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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育公平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国建立了助学贷款资助体系。助学贷款工作取得的斐然成绩有目共睹,但在工作中也确实存在着贷款不良率偏高、开办银行积极性不高等一些问题。本文认为只有通过相关立法,明确高校、银行的职责,明确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并辅以对借款人的诚信教育才能保障我国贷款体系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关键词教育公平 助学贷款 应贷尽贷
作者简介:赵晓丽,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学理论专业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170-02
教育公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没有教育公平,就没有教育的科学发展,就没有人民满意的教育,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保障我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就学,我国正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家奖助学金制度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资助政策体系,每年资助约450万人,总资助面超过20%。本文着重从我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对我国高校助学贷款体系建设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我国贷款助学体系
(一)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助学贷款的最主要形式,目前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余额占助学贷款的80%以上。
优点:一是银校合作关系紧密。在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模式下,银校合作关系较为紧密,各高校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融资业务也一般由经办银行承办,此项收入可弥补银行在助学贷款业务中支出与贷款损失。从某种意义上讲,助学贷款是银校业务合作的纽带。二是贷款手续简便。高校集中办理助学贷款由高校统一组织在校贫困学生填写贷款合同,由经办银行集中审批贷款合同,集中发放贷款,因此贷款办理手续比较简便、快捷。三是贷款学生不受地域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贷款。
缺点:一是贷款风险较大、追偿难度相对较高。高校集中办理助学贷款采取信用贷款方式,没有第二还款来源担保,对借款学生的还贷约束力较弱。二是对借款学生的家庭信息情况难以确认。借款学生的家庭情况、收入情况等内容由其本人填写,高校和银行的判断依据是地方居委会、村委会等开具的证明。三是贷款学生入学后才能申请贷款。四是部分高校获得贷款后不能完全履行与银行全面合作协议。
(二)生源地助学贷款
2004年6月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实施以来,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等相关部门积极推动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生源地助学贷款与高校助学贷款相比能够更及时、更便于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也能享受更多的政府补贴。为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开办省份均成立了相应的学生资助中心。
优点:一是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如借款学生难以按时归还贷款,共同借款人负有还款责任。二是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高,为15%,且完全由国家财政承担。
缺点:一是涉及当事人较多,手续繁琐。需要多方当事人填制贷款合同,提供多项申请材料,贷款办理时间比较长;二是资助中心人员多为兼职,流动性大,工作人员专业性低;三是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覆盖面低,除江苏、山西、甘肃、湖北、重庆、青海等省份外,其余省份均没有实现全覆盖。
(三)商业助学贷款
2008年7月11日,银监会颁布了《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对商业助学贷款管理进行全面规范。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商业原则自主发放的用于支付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
优点:一是允许贷款人针对境内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困难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二是允许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用于攻读境外高等院校硕士(含)以上学历贷款。三是贷款金额大且申请不受时间限制。
缺点:一是不享受国家补贴。二是对借款条件要求相对较高。
二、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
我国针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即财政部门根据助学贷款种类,综合考虑地域、风险、贷款损失等因素,按照贷款发放额度给予贷款银行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由于弥补助学贷款损失、激励银行开办助学贷款业务。
(一)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特点
1.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实行招投标体制。教育部直属高校由教育部统一招标。中国银行是连续两期承办行,风险补偿金比例较低,不到8%。各地方院校由地方政府协调招投标,风险补偿金比例高低不等。
