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大数据的运用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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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大数据是世界最新的技术革命、商业革命和观念革命。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突飞猛进,法律界传统的运作模式将在未来5至10年发生革命性的变化。正如互聯网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一样,法律大数据也将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模式,对实现法院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 大数据 司法 运用
  作者简介:彭强、陈润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332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出席全国第一期政法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专题培训班开班式上指出:“要善于运用大数据,提高维护稳定工作现代化水平。谁率先拥有、善于利用大数据,谁就能掌握主动、赢得未来。”对于法院来说,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加强大数据的司法应用,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趋势。“大数据 司法”对于提高法院工作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司法预测预判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让数据为司法业务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一、“大数据 司法”的主要内容
  充分运用云计算、互联网和大数据手段,将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构建司法领域的大数据服务体系,搭建符合信息时代特征的集网络、阳光、智能为一体的智慧法院,实现法院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是实现自助终端网上立案、查询。包括“公共信息”、“诉讼服务”和“我的案件”三大功能模块。其中,“公共信息”模块提供法院指引、法院地图、法官信息、诉讼指南4类信息查询;“诉讼服务”模块提供网上立案、预约阅卷、诉讼咨询、意见反馈等4种诉讼服务;“我的案件”模块提供案件信息查询、裁判文书打印、诉讼材料递交、给法官留言等4种诉讼服务。
  二是“大数据”解决“同案不同判”、智能生成文书的问题。“同案不同判”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难题,而“大数据”技术的利用则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法官在判决前可先从数据库中找到相似的已判决案例作为参考,也可对比多个法官在审判案情相似、当事人诉求相近的不同案件时的判决结果,以判断判决结果是否合理。基于近年来积累的大量裁判文书大数据,法官运用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系统,选择要制作的案件案由和文书类型,系统可以自动搜索最相似的裁判文书。
  三是“网上办案”系统管理监控案件。对案件流程信息同步录入、同步审批、同步录音录像、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基础,体现案件管理系统中各类数据的实时、真实的特点。各类审判管理主体可以通过案件管理系统本身及案件质量评估报表、案件统计台账等实现对案件信息及流程的管理和监控。
  四是引入大数据、减少外界干扰和错判。大数据的技术手段,能较好地减少外界干扰,实现规律性的审判,同时也体现法官的创造性劳动。
  五是以大数据为支撑,构建“六大平台”,即司法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审判管理平台、执行指挥平台、干部管理平台、司法诚信平台等,为审判执行工作、当事人诉讼、法官管理乃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化服务。
  二、贵州法院司法大数据实践措施
  2016年,贵州法院收案量增至453174件,与2015年度同比上升19.07%,“人案”矛盾显现。贵州法院迎难而上,总结司法改革中数据量化分析经验,创造性开展司法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开发利用工作,借助智能辅助工具拓展和提升司法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审判效率。
  一是大集中案件管理系统。建立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执行程序分级全程留痕管理机制,全省法院在同一系统平台上办理业务,数据实时生成、实时上报最高法院,审判业务流程进一步规范,案件数据质量得到了提高。同时集中了全省案件数据,为审判业务信息的整合和共享提供了基础保障。
  二是智能审判辅助系统。为法官提供在审案件的所有审判相关数据资料、并能自动生成裁判文书,系统针对每一个具体案由建立精准匹配的案由模型,能够根据案件要素精准查找相似案例推送给法官,提供参考。依托智能语音庭审系统,积極推进简易案件、支付令等案件庭审记录可视化、数据化改革,降低简易案件审理人力投入成本,提高单位时间质效。
  三是量刑偏离度分析系统。运用类案结果统计、关联法律法规分析、查询案件与历史类案对比系数等数据分析成果,构建司法审判偏离度预警和核查机制,加强对司法审判质效的时时监管;最终实现将法官判决与系统判决作对比,得出判决偏离度,提供给法官作为参考。
  四是智能模拟判决系统。系统根据用户选择输入的案情描述,自动精准匹配案由模型,生成模拟判决结果。通过模拟判决可以让当事人对案件审判结果有一定的预期,促进和解率。让公众能够正确的了解到案件判决依据,避免公众对判决结果有过度的期望,从而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对减少上诉上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五是智能分案系统。案件按照繁简、类型化等案件要素进行智能分流案件模型,顺畅了“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运行路径,提高单位时间司法质效。
  六是法官绩效考核系统。对全省法院案件数据进行采集分析,抽取涉及办案质效的相关要素,形成案件工作量、案件质效、综合评价三个考核板块,采用权利系数量化指标,最终形成具象的绩效考核量化结果。
