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人的非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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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占有制度虽然起源较早,但是我国法律对于占有制度的规定较晚,笔者对占有的概念、含义进行分析,并对《物权法》上的占有制度进行简单介绍,在此基础之上分析占有人的非法处分的情况以及法律规定。
  关键词:占有;恶意占有;非法处分
  占有概念起源于罗马,占有如果是事实状态,那么是比较好理解的状态,但是当占有上升到法律状态的时候就比较复杂。例如我有一个杯子,如果我手中拿着这个杯子,那么我说我占有这个杯子,这是很好理解的,但是如果我距离这个杯子有两米远,这个杯子旁边除了我还有其他人存在,那么从表面事实状态上来看,我似乎并不是占有这个杯子,此时法律上说我占有这个杯子就比较抽象。表面事实状态的占有与法律上的占有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占有存在有权占有和恶意占有,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恶意占有,都可能存在着无权处分的问题。详细情况笔者在下文中会进行论述。
  一、占有的概述
  (一)占有的含义
  占有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占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财务管领、控制和支配的事实状态,并受法律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制度。占有性质上是一种事实,因为占有人对物控制原因的不同,占有后果也不同。关于占有的原因,还是以杯子为例说明,我占有一个杯子的原因可以是我是这个杯子的所有权人,也可能是我从别人那里借用而占有这个杯子。无论是所有还是借用都是有权占有的状态,但是这两种占有的权利还是存在不同,如果我所有这个杯子,那么我拥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但是如果我从别人处借用的,那么我就只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无权处分。如果是恶意占有这个杯子,也就是我可能是盗窃得来的杯子,那么我也是无权处分这个杯子。总的而言,占有性质上是一种事实,因为占有原因的不同,占有人的权利也不同。
  (二)《物权法》上的占有
  《物权法》公布以前,我国是没有占有制定的,占有只是财产权利中的一项。《物权法》中对于占有制度进行了简单的规定,至此我国法律中有了占有制定。《物权法》第五编第十九章从第二百四十一条至二百四十五条中规定了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恶意占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及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灭、灭失时占有人的责任、占有保护等。占有保护是一个特别的规定,一般人可能会觉得是区分占有的原因,这里法律规定,只要是占有人,不区分有权、无权、善意、恶意,只要是占有该动产或者不动产,占有人均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损害赔偿、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这样规定的原因还是出于对于已有的法律秩序的保护,如果对于已有的占有状态不保护,还去区分有权、无权、善意、恶意的占有,那么这种情况之下会造成许多的混乱,无法有效保护现有的秩序。
  二、占有人的非法处分
  占有人非法处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占有人是有权占有,但是占有权利中存在无处分权利的情况,例如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合同约定中无处分权利时,占有人的处分行为则是没有依据的,属于无权处分。这种情况之下,在占有人处分占有物后,权利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而向占有人行使追偿权,要求占有人赔偿损失。第二,占有人是无权占有人,占有人占有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种情形之下,占有人虽然因占有保护制度而有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权利,但是占有人有向原权利人返还原物的义务,如果占有人已经处分了占有物,此时法律进行了区分,如果是恶意占有人,应该赔偿原权利人的损失,如果是善意则无需。对于无权占有人法律并没有规定说占有人有权处分占有物或者无权处分占有物,只是区分善意和恶意占有时处分占有物后的法律后果。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笔者认为现有的法律规定已经足够完善,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第二种情形中恶意占有人在处分占有物之后需要赔偿权利人的损失,这种法律规定也足以保护权利人,但是在第二种情形中善意的占有人,如果处分占有物之后,权利人无法向善意占有人追偿,也无法要求善意的占有人赔偿损失,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之下对于权利人的保护是不足够的。笔者认为应该在善意占有人处分占有物后的对价扣减掉所有关于占有物的成本后的这部分收益应该与权利人进行平分,本身此时占有人是善意的,如果让善意占有人赔偿或者将其收益全部给权利人,笔者认为这对善意占有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善意占有人处分占有物后在有收益的情况之下,一点都不分享给权利人,笔者认为这对权利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故笔者认为最好的方式就是此时收益平分,如果没有收益,则善意占有人无须赔偿权利人。
  三、结论
  占有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现有的事实占有的秩序,社会秩序的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问题,但是对于占有人非法处分的在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的时候的法律后果是有很大差别的,笔者认为在善意占有人处分占有物后有收益的情况之下,与权利人平分收益,是对权利人和善意占有人均予以保护的一个平衡制度。
  参考文献:
  [1]向甬.论占有制度在现代物权法中的优越地位[J].南华大学学报,2006(2).
  [2]刘春兰.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
  作者简介:
  張艺(1990~ )女,汉族,山西晋城人,单位:山西省投资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科,英语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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