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3岁男孩抛尸案”谈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来源 :大经贸·创业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mhgm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随着近年来14岁以下未成年恶性刑事案件增加,引起了学者以及大众关于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激烈讨论。当前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规则存在着滞后性和无法实现立法目的的不足之处。基于此,本文首先通过明晰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其次对比分析了目前学术界和理论界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最后结合现实情况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本人主要利用个案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的研究方法,提出了将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周岁的观点,以解决当前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规则的困境。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年龄下限
  2020年4月14日,13岁男孩将其10岁堂妹杀害并抛尸,抛尸后仍闲逛。由此可见,其手段恶劣且具有成人化的特点。该案件引起了网友的激励讨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越来越高。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刘希娅等30名人大代表联名也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在该议案中提议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设置为12周岁,这一提议也让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展开了热烈的争论。本文对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持主张和观点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借鉴了国外有关国家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从而论证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合理性。
  1刑事责任年龄概述
  刑事责任年龄则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要达到的年龄。年龄虽然不是定罪的唯一要件,但是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是个标准化、一刀切的划分。一旦行为人并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责任年龄,即使其客观行为是具有法益侵害性而且主观上具有着故意或者是过失,也因其未達责任年龄而不需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可以将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责任年龄以及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大类。(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我国现行刑法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定为14 周岁,即不管实施的是不是严重暴力犯罪,只要不满14周岁,则可免于担责。[1]140(2)相对负刑事责任责任年龄。14-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严重暴力犯罪等情况下才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故意杀人罪等八种罪行。[1]140(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140本文讨论的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主要是指年龄属于完全无责任范畴的主体所实施的违反刑法的行为。
  2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
  近些年一起起不满十四周岁的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案件频频出现,而与之最为密切相关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也就成为各界讨论焦点。学界对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争议一直存在且主张显明,主要主张分为三种:第一种主张保持现有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不变。第二种主张就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第三种主张借鉴适用国外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弹性论”。欧美国家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来对行为主体予以刑事处罚,即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来决定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1反对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
  这种观点主要以学者为代表。他们坚持主张不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希望国家通过完善法律制度、适用综合治理、侧重教育和保护的方式进行引导,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支持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有:
  首先他们指出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与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价值取向相违背,用刑罚惩治未成年人剥夺了他们受教育的机会,监禁等方式会给未成年人心理造成负面影响。其次,作为一名法律人不要因为网络舆论而丧失专业判断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不仅仅是修改规定而已,而是牵涉到整个刑法体系。所以不能因为个案的发生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而动摇整个刑事政策体系。最后,导致未成年人低龄犯罪的成因也是复杂的,包括个人、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单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未必收到好的效果,还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2.2支持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
  该种观点多为司法实务界所持有。他们认为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不到位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主要原因。支持者们呼吁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至13周岁或者12周岁,以刑罚的严厉性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支持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有:
