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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4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政策的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其支付给实习生的合理报酬,允许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3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