  七是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依托全省公检法司以及与不动产中心、工商、民政等互联互通平台,加快多维防赖网络的建设,确保诉讼利益,推进诚信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八是探索集约化诉讼服务中心平台。整合和优化司法资源,构建网上网下送达、财产保全、异地执行等诉讼服务保障网络,有序剥离审判团队程序性、事务性工作,降低单位时间的司法成本投入。
  三、贵州法院大数据司法运用的展望
  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全力推进信息技术创新打造“智慧法院”:   第一,积极推进政法系统数据交换平台搭建和平台协调运用机制的探索实践工作,主动推进政法系统数据交互共享格局形成,自觉参与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現代化的建设进程。
  第二,统筹推进司法大数据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实践利用工作。认真开展故意伤害、抢劫、盗窃等案件数据分析模型的试点实践总结,加快上述分析模型的完善和推广,努力提升法院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占比,为“智慧法院”打造奠基。坚持互利协商,加快“法院-司法”信息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面实现减假案件网上审理和全程留痕,助力司法质效提升。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全力推进信息技术运用与审判深度结合:
  第一,进一步完善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功能。根据办案业务需求,进一步修改完善系统功能,促进审判管理、执行管理、申诉信访、数字审委会、绩效考核、廉政风控、电子签章、电子卷宗、电子档案、文书上网等系统功能优化。
  第二,完善法院视频调度平台。将法院的科技法庭和安保监控平台接入法院视频调度平台,实现视频资源的有效整合利用。加大科技法庭应用。推进科技法庭在案件开庭审理中的普遍应用,实现庭审同步录音录像覆盖率大幅提高,实现普通程序案件凡审必录。
  第三,升级改造诉讼服务中心。升级改造诉讼服务中心配置,加强大显屏、排队叫号、触摸查询、智能导诉等系统的建设,提升诉讼服务智能化水平,打通司法便民利民的最后一公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
  第四,整合现有信息化系统应用。根据法院实际业务流程,梳理已建设的信息化系统功能,保障各类系统充分发挥其应用实效,逐步实现系统之间功能融合、数据有效对接。
  第五,开展案件管理系统智能化应用。在完善案件管理系统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办案智能化应用的广度和深度,逐步实现审判程序规范化、标准化,电子卷宗自动归目,审判工作量自动测算,案件信息项自动回填,完全实现案件办理过程的信息实时同步录入,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信息真实,全程留痕。
  第六,充分发挥数据中心系统核心作用。梳理数据中心存在的问题,升级完善功能模块,真正有效地发挥数据中心用于统一汇聚存储案件信息,为其他应用系统提供统一接口,为法检互联平台提供数据基础,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撑的核心作用。
  第七,全面开展执行信息化系统建设。规划建设法院执行信息化系统,完善司法网络查控、远程指挥、信息公开、案件查询、监督管理、决策分析等功能,强化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
  第八,提升互联网诉讼服务智能化应用水平。完善规范互联网诉讼服务管理流程,实现网上立案与线下立案的有效统一。明确专人负责受理网上立案,及时处理,快速响应,确保互联网诉讼服务平台切实发挥效能。
  第九,升级改造12368诉讼服务处理平台。建立统一的管理后台,将12368热线、网络诉讼、移动诉讼等各服务平台进行整合,与审判、执行、信访等业务系统对接,方便法官工作,并提供全面的诉讼服务统计分析功能。借助网络、短信、微信、电话等多种通讯工具,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案件查询、法律咨询、投诉建议等服务。
  第十,加强法院网站集群应用水平。升级改版贵州法院网网站,实现其作为信息发布、公众服务、互动沟通平台的功能定位。基于已建设的法院政务外网网站集群,提升法院网站整体宣传、沟通及服务作用,及時有效,畅通渠道,展示法院良好形象。
  第十一,进一步推广应用移动学习APP平台。梳理移动学习平台修改需求,升级平台功能,同时加强移动学习平台的推广应用,切实发挥其对干警能力提升的帮助效能。
  第十二,做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统一部署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根据要求做好安全等保备案、测评、整改等相关工作。
  三是坚持长效推进,全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统筹系统整体推进:
  第一,全面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在完善信息化专业机构及人员设置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队伍建设工作,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为信息化发展做好人才储备。
  第二,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制定信息化检查考核管理办法,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并组织法院信息化应用操作技能培训、考核,提升法院信息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加强安全保密。各级法院要建立完善本院的《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规定》、《中心机房管理办法》、《信息系统数据备份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定期自查,保证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参考文献:
  [1]王晓、任文松.科学构建司法公信力评价体系.人民日报.2015-05-20.
  [2]安学军.大数据对电子政务的影响及其应用.天津科技.2015(4).
  [3]池强.北京法院电子政务建设探索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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