  首先,他们指出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普遍,校园暴力、未成年人犯罪等现象只增未减,暴力犯罪的情况不再是个案,“以教代罚”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整治效果。其次,近些年未成年犯罪趋向低龄化且手段恶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趋向早熟,他们有意识地实施伤害,并且手段偏向成人化,并以不到刑事责任年龄作为挡箭牌。所以,再用以前的标准和眼光简单看待现代青少年的智力和思想是不符合社会发展实际的。再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和安抚被害人的需要。最后,我国对于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有效的管理措施。
  2.3弹性论
  我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一种刚性规定。以我国刑法规定为例:未成年犯罪人在 14 周岁生日的前一天和在14周岁生日当天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是会产生追究刑事责任和不追究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未成年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一天的时间之内怎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呢?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仅仅相差一天的时间,却造成了完全不同的刑事责任。由此看出刚性刑事责任年龄理论带来的一些弊端。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可以采取弹性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则来替代刚性的规则。“弹性论”是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而形成的一种理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指7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只要可以充分证明其主观的恶意达到一定标准时,即使未满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亦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弹性论”有利于解决我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刚性规定带来的弊端。法律总是滞后的,不可能将现实中多变复杂的情况都予以规定,所以在判断未成年是否“恶意”时需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来判断,从而更好的实现个案正义。但是笔者认为“弹性论”暂时不符合我国国情。首先,关于“恶性”的判断,需要对其进行一个整体上的评价,从作案方法、认罪态度以及主观恶性进行整体上的判断。[4]其次,我们应当思考一个问题: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恶意”进行判断,是否会出现司法腐败等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不良现象。最后,现在引进“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与我国当前刚性法律规定的理念不符。我国刑法的理念更倾向于将刑事责任年龄予以明确,不会赋予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   3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合理性论证
  3.1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启发
  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设置在14岁以下,有20多个国家的孩子7岁便要承担刑事责任了,甚至有一些国家,如美国一些洲,没有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限制。
  当前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英国和美国都设置较低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英国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设置为10周岁,而美国有些洲将最低年龄设置在7-13岁之间。泰国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设置为7岁,未满7岁的未成年犯罪,不予惩罚。加拿大也是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设置为7周岁,并且规定7岁-14岁之人,除非其能理解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知其为错误外,不得因其行为或不作为而做出有罪判决。
  从上述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划分,而且很多国家将14岁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起点。但是也有不少国家对未成年人规定比14岁更低的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应根据当前的社会发展情况以及未成年犯罪的严峻性,来确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
  3.2目前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足之处
  3.2.1目前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具有滞后性
  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定为14岁是40多年前设立的。社会发展与人的思维在这 40 年不断进步和改变,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当前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无法与当前未成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相适应,也无法与现实未成年犯罪的严峻性相适应。
  首先,如今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与40年前的未成年人已经完全不同。其一,由于社会的发展进步,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渠道更加多样化,教育也更加普及。因此,未成年人对事物的认识水平不断的提高,并慢慢对事物有自己的理解和判断。其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身体发育的更早、更快。据统计,未成年第一次犯罪的年龄不断降低,7-13岁年龄段就开始第一次犯罪的比例已经提高到未成年犯罪总数的9.8%。未成年开始犯罪的年龄比40年前提前了2至3岁。1其次,如今未成年刑事案件相比于40年前更加频发且手段更加殘忍。从“13岁男孩抛尸案”中看出,未成年犯罪者犯罪手段偏成人化,犯罪时沉着冷静,而且犯罪计划上经过了深思熟虑的谋划,可见这不是一时的犯罪冲动。[2]10现在的情况经过社会评判、无数案件的审理结果告诉我们因为年龄限制就放纵青少年,导致罪刑失衡,失去了对他们自身改造的机会,再犯率也没有降低。
