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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4年1月6日,国家发改委网站披露:银监会,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于本年8月底前,对辖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集中清理规范。目前我国“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的界限模糊,一些公司得以浑水摸鱼,去年局部爆发的担保跑路弊案就是鲜明的例证。因此,明确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对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很有必要。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非融资担保;发展措施
我国目前担保行业较为混乱,相关部委联合下发了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替代2010年颁布的暂行办法。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大量本质类似的业务例如为区域OTC私募债作保等很少受到约束。所以,本文将从融资性担保的概念出发,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现状和现存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个人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以有利于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融资性担保概述
1、融资性担保的相关概念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等,不包含债券担保和再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的主体主要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以及资信评级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①
2、融资性担保的特点
2.1 风险较高
融资性担保的风险主要是由于被担保的企业如果不能按期偿还所欠银行贷款,则融资性担保公司需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较高的风险性主要表现在风险的双重性;融资性担保涉及三个当事人即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和企业。一方面,担保公司必须为被担保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负担责任。另一方面是银行由于没有贷款风险或者风险较小,会尽可能多的提供给企业贷款,降低贷款标准,使得偿还能力低,信用能力等较差的企业获得贷款,这样就使融资担保公司面临更高的风险。
2.2 资金来源多样
具有相当储备量的资金对担保公司应对高风险,维持自身运行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存在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出资,企业共同出资和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出资等等。这种多渠道的资金来源有力的解决了融资担保公司资金难,企业融资难等一系列问题。
2.3 中介服务性
融资性担保公司产生的主要功能是缓解中小企业担保难,贷款难这一难题。因而,它就成为了沟通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一座桥梁,使得两者之间堵塞的融资渠道变得畅通起来。融资性担保公司不仅解决了企业的融资担保问题,也为金融机构在获取更多利润的同时分散贷款风险,成为了一种专门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现状及问题
1、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现状
融资性担保行业从发展之初算是一个小众的领域,长久以来,一直扮演着辅助性的角色。但是从07年政府开始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并在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推进民间金融繁荣的大背景下,作为银行与企业融资桥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迎来了发展的高峰期。截至2013年6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为15531亿元,比年初增加896亿元,增长6.1%;获得融资性担保贷款的企业为238916户,比年初减少9345户,下降3.8%。银担合作总体保持稳健。截至2013年6月末,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15525家,较年初增加148家,增长1.0%。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7485家(包括跨省分支机构),较年初减少119家,下降1.6%。银担合作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作用稳中增强。截至2013年6年末,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2121亿元,比年初增加711亿元,增长了6.2%;中小企业贷款在融资担保贷款中的余额占比78.1%,户数占比94.6%,分别比年初增加0.1和1.8个百分点。
总体来说,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势头良好,尤其是2014年发布的《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依法查处,提高了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使得担保行业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2、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现存问题
2.1 担保机构自身问题
2.1.1 担保能力不足
截止13年上半年,虽然融资性担保贷款继续保持增长,但增速比去年同期减少3.3个百分点。融资性担保贷款户数和余额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中的占比均有所下降,分别为9.92%和2.2%,各比年初下降5.8%和1.6%。主要是因为我国融资担保行业起步较晚,虽然各类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渠道多样,但他们不得不在政策目标,资产保值增值与风险管理中寻求最佳平衡位置,致使资本较小,承保能力不足。
2.1.2 代偿金额较高
据银监会统计,截止13年6月,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代偿金额为115,7亿元,与去年上半年的70.5亿元和下半年的107.3亿元分别增加45.2亿元和8.4亿元,由于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对象主要是收益低,风险高的中小企业,使得担保业务也具有了这一特点,从而第一还款来源不佳,而银行风险分担机制有长期缺失,那么一些担保机构就不得不进入代偿高峰期。
2.2 与银行合作中的问题
2.2.1 担保机构处于弱势地位,风险分担机制有缺陷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担保机构在承担风险方面都较银行高出许多。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银行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两者本应是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但是我国担保机构明显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首先是多数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较低,一般为一到三倍,很少能达到规定的其注册资本十倍以内的比例。其次是大部分银行要求担保机构承担百分之百的风险,一旦贷款企业无法还款,担保机构必须代偿本金及利息。 2.2.2 银行对担保机构准入门槛高
