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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关于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关系,在当前法学界及经济学界至今尚无明了的结论,笔者认为,套用法国著名社会学家E•迪尔凯姆关于“病态与常态”的论述,可以很好地概括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关系,二者决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如何实现更好地协调此二者的关系。
[关键词] 市场经济 反垄断法 产业政策
十八世纪末,法国著名社会学家E•迪尔凯姆在其著作《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提出了“关于区分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的准则”,在他看来,通常是病态的一些症状未必是病态的标志,而一些正常的感受却可能是病态的表现,前者如饥饿、疲劳、分娩的疼痛等完全是正常的生活现象,后者如一个精神病人的快乐表现却是病态的表现。而且E•迪尔凯姆还特别强调,有些所谓的疾病最后反而有益于健康,如“我们通过疫苗接种的天花,就是我们情愿感染上的真正的病,但它增加我们的生存机会。”
E•迪尔凯姆区分常态与病态的准则为我们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结构时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启发。通常认为,经济的有序平稳运行,没有大起大落,便是经济运行的常态,然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处于一种绝对平稳的状态,如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以及中国改革开放之前的经济状态,但那却未必不是一种病态;反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自由竞争的存在,某些企业因经不起市场的筛选而最终倒闭、破产,被迫退出市场,但这却是市场竞争的常态。不得不强调的是,尽管自由竞争是已经被证明了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常态,但是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国家在特定时期为扶持某些特定产业而制定的产业政策,则有可能导致市场现存结构改变,从而形成限制竞争的因素,但从国民经济的长远来看,这种限制竞争的产业政策的制定却是为了宏观经济的平稳健康运行,因此产业政策的制定并非市场经济的病态,而是保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常态。
以上关于病态与常态的辨析,便于我们以一种更为平和、理性的眼光去审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切行为,特别是对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理解。我国《反垄断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该条明确了竞争作为市场调节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常态,发挥着保证市场经济有效运行,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而国家就应当通过制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这些竞争规则与微观经济活动竞争过程中的制度框架、行为规范共同构成了一国的竞争政策,其目标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从而维持市场经济的常态。总结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各国在实现竞争政策的目标方面主要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市场经济毫无疑问是法治经济,制定和完善有关市场竞争的各种法律法规,保护和促进竞争,以法律手段作为实现竞争政策的基础手段才是常态。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而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宪法”或基本法,在法治国家推行竞争政策的过程必将处于核心地位,这是常态 。反之,抛弃了反垄断法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地位,一国的竞争政策将有可能脱离法治轨道,演变为一种病态。
不可否认的是,国家要实现收支平衡、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等宏观调控的目标,单凭竞争政策,或者竞争法(主要是反垄断法)的实施是不够的,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第四条所述“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实际上是从终极目标上为国家推行其他经济政策预留了空间。“所谓经济政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时期内的目标而制定的具有刺激或约束各经济行为主体经济活动、协调各经济行为主体利益关系的一系列行为准则的总和。”这些经济政策包含竞争政策、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贸易政策等在内,尤其是产业政策因其倾向于对某些特定产业的倾向性保护,往往会背离市场机制本身所形成的市场结构,与竞争法所追求的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相冲突。但产业政策同样是国家为实现经济振兴、结构调整以及维持经济平稳增长的重要手段,产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避免市场缺陷所造成的调节不能而带来的经济衰退或停滞不前,因此,产业政策就如同国家主动接种的疫苗,虽然某种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竞争机制,却避免了激化更大的市场矛盾,从宏观上掌控了经济运行的正确方向。所以产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同样也是常态。
但问题是,如果说刺激和维护市场竞争的反垄断法是常态,而具有抑制竞争因素的产业政策也是常态,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怎可能存在两类相互冲突的常态呢?然而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已经证明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狭义的竞争政策)就是国家或政府干预市场的两种必不可少的武器,这即是说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冲突之存在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常态,绝对刺激竞争的竞争政策与绝对抑制竞争的产业政策都是不健康的病态。因此,对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研究,决不是非此即彼的探讨,而是应当探究如何正确协调此二者的关系。
参考文献:
[1][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狄玉明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71
[2]关于产业政策的功能与价值将在下文“产业政策的概念”中详述
[3]吴振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3
[4]漆多俊: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5.