2.风险补偿金实行损失补偿制。按照损失补偿原则,风险补偿金划入承办银行表外科目,贷款损失后才可转入表内科目。弥补贷款损失剩余的风险补偿金要归还相关部门。
3.贷款风险补偿金由高校和财政部门共同平均承担。
(二)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特点
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统一由财政支付,风险补偿金比例统一为15%,风险补偿金直接拨付银行作为收入进入表内科目。
(三)风险补偿双轨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中存在的风险补偿双轨制有以下突出问题:
1.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招投标制度实际影响了“应贷尽贷”目标的实现。目前,部分省份实行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招投标,从实践来看,投标银行并非单纯以贷款风险高低来确定风险补偿金比例。目前,高校助学贷款招投标均附加一系列“银校合作”协议,协议规定学校就开办贷款、存款等金融业务与中标银行合作。银行认为通过与高校的全方位合作获得的收益大于助学贷款可能产生的损失。一旦高校难以履行“银校合作”协议,银行就不能达到预期收益,就会降低开办高校助学贷款的积极性。此外,对于学生就业相对较难的高校,银行不愿意参加投标,往往发生流标。上述情况都会影响高校助学贷款的正常发展。
2.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比例偏低,难以覆盖风险。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助学贷款均为信用贷款,以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工作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因此从贷款风险角度来看二者相近。而且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家长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可能风险还低于高校助学贷款,但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比例为15%,远高于高校助学贷款的实际风险补偿比例,如:中国银行向部属院校发放高校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约8%。随着助学贷款逐步进入还款期,不良贷款比例逐步提高,目前的风险补偿比例今后恐难以覆盖高校助学贷款风险。长远来看这种现状不利于高校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政策协调、互为补充、共同发展,不利于实现“应贷尽贷”目标。
3.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政策不统一。银行获得的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为营业收入,要缴纳一定的税收。而银行获得的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为递延收益,只有发生贷款损失银行才能获得风险补偿金,且没有使用的风险补偿金要返还财政或用于奖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于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政策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发放助学贷款的积极性。
高校助学贷款取消风险补偿招投标,并不会显著增加财政支出。以每年新发放助学贷款40亿,以风险补偿金比例平均提高5个百分点来算,每年新增的风险补偿支出为2亿元。因此,鉴于助学贷款风险较高且具有一定的政策性,认为应取消风险补偿招投标,高校助学贷款也按照生源地助学贷款15%的风险补偿执行,并统一风险补偿金使用的相关政策。
三、银行与教育部门合作情况
(一)银校合作情况
在高校助学贷款体系中,学校负责学生的诚信教育、贷款资格初审、联系联络、贷款跟踪、贷款催收等职能。目前,银校合作因校而异,整体情况较好,但也有部分高校在助学贷款工作存在不足:一是认识有错误,认为贷款是银行业务,高校不负有管理责任;二是没有专职的助学贷款管理人员,由他人兼职;三是催收工作不积极,不能及时提供毕业学生信息。
(二)银行与学贷中心合作情况
生源地助学贷款主要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各地农村信用社经办。由于国家开发银行没有基层网点,所以地方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贷款资格审查,各协议代理银行负责贷款发放。此种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地方资助管理中心不是独立机构,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二是资助中心对贷款质量不负有责任,贷款资格审查质量不高。
四、还款情况
(一)贷款时间
目前,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最长期限为10年,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长为14年。学生就读期间无需还款,就读期间利息由国家代为支付。毕业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需分期按月或按季还款,生源地助学贷款有两年的还款缓冲期,两年内只需归还利息无需归还本金,以后按月或季或年归还贷款。还款期间由各个银行根据自身管理要求确定,如果是参照个人贷款进行管理一般是按月还款。
(二)还款途径
随着支付方式逐步丰富,助学贷款还款方式也更加便捷。目前,除了到网点还款外,还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宝等方式还款。如:国家开发银行委托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作为生源地贷款的代理机构,主要负责借款学生账户的开立、资金划转汇付、资金结算等。
五、助学贷款不良成因及应对
随着助学贷款逐步进入还款期,不良贷款余额逐步增加。贷款不良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部分高校学生缺乏诚信,赖账不还;二是因家庭、就业能原因暂时没有还款能力;三是还款方式、还款期间设计不合理,借款学生虽有还款意愿但忘记或不方便还款。