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缺乏抵押条件的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开辟了新的路径,可谓是起到了中间桥梁的作用。但是担保机构要想做到担保,必须在获得银行的市场准入审批后才能为规定的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特别是2011年下半年以来,部分银行更是大幅度提高了准入门槛,提高保证金比率,甚至暂停新增业务,对担保机构为融资难的企业获得长久稳定的担保资金产生了负面的影响,甚至阻碍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2.3 行业风险较为突出
2.3.1 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
一些担保公司在注册成立后,不经营担保业务,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活动,导致资本金严重不实。以某担保公司为例,截止2011年2月末,其资产总额为82374.55万元,但是由于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操作,使得该公司负债总额达74018.88万元,资产负债比高达89.86%。这些违规现象严重的破坏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2.3.2 反担保环节薄弱,再担保制度缺乏
部分担保机构为了业绩利益放款反担保限制,是许多信用能力较低或者抵押物不足的企业顺利获得受保资格。某些担保公司还忽视对抵押物即使的价值评估和流通性检查,使得抵押率不足的反担保无法缓冲风险。再加上我国大多数再担保机构为开展再担保业务,风险分散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使得担保业隐藏了巨大的风险。
2.4 监管体系严重滞后
2.4.1 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十分不健全,迄今为止,仅有例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近10部法规规章,这些法规的重复内容较多,法律效力不足,立法的层次相对较低。目前法律效力最为广泛的《担保法》也只是将重点房子啊了普通的担保行为方面,并没有对具有专业性的融资性担保提出明确的指示。
2.4.2 监管部门不明确,职责不清晰
我国目前的担保体系监管部门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由于他们各司其职,使得监管职能混乱,监管范围相互重叠,缺乏全行业明确细致的监管规则,导致我国担保行业监管混乱,职责不清,效率不高。一个合格的行业监管主体应该能够通过出台统一的行业规则来实现对整个行业的有效监管。
三、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措施
1、扩大担保规模,提升担保能力
目前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能力不足是制约其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首先应该优化整合,拓展规模。目前政府大力整治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并将不合法不合规的担保机构取缔,为信用能力强,资本实力雄厚的担保机构规模发展提供了宽广的发展空间。其次政府应该强化其出资责任,只有雄厚的资本才能使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得更为顺畅。但是针对目前国家财政资金缺少这一现状,首先可以发行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基金债券,将筹资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给担保机构作为转向准备金,这样就解决了专项财政资金来源问题。其次,银行可以讲部分资金投入到融资性担保行业中,因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出现为银行拓展了业务范围,形成了新的利润增长点。
2、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偿机制
融资性担保机构所从事的的担保业务本来就具有低收益高风险这一特点,因此担保机构很难通过自身盈利来弥补代偿金额较高的缺陷,所以担保机构和政府应该共同建立补偿机制。首先担保机构应建立内部补偿机制即及时,足额提取准备金,首先是普通准备金,按照年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弥补未来可能发生的亏损,日本是按照年度实现利润的50%提取。其次是代偿准备金,主要是由所担保债务金额与担保期限来决定,可借鉴日本的方法即代偿准备金=逾期担保债务总额X10%+年末在保债务总额X千分之6。最后是呆账准备金,按照实际发生的代偿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以日本为例,代偿期限一年以内的可按代偿金额的30%提取呆账准备金;代偿期限1一2年的可按代偿金额的70%提取;代偿期限3年以上按代偿金额的100%提取呆账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由于担保业务中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②。
3、 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两者之间本来就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银行为企业提供贷款,两者风险共担,建立了有效的市场经济发展秩序。
而在我国目前融资性担保行业中,担保机构基本承担了全部的贷款风险,而银行只分享贷款带来的收益。因此我们必须协调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的利益矛盾。国外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日本和德国是50%-80%,美国是80%,加拿大是85%。我国应该效仿这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并根据我国国情规定担保机构与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一般来说,担保机构可承担70%-80%,银行可承担20%-30%,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增强双方的责任意识,又能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4、与银行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统一准入标准
融资担保行业作为借款企业与贷款银行的桥梁,为了获得长足的发展,就不得不与银行建立通畅的合作机制,以便取得银行的认可和支持。但是各银行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门槛各不相同,因此我们应该根据目前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分区域,分层次的制定准入标准,统一各个银行的准入要求,提高双方合作效率。在区域划分上,我们可以按照经济发展状况划分为东中西三部,在层次上可以按省市县级划分。
5、开创反担保模式,完善再担保制度
