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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即“23条”)。“23条”公布后,上海媒体纷纷作了报道,并且在导向上作双向传播,已经引起了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关注。其中第15条“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物业管理费的缴纳行使抗辩权?”和第8条“相邻业主间物业管理纠纷由谁承担法律责任”更是众说纷纭的焦点,为此,本期焦点说法就这两个问题与有兴趣的读者一起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