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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入以信息技术为时代标志的21世纪以来,中国网民人数逐年攀升,普及率持续增长,中国互联网事业飞速发展。截至2011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已高居全球首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尤其是远程服务技术打破了人们过去的时空观念。因此一种基于计算机网络,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关键词:数字遗产;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1
一、信息技术发展背后的“数字遗产”产生
这种网络经济,也称网络贸易,以其独有的快捷性、便利性、高效性、综合性、隐秘性等优点,缩减了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之间不必要的环节,极大地简化了交易程序,颇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而对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网络经济可以很好的利用网络平台,扩大需求对象。尤其是近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发展网络经济,开拓网络市场成为诸多传统企业和个体单位的首选措施。这种令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双赢的新型经济形态,不仅标志着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产业的兴起和发展,还推动了传统产业、传统经济部门和传统贸易方式的发展和变革。
随着网络贸易开始成为重要的交易手段,越来越多的产品开始以数字化的形式呈现,“数字财产”在达到一定额度后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类财产形态(此处财产形态尚未证明)在消费者及社会各界学者的舞台上频繁“出镜”。本文在此使用“数字遗产”一词来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虚拟财产。对于逝者的亲属来说,于情于理都有权获得这份“数字遗产”,然而“数字遗产”的索取过程却显得步履维艰。“数字遗产”的继承成为时下互联网高速发展背景下亟待商榷的问题。
二、别拿“数字遗产”不当财产:数字遗产的货币经济属性
(一)数字遗产中的“有形财产”
数字遗产中的有形财产指由现实货币兑换的可用于网络消费使用的虚拟货币及用该货币购买的一切数字化商品。与现实中的货币产生规律类似,起初网民们用现实中的货币去购买网络商品。而形形色色的虚拟货币,诸如Q币、游戏点、支付宝等,就如同现实中的纸币一样,只是用于不同网站交易所使用的价值符号。最初的虚拟货币由现实中的货币按一定比例兑换而来,因此这种数字化的货币也具有了与现实货币一样的内在价值。
(二)数字遗产中的“无形财产”
数字遗产中的无形财产指归用户个人所有的账号密码及其为载体所储存的各种文件。这些文件大多来自于所有者的网络共享、个人整理或个人创作并作为私人收藏储存在各网站提供的储存平台中。我国《民法通则》中对版权有如下定义,即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公民的知识产权属于个人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容侵犯。从法律的角度来解释,数字遗产中的“无形财产”同样具有经济属性。
三、故人不在,继承不易: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给税务部门带来的挑战
(一)数字遗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法律基础
第一,法律尚未承认数字遗产。尽管我们可以通过一般经济理论得出数字遗产具有货币及经济属性,但是就我国现行的《物权法》、《继承法》来看,更侧重于保护公民的物质性财产,尚未明确提出数字财产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对数字遗产的归属问题也没有给出明确解释。数字遗产形式和内容多样、地域广阔、内容更新快。第二,我国《税法》中尚未设立遗产税。遗产税作为一种古老的税种在大多数国家早已不陌生,它在平均财富分配、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慈善捐款等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引发资金外流、消解国民创富积极性等弊端。而现如今我国遗产税的缺失必将带来一系列的风险。尽管关于遗产税的讨论由来已久,但时至今日我国仍没有开征遗产税,因此对数字遗产开征遗产税就显得为时过早。这为数字遗产的税务管理又增添了难度。
(二)数字遗产评估存在障碍,难以确定征税数额