减少不良贷款的建议:一是以人为本,加强高校学生诚信教育。建议高校与银行,乃至社会共同加强借款人的诚信教育,使其认识到人无信不立,诚信是安身立命之本;二是教育部门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协助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目前,很多学生毕业后异地工作,银行难以及时了解学生信息。高校应进一步掌握毕业生动态信息,并与银行共享。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较往年困难,助学贷款还款压力大。建议教育部调查就业状况对助学贷款的影响;三是银行应加强助学贷款催收保全,防止贷款损失。目前,我国最早发放的助学贷款还款期已经结束。各银行应在教育部们和高校地配合与支持下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助学贷款清收和保全,防止贷款追索超过诉讼时效;四是加强助学贷款统计体系建设和信息共享。助学贷款是一项涉及财政、教育、金融等多个部门的综合性工作,真实全面的统计数据和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是做好助学贷款工作的基础。建议在人民银行现有的主要金融机构助学贷款统计数据基础上,将所有助学贷款纳入其统计系统,并在各相关部门间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五是研究助学贷款风险管理新方式。目前,部分金融机构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信用违约互换,即承办国家助学贷款项目的银行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将助学贷款的信用违约风险出售给保险公司,提前锁定银行贷款风险。
六、进一步加强助学贷款体系建设的法律建议
助学贷款体系建设对于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意义有目共睹。为保障助学贷款体系健康、快速、平稳发展,有以下法律建议:一是制定《政策性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我国助学贷款依托商业模式开展,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但支持力度不统一,通过制定《政策性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可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相关扶持政策。取消高校助学贷款招投标体制,高校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助学贷款享有同等的贷款风险补偿,统一风险补偿金使用政策。二是通过法律明确助学贷款还款期间为一年。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将助学贷款参照个人贷款管理,一般按月还款。鉴于助学贷款支持对象的特殊性,希望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助学贷款按年还款。三是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一定期限内仍然没有还款能力的,通过法律规定其免于还款。
参考文献:
[1]王立民.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评析.北京教育(高教版).2004(9).
[2]陈刚.论商业银行国家高校助学贷款法律制度完善.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优秀硕士论文.
关键词教育公平 助学贷款 应贷尽贷
作者简介:赵晓丽,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学理论专业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170-02
教育公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没有教育公平,就没有教育的科学发展,就没有人民满意的教育,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保障我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就学,我国正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家奖助学金制度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资助政策体系,每年资助约450万人,总资助面超过20%。本文着重从我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对我国高校助学贷款体系建设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我国贷款助学体系
(一)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助学贷款的最主要形式,目前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余额占助学贷款的80%以上。
优点:一是银校合作关系紧密。在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模式下,银校合作关系较为紧密,各高校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融资业务也一般由经办银行承办,此项收入可弥补银行在助学贷款业务中支出与贷款损失。从某种意义上讲,助学贷款是银校业务合作的纽带。二是贷款手续简便。高校集中办理助学贷款由高校统一组织在校贫困学生填写贷款合同,由经办银行集中审批贷款合同,集中发放贷款,因此贷款办理手续比较简便、快捷。三是贷款学生不受地域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贷款。
缺点:一是贷款风险较大、追偿难度相对较高。高校集中办理助学贷款采取信用贷款方式,没有第二还款来源担保,对借款学生的还贷约束力较弱。二是对借款学生的家庭信息情况难以确认。借款学生的家庭情况、收入情况等内容由其本人填写,高校和银行的判断依据是地方居委会、村委会等开具的证明。三是贷款学生入学后才能申请贷款。四是部分高校获得贷款后不能完全履行与银行全面合作协议。
(二)生源地助学贷款
