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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法律负责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基本前提和要求。行政主体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没有及时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而使行政相对人在特定行政执法中权益受损的状态。它有拖延做出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拖延回应社会关切和答复当事人诉求等表现形式。行政主体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违背了行政法治精神,造就了行政官僚化,阻滞了行政过程顺利推进,降低了行政公信力。为此,应通过完善行政程序制度、构建行政不作为矫正制度、拓展行政行为的参与制度和泛化行政职权剥离制度,将行政主体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治理纳入行政法治的总体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