第一,数字遗产的价值难以评估。数字遗产的形式多种多样,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之间应该以多少的比率进行折算,用虚拟货币购买的商品应该折合成现实中的什么价格,还有储存在网络平台中的个人账号、信件、音频、视频等无形财产含有多少价值,这些都难以评估。网络中的虚拟物品交易大多属于私人之间的交易,很难经过物价部门的价格审核以及税务部门的监管,造成税务盲区。第二,数字遗产的风险评估较高。随着数字遗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其的保护技术滞后,缺乏相应的有针对性的保护性措施,使数字遗产存在着许多潜在的风险。风险评估的基本要素包括资产、威胁、脆弱性、风险、安全需求、安全措施。网络技术尤其是网络安全措施尚不完善。用户的虚拟货币被盗,账号丢失等事件时有发生。一旦数字遗产被破坏,可能永远无法恢复,使得数字遗产失去了原始性与真实性,其价值也将受到损害。继承人获取这部分数字遗产的过程步履维艰。
四、应对挑战的对策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鉴于我国《物权法》、《继承法》、《税法》等对虚拟财产、数字遗产方面的欠缺,国家应适时的进行立法完善。尽管不少专家学者认为对虚拟网络规范立法的成本过高,但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数字遗产规模的不断扩大,通过立法手段规范我国的网络市场、依法维护公民的数字遗产是不容忽视的。
第二,完善税收制度。随着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的发展,税务部门也应该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专门服务于网络的网上税务机构,推行网络贸易实名制,用于处理网络交易无纸化凭证、进行网上税务登记等业务。从而建立起适用于网络、可以进行有效税收监督的网络税务部门,防止网络企业依靠无头数字遗产获得营业外收入的行为。
第三,加强数字遗产继承意识推广。一方面,建议拥有较高额度的网络用户采取立遗嘱的方式说明自己的数字遗产继承问题,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鼓励建立数字遗产保障相关网站,在被继承人故去后可将其账号及密码交予指定继承人。另一方面,加强继承人有权获取数字遗产的意识,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被继承人的数字遗产。
五、结语
随着数字遗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关于数字遗产问题的讨论已引起社会各界学者的关注。尽管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但加强对数字遗产的保护是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笔者仅在本文中谈到了一些浅层的措施方案思考,针对今后可能逐步推行的假设,其中的更加深层次的发展矛盾仍然需要不断探究。政府作为税收的征管主体,必须要承担起责任,根据时代的发展特别是网络化时代的迅猛发展,实施更为合理有效全面的征管政策和制度。
参考文献:
[1]段黎萍.漫谈数字遗产的保护[J].中国信息导报,2003(3).
[2]冯雪.数字遗产风险评估方法及标准研究[J].浙江档案,2009(5).
[3]胡菲.浅谈数字遗产的法制性保护[J].兰台世界,2009(6).
关键词:数字遗产;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1
一、信息技术发展背后的“数字遗产”产生
这种网络经济,也称网络贸易,以其独有的快捷性、便利性、高效性、综合性、隐秘性等优点,缩减了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之间不必要的环节,极大地简化了交易程序,颇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而对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网络经济可以很好的利用网络平台,扩大需求对象。尤其是近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发展网络经济,开拓网络市场成为诸多传统企业和个体单位的首选措施。这种令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双赢的新型经济形态,不仅标志着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产业的兴起和发展,还推动了传统产业、传统经济部门和传统贸易方式的发展和变革。
随着网络贸易开始成为重要的交易手段,越来越多的产品开始以数字化的形式呈现,“数字财产”在达到一定额度后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类财产形态(此处财产形态尚未证明)在消费者及社会各界学者的舞台上频繁“出镜”。本文在此使用“数字遗产”一词来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虚拟财产。对于逝者的亲属来说,于情于理都有权获得这份“数字遗产”,然而“数字遗产”的索取过程却显得步履维艰。“数字遗产”的继承成为时下互联网高速发展背景下亟待商榷的问题。
二、别拿“数字遗产”不当财产:数字遗产的货币经济属性
(一)数字遗产中的“有形财产”
数字遗产中的有形财产指由现实货币兑换的可用于网络消费使用的虚拟货币及用该货币购买的一切数字化商品。与现实中的货币产生规律类似,起初网民们用现实中的货币去购买网络商品。而形形色色的虚拟货币,诸如Q币、游戏点、支付宝等,就如同现实中的纸币一样,只是用于不同网站交易所使用的价值符号。最初的虚拟货币由现实中的货币按一定比例兑换而来,因此这种数字化的货币也具有了与现实货币一样的内在价值。