反担保是担保公司分散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我国的银行和担保机构都倾向于能提供固定资产,动产抵押的企业,而大多数的企业往往缺乏这些抵押资产。所以担保机构可以采取与银行不同的差异化反担保措施,例如根据企业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接受其应收账款,实际控制人的信誉等作为其向担保机构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同样完善再担保制度也可以帮助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散风险,我们可以学习日本再担保机制,建立专门的再担保机构为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对于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政府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同时,监管部门要做好顶层制度设计,对担保费率,担保比例等做出规定,制定出合理的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③。 6、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融资性担保行为涉及多方主体,各个主体之间都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不同类别的担保公司还会在具体的担保事件中涉及各个行业的经济主体,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立法建设,针对融资性担保行业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业务范围,监管主体,风险管理,惩罚措施等进行统一规范。同时还要建立配套的法规体系,解决现有部门和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配套、不协调、不完整的尴尬现状。另外目前的融资担保法规对行业准入退出,机构违法违规经营,信息披露等问题的规范还十分不到位,政府应加强这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独立法,以确保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各个方面均有法可依。
7、完善行业监管体制
融资性担保行业作为金融行业,其风险显而易见。就目前现状来看,应该加强监管,明确监管主体,清楚监管区域。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现今具有监管主权的机构,其次是划分清楚各具有监管主权的机构的监管范围,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漏洞;最重要的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安排专门部门对融资性担保行业进行统一监管。可以借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自上而下成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融资性担保行业进行专业化的监管,然后将保监会或者其他具有主要监管权力的部门设为全国统一的监管部门,这样不仅有利于监管的整体性和统一性,而且又能形成高效有力的监管系统,是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监管问题得到相应的解决。(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 张利胜,狄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银监会:《关于2013年上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情况的通报》
[3]刘志兰,《当前融资担保业发展中面临的矛盾及对策》,《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 年第5期(总第358 期)
[4]吴弘侃,《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2012年3月
[5]吴文锟,《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中的风险分析及法律防范》,2012年12月
[6]徐薇.,《当前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探讨》,2009年5月
[7]钱佳俊,《融资性担保公司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破解》2012年3月
注解:
①银监会,发改委,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
②徐薇.,《当前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探讨》,2009年5月
③杨洋 吴海峰,《金融时报》,2012年05月16日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非融资担保;发展措施
我国目前担保行业较为混乱,相关部委联合下发了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替代2010年颁布的暂行办法。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大量本质类似的业务例如为区域OTC私募债作保等很少受到约束。所以,本文将从融资性担保的概念出发,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现状和现存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个人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以有利于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融资性担保概述
1、融资性担保的相关概念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等,不包含债券担保和再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的主体主要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以及资信评级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①
2、融资性担保的特点
2.1 风险较高
融资性担保的风险主要是由于被担保的企业如果不能按期偿还所欠银行贷款,则融资性担保公司需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较高的风险性主要表现在风险的双重性;融资性担保涉及三个当事人即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和企业。一方面,担保公司必须为被担保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负担责任。另一方面是银行由于没有贷款风险或者风险较小,会尽可能多的提供给企业贷款,降低贷款标准,使得偿还能力低,信用能力等较差的企业获得贷款,这样就使融资担保公司面临更高的风险。
2.2 资金来源多样
具有相当储备量的资金对担保公司应对高风险,维持自身运行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存在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出资,企业共同出资和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出资等等。这种多渠道的资金来源有力的解决了融资担保公司资金难,企业融资难等一系列问题。
2.3 中介服务性
融资性担保公司产生的主要功能是缓解中小企业担保难,贷款难这一难题。因而,它就成为了沟通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一座桥梁,使得两者之间堵塞的融资渠道变得畅通起来。融资性担保公司不仅解决了企业的融资担保问题,也为金融机构在获取更多利润的同时分散贷款风险,成为了一种专门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现状及问题
1、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现状