  综上所述,目前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的困局开始显现出来。在当前法律规定中,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自然的不具备控制能力与辨认能力,所以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则中侧重保护未成年人。但是基于当前社会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以及教育水平的提升,现在未成年人的成长的速度已经远远超过四十年前的未成年人。[2]10因此表明当前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具有滞后性,当前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设置为14岁的规定无法适应当前不断发展的现实情况,因此,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变更势在必行。
  3.2.2目前规定无法实现刑法立法目的
  刑法的立法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尤其是保护未成年人。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未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并且未能有效保护受害人及其家属。
  其一,未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随着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频发并且手段极其残忍,而此类犯罪行为人多为绝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会受到刑事处罚,该结果难以为社会大众所接受。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设立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未成年犯罪者。一方面,法律希望通过教育、感化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而不是让未成年人在看守所或者监狱内受到成年罪犯的交叉感染;另一方面,秉持着可矫正的“良法”原则,希望社会、家庭、司法行政机关能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矫正,使其以后能正常的学习或生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效果并不如“法意”。未成年犯罪行为发生后,未成年犯罪者会发现,无论是多么恶劣、严重的犯罪行为,只要14岁之前都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如今,随着普法的广泛和深入,未成年都清楚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的目的之一---保护未成年人,所以更多未成年犯罪者将此作为有恃无恐的“护身符”。[2]10从而使得法律在青少年心里,尤其是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心里的权威大打折扣,也让社会戏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对未成年一昧的追求宽恕,不区分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意以及手段的残忍程度,是否真的对他们的人生和对他人的人生负责,又是否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这些文字都值得深思,这种局面也需要法律作出相应调整。刑事责任年龄规则设置的目的在于,其一,惩戒犯罪并对其进行改造,防止再次犯罪,从而实现对犯罪者一般预防的刑法目的。其二,对整个社会大众起到警示作用,避免未成年人模仿此类犯罪行为。其三,在惩罚犯罪者的同时,对受害者进行有效保护。从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则来看,这三重目的未得以实现。[3]
  其二,未能有效保护受害者。主张维持当前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学者提出: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与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目的相悖。笔者不赞同此说法。原因在于,立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但保护的应该是加害者和受害方共同的权益。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却不缺乏对未成年犯罪者的保护,反而没有兼顾到对受害者的保护。第一,当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后,行为人往往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在经过警示教育和管教提示后便再次重新回归学校、家庭、社会中。[2]11而给被害人及其亲属、家庭的未来工作、生活蒙上一层被伤害的阴影,这对被害人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也会让社会产生一些非议。第二,犯罪行为人得不到“罪责刑相适应”,能够继续“平安无事”、“逍遥法外”,这也与社会大众传统的基本观念----因果报应并不相符合,容易导致被害人及其亲属滋生极端思想,引发社会矛盾,降低法律在社会、人民心中的公信力。第三,极易引发“恶性循环”的系列报复案件,被害人状告无门,眼睁睁看着犯罪行为人继续正常生活,极易产生不平等、不平稳的思想,继而有可能做出极端的报复行为。有研究表明,未成年案件的被侵害者在今后的成长轨迹中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当之前受到过的伤害未能得到很好的补救时,他们更加容易将痛苦加害于弱小者身上。
  4小结
  从惩罚犯罪的角度来讲,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能遏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而且有助于未成年犯罪者早日接受改造,使其“知错、改错”,以便回归正常的生活中去。[5]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视角来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保护,更是对未成年犯罪者的一种保护。当然,由于未成年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都与成年人不同,所以应秉持教育惩罚相结合原则,既然惩罚犯罪行为,也兼顾未成年犯罪者的基本权利。
  因此,若想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则需要在惩罚未成年犯罪这与保护被侵害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过低,则不符合保护未成年的立法目的;最低刑事责任过高,不足以惩戒未成年犯罪者,也不能有效保护受害者。结合未成年身心早熟的情况以及恶性未成年犯罪案件频发的现实来看,笔者认为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设置为12周岁最为合适,这是与当前社会发展现状相适应的。
  【注 释】
  1 应琛:回应公众关切,直面司法难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如何“补缺添新”,载《新民周刊》2019年第46期.
  【参考文献】
  [1] 肖建国. “低龄作案者”刑事责任年龄的探究[C].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0卷 总第10卷)——上海市法学会社会治理研究会文集.上海:上海市法学会,2019:141-147.
  [2] 李芬.浅议刑事行为低龄化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9(34):10-11.
  [3] 尹妍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我见[J].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19(06):36-40.
  [4] 王洪涛,杜军亭.低龄未成年刑事违法行为的惩治研究——以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为切入点[J].经济师,2020(01):108-109.
  [5] 张桂荣,闫佳,张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研究[J].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01):42-52.
