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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桂政办发〔2013〕1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8月16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06〕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