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公证遗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之一。它是我国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所立遗嘱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立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遗嘱进行公证证明,出具公证法律文书,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遗嘱。
【关键词】遗嘱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这项公证业务的开展,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和继承权益,有利于弘扬敬老爱老文化,促进家庭和谐。本文探讨涉及遗嘱公证的几个问题。
一、遗嘱公证的概念和效力
(一)遗嘱公证的概念
遗嘱是死者在生前对自己死后的包括但不限于政治、财产、情感、道德等等各个方面的安排,主要是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在自己死亡后凭遗嘱来继承本人的遗产,公证遗嘱是由公证机构依法确认遗嘱的真实、合法的一种遗嘱形式,遗嘱公证不易被篡改、伪造有利于保证遗嘱效力的实现。该公证业务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传统业务,具有立遗嘱资格的人可以就近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二)遗嘱公证的效力
遗嘱的效力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所以遗嘱人立遗嘱后有权自由处分遗嘱所涉及的内容,这就是说立遗嘱后,遗嘱人有权以转让、变卖等形式处分遗嘱书上的任何事宜。公证后的遗嘱效力是很高的,它是不能以代书、自书、口头、录音的形式来改变,一旦遗嘱经过了公证,如果遗嘱人打算变更或撤销,必须重新到所在地公证处去办理一份新的遗嘱公证,如果遗嘱人在不同的公证机构办理了数份遗嘱公证,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公证有效,先前办理的遗嘱公证和其他形式的遗嘱都归于无效。
二、遗嘱公证的申请人、遗嘱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遗嘱公证遗嘱人的主体资格
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才有效,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以自己的独立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继承人的主体资格
法定继承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是有资格被确定为遗嘱继承人的。这些人包括遗嘱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孙子女、外孙子是不能被确定为遗嘱继承人的,因为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他们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孙子女、外孙子是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的。日常生活中,老人想把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以通过遗赠的形式,将财产无偿赠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作为受遗赠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明确表示接受时,才能发生遗赠的法律效力。上述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三)遗嘱执行人的主体资格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书中指定上述法定继承人中一人或数人作为自己的遗嘱执行人,法定继承人在遗嘱人被指定遗嘱执行人后,不得拒绝并且有义务按照遗嘱人生前意思来执行遗嘱。遗嘱书也可以不指定遗嘱执行人,当然也可以指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为遗嘱执行人。对于遗嘱执行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要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遗嘱的形式和内容
(一)遗嘱的形式
法律规定了立遗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来立,没有按继承法规定遗嘱形式所立的遗嘱无效。目前遗嘱形式有五种,分别是:口头、录音、代书、自书和公证遗嘱。公证处仅对打印的遗嘱书进行确认,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可以借助指纹扫描、现场影像、电子扫描、文件存档和密封保管等方式对遗嘱进行严格保管,必要时还可以追加见证人见证,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以此形成的证据,在法庭上基本可以做到无懈可击。为了将遗嘱保存时间延长和防止虫蛀和避免人体汗液的侵蚀,使用“泼酸防腐纸”。
(二)遗嘱的内容
在遗嘱书中可以在处分自己财产的同时托付其他后事。遗嘱继承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书中指定的义务时,如果单位或个人向法院提起异议,法院有权判决取消遗嘱继承人与未履行义务相适应的遗产权利。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立遗嘱人在遗嘱书中可以指定其财产用于兴办学校等公益事业也可以规定应给某一公民尽一定义务。遗嘱书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遗嘱书涉及的财产只能是遗嘱人自己的合法财产,对他人财产的处分部分是无效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遗嘱公证申请公证机构不得拒绝
法律有明文规定,公证处就有义务办理遗嘱公证,新公证规则出来前,公证部门应按照现行相关法律履行职责。符合条件的遗嘱公证申请,公证处不得拒绝。公证处不受理遗嘱公证业务的推辞理由有:1、正制定新遗嘱公证细则;2、担心遗嘱公证背后带来的纠纷不敢办;3、这几年当事人拿遗嘱打败官司,到处缠着公证处常年上访;4、老年人办理遗嘱后,不能确保遗嘱绝对有效,产权是否明晰咱也没法调查;5、条件达不到,根据规定,做遗嘱公证需要在专门密室里进行,办公条件紧张,既没有多余房间,也没有足够好的录音录像设备。公证处应受理符合条件的遗嘱公证业务,对硬件条件不符的单位也要改善条件,尽早受理符合条件的遗嘱业务。
在一些涉及自书遗嘱的继承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遗嘱的真实性,而遗嘱订立人的离世却又给笔迹鉴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要求在订立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有不少见证人因搬迁、死亡等原因无法出面作证,给案件的审理造成了阻碍。公民在订立遗嘱时,要了解法律对不同形式遗嘱的规定,尽量选择公证遗嘱的形式,如果遗嘱办理了公证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该份公证遗嘱应当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参考文献:
[1]薛高耀.办理遗嘱公证要注意的问题[J].中国司法,1998(07).
[2]程晓.试论遗嘱继承[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S2).
