑着天然“同盟”,并影响着媒介场域中的资源分配。因此,经济场域对于其他社会场域的作用使得“资本”总能在全球传播中发声。
从全球传播场域内部来看,象征资本是其主导性资本,象征资本所带来的象征性权力,即将自己的意识强加于他人脑海的权力,是各个传播主体所追求的目标。但是,这种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不符合现代社会对于媒介场域的需要,因此,需要一種资本制衡全球传播场域中的象征资本,以满足受众的真实信息需求,这是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目的所在。
三、共同体思维与网络治理的耦合机制
互联网治理的目的不是实现一方对于互联网空间的统治,而是使各方在互联网空间中协同发展,这使得共同体思维与网络治理具有主体上的共通性,目的上的一致性和方法上的互补性。
1.网络共同体与网络治理价值观的共通性。网络治理的发起者是政府,但治理方式并非政府的“一言堂”,而是结合了自律和他律的综合治理体系。网络治理的主体并非政府,而是一切处在媒介环境中的组织和个人,包括政府、企业、国际组织、技术社群、网络用户等多元主体,这与网络共同体中的利益相关方是一致的。网络治理的价值取向并非一家独大,而是互利共赢。在网络治理中强调共同体思维有助于媒介场域中的各方明确自身的主体责任,在场域竞争中积极自律,将竞争限制在治理允许的范围之中。共同体思维与网络治理具有价值观上的一致性,网络媒介场域中各主体自由的界限为不侵害其他主体的合理权益,使之成为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利益共同体,是网络治理的价值选择。 2.共同体思维与网络治理目标上的一元性。共同体思维与网络治理在目标上高度契合,是因为网络治理和共同体思维都不是为了在网络空间实现自己的霸权和统治,而是为了让各种资本、各种场域都能在互联网环境中实现自己的诉求,打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媒介场域。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在于互联互通、共享共治,这一目标不仅适用于全球性媒介场域,在任何一个媒介场域中,都是一个理想的状态。网络治理的目标不是要在媒介场域中实现只有政府或企业一方的声音,在全球的目标不是由一国统帅国际舆论场,而是要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保障各方权益。
3.共同体思维与互联网治理方法上的互补性。互联网由于直接受到政治场域的渗透,受政治场域的惯习影响,很容易希望对于媒介场域实现指令式的管理。共同体思维在互联网治理中的使用有助于纠正这种惯习,最大限度的弱化指导性色彩,使政治场域认识到自身不处于统治者地位而是媒介场域的引导者。同时,“共同体思维”不是“和稀泥思维”,不能为了追求媒介场域的暂时稳定而盲目满足各方需求。互联网治理的目标有效避免了共同体思维中可能存在的盲目性问题,使共同体思维有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成为互联网治理的理想形态。
四、网络共同体与网络治理的共建机制
网络治理的关键问题是对内容的规制,有什么样的规制就有什么样的内容生产,而有什么样的内容生产就有什么样的网络文化传播场域的功能输出与价值输出。唯有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治理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有效的网络治理。对此,运用共同体思维实现网络治理,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以共同体思维搭建责任共同体。共同体思维倡导主体的平等参与,主体间无论大小强弱,有着共同的权力和责任。在过去的媒介场域中,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媒介场域中的大量行为都是匿名行为,寻找到责任方非常困难。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媒介场域内的社会资本日益透明,对于责任的追惩变得切实可行。责任的共同体能使各主体处于同样的规则之下,以平等强化主体意识,使守规与平权成为所有场域资本的共同意识。
2.以共同体思维降低治理感知。网络治理的理想境界应该是“无为而治”,但无为不等于无治,而是要尽可能地减少政治场域的出场次数,降低媒介场域对于政治场域的感知。受众与管理者天然地处于相对性的位置之中,管理者有规范化管理的惯习,而受众的惯习则是反权威的。要保证治理的有效性,需要以网络共同体治理取代硬性监管,以规则而非惩罚的方式对媒介场域中的信息进行规范,以共同体规则取代网络治理,降低参与主体的反抗心理,从而达到有效治理的目的。
3.搭建国内国际媒介场域共同体。国内的媒介场域与全球性的媒介场域也处于同一共同体之中,由于技术日趋开放,国内国际媒介场域的壁垒被打破,国内国际的不同治理模式会造成对于某一方治理模式的抨击。在全球性媒介场域的治理过程中,也应该协调国内的媒介场域,使网络治理形成真正的共同体。
4.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在共同体治理模式中,治理规则由各治理主体集体制定。这不仅有助于强化各主体的主体意识,更有助于在规则上维护各方合理权益,保证网络治理共同体真正成为利益的共同体,最终达到内容治理的目的。
作者单位 内蒙古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本文系内蒙古社科规划项目“‘一带一路’视域下的对俄传播策略研究”(項目编号:2019NDB049)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李艳.解析2019年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的“破局”之路[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9(02).