融资性担保行业从发展之初算是一个小众的领域,长久以来,一直扮演着辅助性的角色。但是从07年政府开始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并在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推进民间金融繁荣的大背景下,作为银行与企业融资桥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迎来了发展的高峰期。截至2013年6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为15531亿元,比年初增加896亿元,增长6.1%;获得融资性担保贷款的企业为238916户,比年初减少9345户,下降3.8%。银担合作总体保持稳健。截至2013年6月末,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15525家,较年初增加148家,增长1.0%。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7485家(包括跨省分支机构),较年初减少119家,下降1.6%。银担合作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作用稳中增强。截至2013年6年末,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2121亿元,比年初增加711亿元,增长了6.2%;中小企业贷款在融资担保贷款中的余额占比78.1%,户数占比94.6%,分别比年初增加0.1和1.8个百分点。
总体来说,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势头良好,尤其是2014年发布的《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依法查处,提高了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使得担保行业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2、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现存问题
2.1 担保机构自身问题
2.1.1 担保能力不足
截止13年上半年,虽然融资性担保贷款继续保持增长,但增速比去年同期减少3.3个百分点。融资性担保贷款户数和余额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中的占比均有所下降,分别为9.92%和2.2%,各比年初下降5.8%和1.6%。主要是因为我国融资担保行业起步较晚,虽然各类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渠道多样,但他们不得不在政策目标,资产保值增值与风险管理中寻求最佳平衡位置,致使资本较小,承保能力不足。
2.1.2 代偿金额较高
据银监会统计,截止13年6月,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代偿金额为115,7亿元,与去年上半年的70.5亿元和下半年的107.3亿元分别增加45.2亿元和8.4亿元,由于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对象主要是收益低,风险高的中小企业,使得担保业务也具有了这一特点,从而第一还款来源不佳,而银行风险分担机制有长期缺失,那么一些担保机构就不得不进入代偿高峰期。
2.2 与银行合作中的问题
2.2.1 担保机构处于弱势地位,风险分担机制有缺陷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担保机构在承担风险方面都较银行高出许多。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银行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两者本应是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但是我国担保机构明显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首先是多数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较低,一般为一到三倍,很少能达到规定的其注册资本十倍以内的比例。其次是大部分银行要求担保机构承担百分之百的风险,一旦贷款企业无法还款,担保机构必须代偿本金及利息。 2.2.2 银行对担保机构准入门槛高
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缺乏抵押条件的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开辟了新的路径,可谓是起到了中间桥梁的作用。但是担保机构要想做到担保,必须在获得银行的市场准入审批后才能为规定的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特别是2011年下半年以来,部分银行更是大幅度提高了准入门槛,提高保证金比率,甚至暂停新增业务,对担保机构为融资难的企业获得长久稳定的担保资金产生了负面的影响,甚至阻碍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2.3 行业风险较为突出
2.3.1 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
一些担保公司在注册成立后,不经营担保业务,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活动,导致资本金严重不实。以某担保公司为例,截止2011年2月末,其资产总额为82374.55万元,但是由于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操作,使得该公司负债总额达74018.88万元,资产负债比高达89.86%。这些违规现象严重的破坏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2.3.2 反担保环节薄弱,再担保制度缺乏
部分担保机构为了业绩利益放款反担保限制,是许多信用能力较低或者抵押物不足的企业顺利获得受保资格。某些担保公司还忽视对抵押物即使的价值评估和流通性检查,使得抵押率不足的反担保无法缓冲风险。再加上我国大多数再担保机构为开展再担保业务,风险分散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使得担保业隐藏了巨大的风险。
2.4 监管体系严重滞后
2.4.1 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十分不健全,迄今为止,仅有例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近10部法规规章,这些法规的重复内容较多,法律效力不足,立法的层次相对较低。目前法律效力最为广泛的《担保法》也只是将重点房子啊了普通的担保行为方面,并没有对具有专业性的融资性担保提出明确的指示。
2.4.2 监管部门不明确,职责不清晰
我国目前的担保体系监管部门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由于他们各司其职,使得监管职能混乱,监管范围相互重叠,缺乏全行业明确细致的监管规则,导致我国担保行业监管混乱,职责不清,效率不高。一个合格的行业监管主体应该能够通过出台统一的行业规则来实现对整个行业的有效监管。
三、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措施
1、扩大担保规模,提升担保能力
目前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能力不足是制约其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首先应该优化整合,拓展规模。目前政府大力整治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并将不合法不合规的担保机构取缔,为信用能力强,资本实力雄厚的担保机构规模发展提供了宽广的发展空间。其次政府应该强化其出资责任,只有雄厚的资本才能使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得更为顺畅。但是针对目前国家财政资金缺少这一现状,首先可以发行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基金债券,将筹资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给担保机构作为转向准备金,这样就解决了专项财政资金来源问题。其次,银行可以讲部分资金投入到融资性担保行业中,因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出现为银行拓展了业务范围,形成了新的利润增长点。
2、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偿机制