  作者简介:刘卓,性别:女 汉族 籍贯:湖南邵阳 学历:在读研究生 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研究方向:刑法学
其他文献
【摘 要】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是辩论主义的产物,它为提高司法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自认对法院应当具有拘束力,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却模糊了自认对法院的效力。辩论主义与协同主义对法院职权能否介入的问题给出了不同回答。但基于民事诉讼意思自治的原则和自认制度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本质,坚持辩论主义和当事人的支配性地位仍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自认 辩论主义 协同主义  自认制度是民事证据中的重
期刊
【摘 要】 自然法思想作为一种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西方哲学理论,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具有重要借鉴作用。自然法思想有利于增强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通过借鉴和吸收自然法思想的精华,可以更好的指导我国的法治建设。本文通过分析西方自然法思想,得到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 自然法 法治建设 启示  西方自然法理论源远流长,内涵丰富。它是许多法律派别中最
期刊
【摘 要】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构已经势不可挡,虽然当前对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仍存有争议,主要是“损害填平原则”“被害人获利的正当性”方面,但并非不可解决。从上海首例案件中探索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在适用上适当放宽,通过限制惩罚赔偿金的数额限制被害人获得利益,就能很好平衡双方利益,以保护知识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知识产权 规则构建  2019年11月24日,《关于强化
期刊
【摘 要】 一八年五月,市场监管总局对于由郎平代言的国肽品牌胶原蛋白肽虚假宣传进行查处并进行了为期五月的全国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为,执法重点是保健品虚假宣传。宣传是企业提高知名度的普遍手段,也是用以提高企业利润的方式。因不法企业追求行业利益以及法规漏洞的存在,虚假宣传的现象愈发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且涉及竞争秩序。本文从保健品市场虚假宣传的具体行为入手,结合相关规定探讨保健品虚假宣传行为界定、成因与
期刊
【摘 要】 随着愈来愈丰富多样的现代化服务行业兴起。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文化生活所带来的快乐,某些时候精神文化需求所带来的利益甚至远远大于物质文化所带来的利益。在合同领域出现许多以追求精神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合同,比如美容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等。在这些旨在追求精神利益的服务合同如果提供服务的一方违约,那么给守约方带来的是更严重的精神利益的损害。我国民法并未明文规定违约责任下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期刊
【摘 要】 中国武汉市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将会给经济活动领域带来诸多纠纷。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本质理解与适用将会直接影响新冠疫情导致的相关问题的定性和结果。从法律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适用于疫情之下相关纠纷的合理性并参考非典期间类似案例,结合疫情特殊时期各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指导意见,均可证明将新冠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裁判者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期刊
【摘 要】 随着2018年1月夫妻债务问题司法解释的颁布,未举债配偶一方无端因其配偶举债而背负大额债务问题得到了一定的解决,但是该司法解释却并未对“共同生产经营”进行界定,导致何为“共同生产经营”仍然处于认定模糊的阶段。而在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时,也有委员提出要对“何为共同生产经营”再多一些细致的考虑。在认定“共同生产经营”时,必不可少会牵涉到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结
期刊
【摘 要】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国人不再满足于国内货物,而是将眼光投向全世界去网罗世界好货,但出国购物成本高昂、效率较低,为解决人们对世界各地高品质货物的个性化需求,进口跨境电商应运而生。进口跨境电商乃综合性活动,既涉民商事法律关系(进口跨境电商平台与经营者、消费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综合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物流服务等关系),亦涉海关、检验检疫等行政监管法律关系、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等法律关系,甚或
期刊
【摘 要】 认为大学生在实习中遭受侵害时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人从立法本意、司法实践和保护大学实习生的角度认可其劳动者身份、认可劳动关系,此时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当前社会的主流观点和司法实践中的主流倾向对此问题都是持否定态度的,因为大学实习生的主要身份还是“学生”,他们无法满足“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并且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所以此时应当作为普通民事纠纷处理,通过民事赔偿来获得弥补。这就要
期刊
【摘 要】 2020年初,一场突发的新冠肺炎如一声惊雷,炸响在神州大地,打乱了人们平静而有序的生活,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必须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进行适当限制,这就带来了在突发传染病疫情下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与保障问题。在这样的应急状态下,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及必要性,但也必须坚持依法防控,遵循人权保障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及正当程序原则,坚持依法防控,将依法行政贯穿疫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