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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对企业生产和社会稳定的影响,我国有必要对比较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和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基金通过强制企业缴纳和国家财政拨款形成,专门用于对巨灾损失的经济补偿。为了保障巨灾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保值增值和高效运行,根据巨灾保险的政策性特点、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基础,对安全生产巨灾保险基金管理应选择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制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