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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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国民人均收入大幅增长,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是否需要调整成为新的热点。支持一方认为,贪污贿赂案的立案标准只有提高,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从1997年到现在,当初的5000元如今价值已打折扣。因此,将立案标准提高到5万元左右更适合当代中国的国情。那么,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究竟是否应该调整呢?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应先就我国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的立法与司法现状作一探讨。
  关键词:贪污贿赂;起刑点;刑罚
  一、我国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的立法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立法技术始终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并呈现出日趋成熟的特点,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罪状建构也渐趋明确。1952年4月2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没有明确具体数额,从其规定中可见,建国初期社会对小额贿赂犯罪的不容忍态度。1979年制订的《刑法》,也没有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数额,只是出于实践的需要,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1000元为立案标准”的“显规则”。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以及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文简称《补充规定》)中则明确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不满2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在1997年《刑法》中,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数额增长到5000元。
  二、现行立法中贪污贿赂犯罪刑罚配置的弊端
  我国《刑法》中的贪污、受贿罪是典型的数额犯。这样规定存在标准单一、僵化,操作性不强等缺陷,量刑数额标准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且没有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性,尤其是无法合理体现犯罪数额在量刑上的差别。根据刑法规定,对贪污、受贿数额超过10万元的,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很小。
  此外,我国目前立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配置呈现出弊端:一方面,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在贪污贿赂犯罪中设置有死刑的国家,整个贪污贿赂犯罪刑罚体系呈现出重刑主义的倾向,与非暴力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国际立法趋势及各国通行做法不相一致;另一方面,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较高,轻微的犯罪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惩治。
  三、贪污贿赂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经济学里的“理性人”是对在经济社会中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人的基本特征的一个一般性的抽象。这个被抽象出来的基本特征就是: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利己的。也可以说,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以自己的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自己的最大经济利益。假设犯罪人都是理性地决定是否从事犯罪(不受道德观念约束,只受利益驱使),将经济学中理性人计算边际效用的活动类比于犯罪计算犯罪的边际收益和预期成本;将制裁类比于价格,并假设罪犯对制裁的反应就像对价格的反应一样。犯罪分子经过理性的计算使自己的预期收益最大化。就当前的立案标准5000元来说,犯罪人经过理性的计算为使自己的预期收益最大且付出的代价最低,他们往往贪污受贿4999元,绝不会超过5000元的立案标准;假设将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定在5万元,根据经济学理性人的理论,那么犯罪人贪污受贿就不止4999元,会远远高于原来5万元的立案标准。这反倒是在无形之中助长纵容腐败者的腐败气焰,最终导致贪污贿赂犯罪的规模越来越大,进而降低整个社会对贪污贿赂行为的敏感程度。
  四、贪污贿赂行为的法律意义分析
  对贪污贿赂行为作出否定评价,是因为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这是反贿赂的伦理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拿5000元跟5万是一样的性质。经济学家已经揭示,贿赂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会损害公共利益。而贪污贿赂少,并不意味着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就小。因此,对于贪污贿赂行为,无论多少,都应当从法律上作出否定的评价。
  综上所述,一味地不断提高起刑点,在罪与非罪的界限上步步后退,其实根本无助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在社会对腐败行为越来越不能容忍的当下,解决贪污腐败问题的关键不是提高起刑点,而是重新配置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如果单纯考虑数额很难全面的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受贿扶贫救济款项,有的贪污、受贿、受贿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等,这些情况就比一般的贪污、受贿情节要严重,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因此,首先必须加重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其次,刑法不是万能的,对于这种“体制性的腐败”,需要社会综合治理;再次,应该加强配套制度和措施,比如要加强教育官员,精简公务员队伍,简化、减少行政程序等。
  参考文献:
  [1]荆人.《贪贿罪起刑点不该调高该调低》,《扬子晚报》,2009年11月5日第A18版
  [2]张明楷.《刑法学》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
  [3]游伟.《惩治贪污贿赂抓大也别放小》,《法制日报》,2009年11月11日第3版
  [4]游伟,李长坤.《反腐败30年:我国贿赂犯罪立法回顾与前瞻》,《东方法学》2008年第6期。
  作者简介:
  赵兰迪,(1989~),男,汉族,山东临沂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2012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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