[3]康火星.多份遗嘱,唯有“公证”的有效力[J].老友,2003(07).
【关键词】遗嘱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这项公证业务的开展,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和继承权益,有利于弘扬敬老爱老文化,促进家庭和谐。本文探讨涉及遗嘱公证的几个问题。
一、遗嘱公证的概念和效力
(一)遗嘱公证的概念
遗嘱是死者在生前对自己死后的包括但不限于政治、财产、情感、道德等等各个方面的安排,主要是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在自己死亡后凭遗嘱来继承本人的遗产,公证遗嘱是由公证机构依法确认遗嘱的真实、合法的一种遗嘱形式,遗嘱公证不易被篡改、伪造有利于保证遗嘱效力的实现。该公证业务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传统业务,具有立遗嘱资格的人可以就近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二)遗嘱公证的效力
遗嘱的效力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所以遗嘱人立遗嘱后有权自由处分遗嘱所涉及的内容,这就是说立遗嘱后,遗嘱人有权以转让、变卖等形式处分遗嘱书上的任何事宜。公证后的遗嘱效力是很高的,它是不能以代书、自书、口头、录音的形式来改变,一旦遗嘱经过了公证,如果遗嘱人打算变更或撤销,必须重新到所在地公证处去办理一份新的遗嘱公证,如果遗嘱人在不同的公证机构办理了数份遗嘱公证,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公证有效,先前办理的遗嘱公证和其他形式的遗嘱都归于无效。
二、遗嘱公证的申请人、遗嘱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遗嘱公证遗嘱人的主体资格
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才有效,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以自己的独立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继承人的主体资格
法定继承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是有资格被确定为遗嘱继承人的。这些人包括遗嘱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孙子女、外孙子是不能被确定为遗嘱继承人的,因为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他们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孙子女、外孙子是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的。日常生活中,老人想把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以通过遗赠的形式,将财产无偿赠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作为受遗赠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明确表示接受时,才能发生遗赠的法律效力。上述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三)遗嘱执行人的主体资格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书中指定上述法定继承人中一人或数人作为自己的遗嘱执行人,法定继承人在遗嘱人被指定遗嘱执行人后,不得拒绝并且有义务按照遗嘱人生前意思来执行遗嘱。遗嘱书也可以不指定遗嘱执行人,当然也可以指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为遗嘱执行人。对于遗嘱执行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要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遗嘱的形式和内容
(一)遗嘱的形式
法律规定了立遗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来立,没有按继承法规定遗嘱形式所立的遗嘱无效。目前遗嘱形式有五种,分别是:口头、录音、代书、自书和公证遗嘱。公证处仅对打印的遗嘱书进行确认,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可以借助指纹扫描、现场影像、电子扫描、文件存档和密封保管等方式对遗嘱进行严格保管,必要时还可以追加见证人见证,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以此形成的证据,在法庭上基本可以做到无懈可击。为了将遗嘱保存时间延长和防止虫蛀和避免人体汗液的侵蚀,使用“泼酸防腐纸”。
(二)遗嘱的内容
在遗嘱书中可以在处分自己财产的同时托付其他后事。遗嘱继承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书中指定的义务时,如果单位或个人向法院提起异议,法院有权判决取消遗嘱继承人与未履行义务相适应的遗产权利。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立遗嘱人在遗嘱书中可以指定其财产用于兴办学校等公益事业也可以规定应给某一公民尽一定义务。遗嘱书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遗嘱书涉及的财产只能是遗嘱人自己的合法财产,对他人财产的处分部分是无效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遗嘱公证申请公证机构不得拒绝
法律有明文规定,公证处就有义务办理遗嘱公证,新公证规则出来前,公证部门应按照现行相关法律履行职责。符合条件的遗嘱公证申请,公证处不得拒绝。公证处不受理遗嘱公证业务的推辞理由有:1、正制定新遗嘱公证细则;2、担心遗嘱公证背后带来的纠纷不敢办;3、这几年当事人拿遗嘱打败官司,到处缠着公证处常年上访;4、老年人办理遗嘱后,不能确保遗嘱绝对有效,产权是否明晰咱也没法调查;5、条件达不到,根据规定,做遗嘱公证需要在专门密室里进行,办公条件紧张,既没有多余房间,也没有足够好的录音录像设备。公证处应受理符合条件的遗嘱公证业务,对硬件条件不符的单位也要改善条件,尽早受理符合条件的遗嘱业务。
在一些涉及自书遗嘱的继承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遗嘱的真实性,而遗嘱订立人的离世却又给笔迹鉴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要求在订立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有不少见证人因搬迁、死亡等原因无法出面作证,给案件的审理造成了阻碍。公民在订立遗嘱时,要了解法律对不同形式遗嘱的规定,尽量选择公证遗嘱的形式,如果遗嘱办理了公证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该份公证遗嘱应当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参考文献:
[1]薛高耀.办理遗嘱公证要注意的问题[J].中国司法,1998(07).
[2]程晓.试论遗嘱继承[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S2).
[3]康火星.多份遗嘱,唯有“公证”的有效力[J].老友,20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