[2]周建青.“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困境与路径探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8(09).
[3]赵野田,张一苇.习近平网络空间治理思想的哲学意涵与核心理念[J].广西社会科学,2018(06).
[4]李彪.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场的话语空间与治理范式新转向[J].新闻记者,2018(05).
[5]喻国明.网络治理的重中之重是什么[J].人民论坛,2016(24).
关键词:场域 网络治理 共同体 规制
当前,共同体思维已经成为互联网治理的主导思想,在国内与国际传播场域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论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还是网络空间的“协同治理模式”与“多边治理模式”,以及作为“想象的共同体”和“行为的共同体”的受众,无不体现着共同体思维的影响,共同体治理有望成为未来网络治理的主要模式。
一、媒介场中的网络命运共同体
“共同体”的概念最早来自于卢梭,卢梭利用“Community”一词将政府和人民联系起来,使之具有了“共同体”的初步含义。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突破了以往民族国家对于共同体形态的限制,扩大了共同体理论的适用范围。在互联网领域中提出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命运共同体思维在互联网世界中的一种体现,反映了当前互联网环境中利益相关的情态。
场域(field)是皮埃尔·布迪厄研究社会的基本单位,定义为位置间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形构,这些位置是经过客观限定的。社会中有各种各样的场域,根据自主性的不同,自主性强的称为“限定性的生产场域”,自主性差的称为“大规模的生产场域”。媒介场域作为典型的“大规模的生产场域”,很容易受到其他各种场域的渗透和影响。
媒介场域的特殊之处在于场域中的各个要素并非被动的而是主动的,不论是受众场域还是媒体场域,其构成要素是具有能动性的人,因此其中不存在绝对的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只有作为共同体存在,才能保证各方利益与治理的有效性。
在互联网中多元主体已经成为现实,各方力量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媒介场域,但均无法成为支配力量,并且存在支配力量的互联网场域也并非健康的场域形态,因此形成了具有多元主体的网络命运共同体。媒介场域中的各种主体具有不同的身份特征,也有着不同的思维和行为方式,这种惯有的认知和行为模式可以被称之为“惯习”,了解这种惯习有助于我们协调各方力量,提出更加合理的网络治理模式。
二、网络媒介场域中共同体思维的出场逻辑
媒介场域中的各种资本在共同体思维中有着典型的体现,要实现网络治理,需要先从典型的共同体模式中去分析各种资本所扮演的角色,进而明确其要求与目的。一般来看,尽管国内的媒介场域与全球性的媒介场域有着显著区隔,但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二者又不是完全独立的,其治理是同一工程的两个方面,都需要有共同体思维。
1.受众逻辑:作为“行动的共同体”的受众需求。受众场域常以共同体的姿态出现,是由于单独的受众与媒介组织之间的力量差距悬殊,要想对传播活动构成影响,需要结成共同体以增强自身力量。受众场域中的对抗是受众与传播者之间的对抗,传播者希望受众接受传播内容的影响,而受众希望接收到更符合自身偏见的信息,因此受众场域与媒体场域相互渗透。同时,作为社会的管理对象,受众场域和媒体场域会同时受到政治场域的影响,政治场域对媒体场域的影响是直接的,对受众场域的影响是间接的,这符合布迪厄对于正常的社会场域的设想。
而从受众场域内部来看,社会资本在其中充当了支配性的力量。社会资本是社会关系及其相关因素的集合,作为以人际的强弱关系建构起来的场域,社会资本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受众场域内的活动目标是实现人的社会性,同时得到虚拟的社会地位是特定受众共同体中的一致性追求,群体内的“共同决策”是影响受众行为的支配性力量。此外,文化资本在受众场域中起到了联结和分化的作用,经济资本从属于受众场域。受众是个性的,不同行动共同体的受众有着不同的信息需求;但受众又是共性的,其思想和行动会受到受众场域、媒介场域和其他场域的共同影响。网络治理的实现不是从受众着手,而是从影响受众的其他环节入手,降低受众对于治理的感知,减轻其对抗心理,从而以行动的共同体实现整体治理。
2.国家逻辑:象征资本在共同体中的需求与制衡。全球性媒介场域中的对抗性力量,是某一社会资本要求成为统治力量与其他社会资本对其统治的反抗和再统治。在全球传播场域中,由于全球传播的特殊属性,政治场域会直接影响其场域生态,技术场域是全球传播的连接者。由于全球传播中技术随着集聚逐渐呈现出一种垄断状态,智能化媒体对于信息的控制力增强,使得技术场域对于全球传播场域的渗透日益增强。由于主体的多元,不同的文化场域构筑着天然“同盟”,并影响着媒介场域中的资源分配。因此,经济场域对于其他社会场域的作用使得“资本”总能在全球传播中发声。
从全球传播场域内部来看,象征资本是其主导性资本,象征资本所带来的象征性权力,即将自己的意识强加于他人脑海的权力,是各个传播主体所追求的目标。但是,这种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不符合现代社会对于媒介场域的需要,因此,需要一種资本制衡全球传播场域中的象征资本,以满足受众的真实信息需求,这是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目的所在。
三、共同体思维与网络治理的耦合机制
