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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新《律师法》通过以后,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之的控辩关系面临着新的形态改变。这些措施可作为建立新型控辩关系的考量:进一步拓宽控、辩双方交流的途径,化对抗为合作;提高检律双方信任度,建立检律双方协调配合机制;积极尝试建立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解决庭审中的"突袭证据"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