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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检校制度是宋代朝廷对社会孤幼家庭的财产或者有争议财产进行代管、到期归还的一种强制性财产管理制度,主要有孤幼财产检校和户绝财产检校。其中前者直接承袭唐五代,后者于太平兴国二年正式确立。北宋前期开封府的财产检校一般由内侍省和三司临时受朝廷旨意施行,开封府检校库约于庆历四年出现,用以管理并存放检校财产,地方州军存放在军资库(元符二年后存放在常平库)。这是中国古代社会产权制度一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