互联网治理的目的不是实现一方对于互联网空间的统治,而是使各方在互联网空间中协同发展,这使得共同体思维与网络治理具有主体上的共通性,目的上的一致性和方法上的互补性。
1.网络共同体与网络治理价值观的共通性。网络治理的发起者是政府,但治理方式并非政府的“一言堂”,而是结合了自律和他律的综合治理体系。网络治理的主体并非政府,而是一切处在媒介环境中的组织和个人,包括政府、企业、国际组织、技术社群、网络用户等多元主体,这与网络共同体中的利益相关方是一致的。网络治理的价值取向并非一家独大,而是互利共赢。在网络治理中强调共同体思维有助于媒介场域中的各方明确自身的主体责任,在场域竞争中积极自律,将竞争限制在治理允许的范围之中。共同体思维与网络治理具有价值观上的一致性,网络媒介场域中各主体自由的界限为不侵害其他主体的合理权益,使之成为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利益共同体,是网络治理的价值选择。 2.共同体思维与网络治理目标上的一元性。共同体思维与网络治理在目标上高度契合,是因为网络治理和共同体思维都不是为了在网络空间实现自己的霸权和统治,而是为了让各种资本、各种场域都能在互联网环境中实现自己的诉求,打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媒介场域。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在于互联互通、共享共治,这一目标不仅适用于全球性媒介场域,在任何一个媒介场域中,都是一个理想的状态。网络治理的目标不是要在媒介场域中实现只有政府或企业一方的声音,在全球的目标不是由一国统帅国际舆论场,而是要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保障各方权益。
3.共同体思维与互联网治理方法上的互补性。互联网由于直接受到政治场域的渗透,受政治场域的惯习影响,很容易希望对于媒介场域实现指令式的管理。共同体思维在互联网治理中的使用有助于纠正这种惯习,最大限度的弱化指导性色彩,使政治场域认识到自身不处于统治者地位而是媒介场域的引导者。同时,“共同体思维”不是“和稀泥思维”,不能为了追求媒介场域的暂时稳定而盲目满足各方需求。互联网治理的目标有效避免了共同体思维中可能存在的盲目性问题,使共同体思维有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成为互联网治理的理想形态。
四、网络共同体与网络治理的共建机制
网络治理的关键问题是对内容的规制,有什么样的规制就有什么样的内容生产,而有什么样的内容生产就有什么样的网络文化传播场域的功能输出与价值输出。唯有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治理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有效的网络治理。对此,运用共同体思维实现网络治理,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以共同体思维搭建责任共同体。共同体思维倡导主体的平等参与,主体间无论大小强弱,有着共同的权力和责任。在过去的媒介场域中,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媒介场域中的大量行为都是匿名行为,寻找到责任方非常困难。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媒介场域内的社会资本日益透明,对于责任的追惩变得切实可行。责任的共同体能使各主体处于同样的规则之下,以平等强化主体意识,使守规与平权成为所有场域资本的共同意识。
2.以共同体思维降低治理感知。网络治理的理想境界应该是“无为而治”,但无为不等于无治,而是要尽可能地减少政治场域的出场次数,降低媒介场域对于政治场域的感知。受众与管理者天然地处于相对性的位置之中,管理者有规范化管理的惯习,而受众的惯习则是反权威的。要保证治理的有效性,需要以网络共同体治理取代硬性监管,以规则而非惩罚的方式对媒介场域中的信息进行规范,以共同体规则取代网络治理,降低参与主体的反抗心理,从而达到有效治理的目的。
3.搭建国内国际媒介场域共同体。国内的媒介场域与全球性的媒介场域也处于同一共同体之中,由于技术日趋开放,国内国际媒介场域的壁垒被打破,国内国际的不同治理模式会造成对于某一方治理模式的抨击。在全球性媒介场域的治理过程中,也应该协调国内的媒介场域,使网络治理形成真正的共同体。
4.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在共同体治理模式中,治理规则由各治理主体集体制定。这不仅有助于强化各主体的主体意识,更有助于在规则上维护各方合理权益,保证网络治理共同体真正成为利益的共同体,最终达到内容治理的目的。
作者单位 内蒙古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本文系内蒙古社科规划项目“‘一带一路’视域下的对俄传播策略研究”(項目编号:2019NDB049)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李艳.解析2019年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的“破局”之路[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9(02).
[2]周建青.“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困境与路径探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8(09).
[3]赵野田,张一苇.习近平网络空间治理思想的哲学意涵与核心理念[J].广西社会科学,2018(06).
[4]李彪.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场的话语空间与治理范式新转向[J].新闻记者,2018(05).
[5]喻国明.网络治理的重中之重是什么[J].人民论坛,20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