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药品是人类诊断防治疾病和实行计划生育必不可少的特殊商品,具有作用的两重性、质量的单一性、鉴定的专业性、使用的局限性等特点.依法做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医疗机构是药品质量监管的终端环节,只有把终端环节监管好,才能实现"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监管目的.我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于2001年12月1日施行,它不仅是药品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也是行政相对人依法生产、守法经营药品的准绳,还是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锐利武器.但是,现行《药品管理法》在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明显存在立法缺失,造成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困难.笔者对此进行粗浅探讨,以求药品监管同仁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