融资性担保机构所从事的的担保业务本来就具有低收益高风险这一特点,因此担保机构很难通过自身盈利来弥补代偿金额较高的缺陷,所以担保机构和政府应该共同建立补偿机制。首先担保机构应建立内部补偿机制即及时,足额提取准备金,首先是普通准备金,按照年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弥补未来可能发生的亏损,日本是按照年度实现利润的50%提取。其次是代偿准备金,主要是由所担保债务金额与担保期限来决定,可借鉴日本的方法即代偿准备金=逾期担保债务总额X10%+年末在保债务总额X千分之6。最后是呆账准备金,按照实际发生的代偿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以日本为例,代偿期限一年以内的可按代偿金额的30%提取呆账准备金;代偿期限1一2年的可按代偿金额的70%提取;代偿期限3年以上按代偿金额的100%提取呆账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由于担保业务中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②。
3、 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两者之间本来就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银行为企业提供贷款,两者风险共担,建立了有效的市场经济发展秩序。
而在我国目前融资性担保行业中,担保机构基本承担了全部的贷款风险,而银行只分享贷款带来的收益。因此我们必须协调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的利益矛盾。国外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日本和德国是50%-80%,美国是80%,加拿大是85%。我国应该效仿这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并根据我国国情规定担保机构与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一般来说,担保机构可承担70%-80%,银行可承担20%-30%,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增强双方的责任意识,又能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4、与银行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统一准入标准
融资担保行业作为借款企业与贷款银行的桥梁,为了获得长足的发展,就不得不与银行建立通畅的合作机制,以便取得银行的认可和支持。但是各银行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门槛各不相同,因此我们应该根据目前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分区域,分层次的制定准入标准,统一各个银行的准入要求,提高双方合作效率。在区域划分上,我们可以按照经济发展状况划分为东中西三部,在层次上可以按省市县级划分。
5、开创反担保模式,完善再担保制度
反担保是担保公司分散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我国的银行和担保机构都倾向于能提供固定资产,动产抵押的企业,而大多数的企业往往缺乏这些抵押资产。所以担保机构可以采取与银行不同的差异化反担保措施,例如根据企业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接受其应收账款,实际控制人的信誉等作为其向担保机构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同样完善再担保制度也可以帮助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散风险,我们可以学习日本再担保机制,建立专门的再担保机构为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对于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政府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同时,监管部门要做好顶层制度设计,对担保费率,担保比例等做出规定,制定出合理的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③。 6、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融资性担保行为涉及多方主体,各个主体之间都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不同类别的担保公司还会在具体的担保事件中涉及各个行业的经济主体,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立法建设,针对融资性担保行业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业务范围,监管主体,风险管理,惩罚措施等进行统一规范。同时还要建立配套的法规体系,解决现有部门和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配套、不协调、不完整的尴尬现状。另外目前的融资担保法规对行业准入退出,机构违法违规经营,信息披露等问题的规范还十分不到位,政府应加强这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独立法,以确保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各个方面均有法可依。
7、完善行业监管体制
融资性担保行业作为金融行业,其风险显而易见。就目前现状来看,应该加强监管,明确监管主体,清楚监管区域。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现今具有监管主权的机构,其次是划分清楚各具有监管主权的机构的监管范围,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漏洞;最重要的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安排专门部门对融资性担保行业进行统一监管。可以借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自上而下成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融资性担保行业进行专业化的监管,然后将保监会或者其他具有主要监管权力的部门设为全国统一的监管部门,这样不仅有利于监管的整体性和统一性,而且又能形成高效有力的监管系统,是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监管问题得到相应的解决。(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 张利胜,狄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银监会:《关于2013年上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情况的通报》
[3]刘志兰,《当前融资担保业发展中面临的矛盾及对策》,《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 年第5期(总第358 期)
[4]吴弘侃,《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2012年3月
[5]吴文锟,《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中的风险分析及法律防范》,2012年12月
[6]徐薇.,《当前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探讨》,2009年5月
[7]钱佳俊,《融资性担保公司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破解》2012年3月
注解:
①银监会,发改委,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
②徐薇.,《当前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探讨》,2009年5月
③杨洋 吴海峰,《金融时报》,2012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