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认为公安机关对交通肇事案件进行私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主要原因或是办案人员不熟悉法律、或是法制观念淡薄、或是徇私舞弊,其社会危害性主要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客观上促使一些交通事故的被害人或被害人的亲属实行敲诈勒索行为,不利于减少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本文旨在引起有关部门对这一严重违法行为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