2004年6月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实施以来,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等相关部门积极推动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生源地助学贷款与高校助学贷款相比能够更及时、更便于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也能享受更多的政府补贴。为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开办省份均成立了相应的学生资助中心。
优点:一是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如借款学生难以按时归还贷款,共同借款人负有还款责任。二是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高,为15%,且完全由国家财政承担。
缺点:一是涉及当事人较多,手续繁琐。需要多方当事人填制贷款合同,提供多项申请材料,贷款办理时间比较长;二是资助中心人员多为兼职,流动性大,工作人员专业性低;三是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覆盖面低,除江苏、山西、甘肃、湖北、重庆、青海等省份外,其余省份均没有实现全覆盖。
(三)商业助学贷款
2008年7月11日,银监会颁布了《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对商业助学贷款管理进行全面规范。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商业原则自主发放的用于支付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
优点:一是允许贷款人针对境内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困难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二是允许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用于攻读境外高等院校硕士(含)以上学历贷款。三是贷款金额大且申请不受时间限制。
缺点:一是不享受国家补贴。二是对借款条件要求相对较高。
二、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
我国针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即财政部门根据助学贷款种类,综合考虑地域、风险、贷款损失等因素,按照贷款发放额度给予贷款银行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由于弥补助学贷款损失、激励银行开办助学贷款业务。
(一)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特点
1.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实行招投标体制。教育部直属高校由教育部统一招标。中国银行是连续两期承办行,风险补偿金比例较低,不到8%。各地方院校由地方政府协调招投标,风险补偿金比例高低不等。
2.风险补偿金实行损失补偿制。按照损失补偿原则,风险补偿金划入承办银行表外科目,贷款损失后才可转入表内科目。弥补贷款损失剩余的风险补偿金要归还相关部门。
3.贷款风险补偿金由高校和财政部门共同平均承担。
(二)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特点
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统一由财政支付,风险补偿金比例统一为15%,风险补偿金直接拨付银行作为收入进入表内科目。
(三)风险补偿双轨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中存在的风险补偿双轨制有以下突出问题:
1.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招投标制度实际影响了“应贷尽贷”目标的实现。目前,部分省份实行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招投标,从实践来看,投标银行并非单纯以贷款风险高低来确定风险补偿金比例。目前,高校助学贷款招投标均附加一系列“银校合作”协议,协议规定学校就开办贷款、存款等金融业务与中标银行合作。银行认为通过与高校的全方位合作获得的收益大于助学贷款可能产生的损失。一旦高校难以履行“银校合作”协议,银行就不能达到预期收益,就会降低开办高校助学贷款的积极性。此外,对于学生就业相对较难的高校,银行不愿意参加投标,往往发生流标。上述情况都会影响高校助学贷款的正常发展。
2.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比例偏低,难以覆盖风险。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助学贷款均为信用贷款,以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工作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因此从贷款风险角度来看二者相近。而且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家长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可能风险还低于高校助学贷款,但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比例为15%,远高于高校助学贷款的实际风险补偿比例,如:中国银行向部属院校发放高校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约8%。随着助学贷款逐步进入还款期,不良贷款比例逐步提高,目前的风险补偿比例今后恐难以覆盖高校助学贷款风险。长远来看这种现状不利于高校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政策协调、互为补充、共同发展,不利于实现“应贷尽贷”目标。
3.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政策不统一。银行获得的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为营业收入,要缴纳一定的税收。而银行获得的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为递延收益,只有发生贷款损失银行才能获得风险补偿金,且没有使用的风险补偿金要返还财政或用于奖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于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政策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发放助学贷款的积极性。
