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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9日,据兰州市环保局介绍,《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正式出台。《规定》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是监管主体,各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负责;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明确了“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监管原则;明确了环保、发改、工信、公安、财政、建设、城管执法、房产、安监、文广、卫生、交通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