(二)数字遗产中的“无形财产”
数字遗产中的无形财产指归用户个人所有的账号密码及其为载体所储存的各种文件。这些文件大多来自于所有者的网络共享、个人整理或个人创作并作为私人收藏储存在各网站提供的储存平台中。我国《民法通则》中对版权有如下定义,即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公民的知识产权属于个人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容侵犯。从法律的角度来解释,数字遗产中的“无形财产”同样具有经济属性。
三、故人不在,继承不易: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给税务部门带来的挑战
(一)数字遗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法律基础
第一,法律尚未承认数字遗产。尽管我们可以通过一般经济理论得出数字遗产具有货币及经济属性,但是就我国现行的《物权法》、《继承法》来看,更侧重于保护公民的物质性财产,尚未明确提出数字财产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对数字遗产的归属问题也没有给出明确解释。数字遗产形式和内容多样、地域广阔、内容更新快。第二,我国《税法》中尚未设立遗产税。遗产税作为一种古老的税种在大多数国家早已不陌生,它在平均财富分配、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慈善捐款等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引发资金外流、消解国民创富积极性等弊端。而现如今我国遗产税的缺失必将带来一系列的风险。尽管关于遗产税的讨论由来已久,但时至今日我国仍没有开征遗产税,因此对数字遗产开征遗产税就显得为时过早。这为数字遗产的税务管理又增添了难度。
(二)数字遗产评估存在障碍,难以确定征税数额
第一,数字遗产的价值难以评估。数字遗产的形式多种多样,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之间应该以多少的比率进行折算,用虚拟货币购买的商品应该折合成现实中的什么价格,还有储存在网络平台中的个人账号、信件、音频、视频等无形财产含有多少价值,这些都难以评估。网络中的虚拟物品交易大多属于私人之间的交易,很难经过物价部门的价格审核以及税务部门的监管,造成税务盲区。第二,数字遗产的风险评估较高。随着数字遗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其的保护技术滞后,缺乏相应的有针对性的保护性措施,使数字遗产存在着许多潜在的风险。风险评估的基本要素包括资产、威胁、脆弱性、风险、安全需求、安全措施。网络技术尤其是网络安全措施尚不完善。用户的虚拟货币被盗,账号丢失等事件时有发生。一旦数字遗产被破坏,可能永远无法恢复,使得数字遗产失去了原始性与真实性,其价值也将受到损害。继承人获取这部分数字遗产的过程步履维艰。
四、应对挑战的对策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鉴于我国《物权法》、《继承法》、《税法》等对虚拟财产、数字遗产方面的欠缺,国家应适时的进行立法完善。尽管不少专家学者认为对虚拟网络规范立法的成本过高,但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数字遗产规模的不断扩大,通过立法手段规范我国的网络市场、依法维护公民的数字遗产是不容忽视的。
第二,完善税收制度。随着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的发展,税务部门也应该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专门服务于网络的网上税务机构,推行网络贸易实名制,用于处理网络交易无纸化凭证、进行网上税务登记等业务。从而建立起适用于网络、可以进行有效税收监督的网络税务部门,防止网络企业依靠无头数字遗产获得营业外收入的行为。
第三,加强数字遗产继承意识推广。一方面,建议拥有较高额度的网络用户采取立遗嘱的方式说明自己的数字遗产继承问题,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鼓励建立数字遗产保障相关网站,在被继承人故去后可将其账号及密码交予指定继承人。另一方面,加强继承人有权获取数字遗产的意识,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被继承人的数字遗产。
五、结语
随着数字遗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关于数字遗产问题的讨论已引起社会各界学者的关注。尽管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但加强对数字遗产的保护是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笔者仅在本文中谈到了一些浅层的措施方案思考,针对今后可能逐步推行的假设,其中的更加深层次的发展矛盾仍然需要不断探究。政府作为税收的征管主体,必须要承担起责任,根据时代的发展特别是网络化时代的迅猛发展,实施更为合理有效全面的征管政策和制度。
参考文献:
[1]段黎萍.漫谈数字遗产的保护[J].中国信息导报,2003(3).
[2]冯雪.数字遗产风险评估方法及标准研究[J].浙江档案,2009(5).
[3]胡菲.浅谈数字遗产的法制性保护[J].兰台世界,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