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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网络化治理不同于传统的官僚规制模式,其参与主体是平等赋权的多元存在:食药监局等政府部门充当网络核心与协调者、食品生产企业通过"PPP"实现积极参与、消费者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均为重要成员。食品安全的网络化治理通过与市场治理和科层治理的对比实现其独特性自在,并以信任、充分协商、信息共享及整合作为其运行机制,通过价值协同与协商互补的结合、信息共享与信息规范的结合、诱导动员与激励治理的结合实现治理工具方面的契约合作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