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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少乡镇在召开人代会时,依葫芦画瓢照搬上级人代会的议程,如安排听取乡镇人大工作报告。这种做法十分不妥。理由有四:其一,没有报告的主体。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乡镇设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其常设机关。而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的正是其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常设机关,自然就不存在向其人代会报告工作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