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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廉政制度变迁方式存在以强制性变迁为主而不注重以诱致性变迁为补充、廉政制度强制性变迁的后续推动力不强、廉政制度诱致性变迁缺乏内生动力和外部引导、不注重廉政制度变迁方式的转换时机等不足。对廉政制度变迁的过程和结果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也影响了廉政制度的反腐败效果。导致廉政制度变迁方式存在缺陷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廉政制度变迁方式的原因;廉政制度变迁者的主观原因;反腐败机构的原因;观念的原因和制度环境的原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