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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至今,党和国家先后颁布了六个档案保管期限表,即:1956年11月制发的《党的机关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一般标准》(简称1956年《一般标准》);1957年2月制发的《关于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暂行规定》(简称1957年《暂行规定》);1964年10月制定的《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试行草案)》(简称1964年《保管期限表》);1983年4月颁布的《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简称1983年《保管期限表》1;1987年12月印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简称1987年《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