[5]吴振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11
[6]产业政策的概念至今并没有形成通说,对该概念的争论将在下文中探讨
[7]关于法治与法制的区分,笔者更倾向于使用“法治”,这在下文中还将有所体现
[关键词] 市场经济 反垄断法 产业政策
十八世纪末,法国著名社会学家E•迪尔凯姆在其著作《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提出了“关于区分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的准则”,在他看来,通常是病态的一些症状未必是病态的标志,而一些正常的感受却可能是病态的表现,前者如饥饿、疲劳、分娩的疼痛等完全是正常的生活现象,后者如一个精神病人的快乐表现却是病态的表现。而且E•迪尔凯姆还特别强调,有些所谓的疾病最后反而有益于健康,如“我们通过疫苗接种的天花,就是我们情愿感染上的真正的病,但它增加我们的生存机会。”
E•迪尔凯姆区分常态与病态的准则为我们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结构时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启发。通常认为,经济的有序平稳运行,没有大起大落,便是经济运行的常态,然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处于一种绝对平稳的状态,如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以及中国改革开放之前的经济状态,但那却未必不是一种病态;反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自由竞争的存在,某些企业因经不起市场的筛选而最终倒闭、破产,被迫退出市场,但这却是市场竞争的常态。不得不强调的是,尽管自由竞争是已经被证明了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常态,但是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国家在特定时期为扶持某些特定产业而制定的产业政策,则有可能导致市场现存结构改变,从而形成限制竞争的因素,但从国民经济的长远来看,这种限制竞争的产业政策的制定却是为了宏观经济的平稳健康运行,因此产业政策的制定并非市场经济的病态,而是保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常态。
以上关于病态与常态的辨析,便于我们以一种更为平和、理性的眼光去审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切行为,特别是对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理解。我国《反垄断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该条明确了竞争作为市场调节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常态,发挥着保证市场经济有效运行,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而国家就应当通过制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这些竞争规则与微观经济活动竞争过程中的制度框架、行为规范共同构成了一国的竞争政策,其目标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从而维持市场经济的常态。总结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各国在实现竞争政策的目标方面主要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市场经济毫无疑问是法治经济,制定和完善有关市场竞争的各种法律法规,保护和促进竞争,以法律手段作为实现竞争政策的基础手段才是常态。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而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宪法”或基本法,在法治国家推行竞争政策的过程必将处于核心地位,这是常态 。反之,抛弃了反垄断法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地位,一国的竞争政策将有可能脱离法治轨道,演变为一种病态。
不可否认的是,国家要实现收支平衡、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等宏观调控的目标,单凭竞争政策,或者竞争法(主要是反垄断法)的实施是不够的,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第四条所述“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实际上是从终极目标上为国家推行其他经济政策预留了空间。“所谓经济政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时期内的目标而制定的具有刺激或约束各经济行为主体经济活动、协调各经济行为主体利益关系的一系列行为准则的总和。”这些经济政策包含竞争政策、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贸易政策等在内,尤其是产业政策因其倾向于对某些特定产业的倾向性保护,往往会背离市场机制本身所形成的市场结构,与竞争法所追求的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相冲突。但产业政策同样是国家为实现经济振兴、结构调整以及维持经济平稳增长的重要手段,产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避免市场缺陷所造成的调节不能而带来的经济衰退或停滞不前,因此,产业政策就如同国家主动接种的疫苗,虽然某种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竞争机制,却避免了激化更大的市场矛盾,从宏观上掌控了经济运行的正确方向。所以产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同样也是常态。
但问题是,如果说刺激和维护市场竞争的反垄断法是常态,而具有抑制竞争因素的产业政策也是常态,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怎可能存在两类相互冲突的常态呢?然而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已经证明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狭义的竞争政策)就是国家或政府干预市场的两种必不可少的武器,这即是说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冲突之存在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常态,绝对刺激竞争的竞争政策与绝对抑制竞争的产业政策都是不健康的病态。因此,对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研究,决不是非此即彼的探讨,而是应当探究如何正确协调此二者的关系。
参考文献:
[1][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狄玉明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71
[2]关于产业政策的功能与价值将在下文“产业政策的概念”中详述
[3]吴振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3
[4]漆多俊: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5.
[5]吴振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11
[6]产业政策的概念至今并没有形成通说,对该概念的争论将在下文中探讨
[7]关于法治与法制的区分,笔者更倾向于使用“法治”,这在下文中还将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