高校助学贷款取消风险补偿招投标,并不会显著增加财政支出。以每年新发放助学贷款40亿,以风险补偿金比例平均提高5个百分点来算,每年新增的风险补偿支出为2亿元。因此,鉴于助学贷款风险较高且具有一定的政策性,认为应取消风险补偿招投标,高校助学贷款也按照生源地助学贷款15%的风险补偿执行,并统一风险补偿金使用的相关政策。
三、银行与教育部门合作情况
(一)银校合作情况
在高校助学贷款体系中,学校负责学生的诚信教育、贷款资格初审、联系联络、贷款跟踪、贷款催收等职能。目前,银校合作因校而异,整体情况较好,但也有部分高校在助学贷款工作存在不足:一是认识有错误,认为贷款是银行业务,高校不负有管理责任;二是没有专职的助学贷款管理人员,由他人兼职;三是催收工作不积极,不能及时提供毕业学生信息。
(二)银行与学贷中心合作情况
生源地助学贷款主要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各地农村信用社经办。由于国家开发银行没有基层网点,所以地方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贷款资格审查,各协议代理银行负责贷款发放。此种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地方资助管理中心不是独立机构,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二是资助中心对贷款质量不负有责任,贷款资格审查质量不高。
四、还款情况
(一)贷款时间
目前,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最长期限为10年,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长为14年。学生就读期间无需还款,就读期间利息由国家代为支付。毕业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需分期按月或按季还款,生源地助学贷款有两年的还款缓冲期,两年内只需归还利息无需归还本金,以后按月或季或年归还贷款。还款期间由各个银行根据自身管理要求确定,如果是参照个人贷款进行管理一般是按月还款。
(二)还款途径
随着支付方式逐步丰富,助学贷款还款方式也更加便捷。目前,除了到网点还款外,还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宝等方式还款。如:国家开发银行委托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作为生源地贷款的代理机构,主要负责借款学生账户的开立、资金划转汇付、资金结算等。
五、助学贷款不良成因及应对
随着助学贷款逐步进入还款期,不良贷款余额逐步增加。贷款不良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部分高校学生缺乏诚信,赖账不还;二是因家庭、就业能原因暂时没有还款能力;三是还款方式、还款期间设计不合理,借款学生虽有还款意愿但忘记或不方便还款。
减少不良贷款的建议:一是以人为本,加强高校学生诚信教育。建议高校与银行,乃至社会共同加强借款人的诚信教育,使其认识到人无信不立,诚信是安身立命之本;二是教育部门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协助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目前,很多学生毕业后异地工作,银行难以及时了解学生信息。高校应进一步掌握毕业生动态信息,并与银行共享。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较往年困难,助学贷款还款压力大。建议教育部调查就业状况对助学贷款的影响;三是银行应加强助学贷款催收保全,防止贷款损失。目前,我国最早发放的助学贷款还款期已经结束。各银行应在教育部们和高校地配合与支持下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助学贷款清收和保全,防止贷款追索超过诉讼时效;四是加强助学贷款统计体系建设和信息共享。助学贷款是一项涉及财政、教育、金融等多个部门的综合性工作,真实全面的统计数据和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是做好助学贷款工作的基础。建议在人民银行现有的主要金融机构助学贷款统计数据基础上,将所有助学贷款纳入其统计系统,并在各相关部门间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五是研究助学贷款风险管理新方式。目前,部分金融机构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信用违约互换,即承办国家助学贷款项目的银行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将助学贷款的信用违约风险出售给保险公司,提前锁定银行贷款风险。
六、进一步加强助学贷款体系建设的法律建议
助学贷款体系建设对于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意义有目共睹。为保障助学贷款体系健康、快速、平稳发展,有以下法律建议:一是制定《政策性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我国助学贷款依托商业模式开展,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但支持力度不统一,通过制定《政策性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可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相关扶持政策。取消高校助学贷款招投标体制,高校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助学贷款享有同等的贷款风险补偿,统一风险补偿金使用政策。二是通过法律明确助学贷款还款期间为一年。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将助学贷款参照个人贷款管理,一般按月还款。鉴于助学贷款支持对象的特殊性,希望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助学贷款按年还款。三是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一定期限内仍然没有还款能力的,通过法律规定其免于还款。
参考文献:
[1]王立民.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评析.北京教育(高教版).2004(9).
[2]陈刚.论商业银行国家高校助学贷款法律制度完善.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优秀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