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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权力清单提出的目的是规制行政权的行使,其本质上仍然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为行政权的控制工具。然而政府权力清单的构建,无法协调处理好其所涉及的行政法关系及相应范畴。规制行政权行使的出路在于:对行政权行使进行"软法"上的规制,设立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是否违反"软法"进行审查;将政府权力清单定义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性、对各项公共权力进行统计的明细单,仅仅是一个"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