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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作为一项培养人完善发展、获得美好生活的活动,必须彰显对人的关怀,及时关注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以及人格的健全培育。当下,教育界有一个响亮的声音:教育要充满人文关怀。但是,反观我们当前的教育,是否我们过度强调了人文关怀,而忽略了真正的人文意义下的教育是什么?教育惩戒权是教师在教学中的一种教学方法,是教师的合法权利。但近年来,社会中频繁出现教师谩骂、殴打学生的事件,每一次事件都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有的学校甚至给教师制订这样的条例:一、不准批评孩子;二、不准变相地批评孩子;三、不准向家长说孩子的坏话。如果教师不能批评学生,那么对于那些出现问题的学生应该如何进行教育与引导呢?基于此现象,以“哈尔滨某教师体罚学生”事件为例,通过对事件进行回顾并分析,明确教育惩戒权的行使目的,揭示其现实意义。
教育惩戒权的内涵
教育惩戒权,是指学校和教师为了维护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教育法赋予它们的教育权力,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纪律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教育惩戒权是学校教师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法律法规、教育目的、培养目标等要求,对学生违反行为规范、破坏学校纪律的行为行使的一项教育权利。其本质是教师的一项正规合法的教育权利。
教育惩戒权的现实状况
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是教育界当前的重大问题,因为这一权利直接关系到行使的主体教师和行使对象学生。教育惩戒权深受整个教育界的重视,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对教育惩戒权有不同的规定和理解。
国外一些国家对教育惩戒权的行使规定主要有两种:一是很多国家禁止教师惩罚学生。由于教师对学生的惩罚对学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身心伤害,由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这一规定,是对教师惩戒权的制约。二是很多国家提出对学生进行一定惩罚的倡议。由于校园风气混乱,因此要恢复教师的惩戒权利,如韩国曾公布: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允许老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
我国当前依然存在体罚现象,很多学校,教师管教学生,罚跑、罚站、罚抄、罚写、语言的讽刺挖苦,甚至也有一些教师对学生实施身体上的惩罚。虽然某些极端的行为是少数,但惩罚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带来了人们的呼声:教师不应该批评、体罚学生。
教育惩戒的目的在于通過教师的及时干预,帮助学生改正不良行为,建立良好的学习习惯,促进学生全面和谐的发展,实现学生的生命价值。但在现实教育中,教师的惩戒行为往往出现极端化现象,不仅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同时影响教师自身的良好影响以及家校关系。
事件回顾
陈某为哈尔滨继红小学哈西校区的一名一年级新生,季某为其班主任。在陈某开学两个月后,其家人发现她开始出现厌学、拒绝上学的情况。除此以外,当家人与其沟通或交流时,还表现出情绪差、不耐烦、容易哭等现象。经过核查,在事件背后所隐藏的是陈某被班主任进行体罚现象。最后经核实,继红小学校哈西一校区一年级教师季某的确存在言语过激、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对季某教师作出辞退处理。
案例分析
此事件反映出作为教师的职业失德。教育惩戒的目的在于,通过外在教师的适当惩罚,帮助学生改正不良行为。季老师在整个教育教学过程中,没有明确教育惩戒的根本目的,忽视了教育惩戒的实施界限。做为一个老师,为全体学生负责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陈同学的“特殊对待”使教育惩戒失去了原本的目标和意义,不仅对学生本身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同时影响了整个家庭的和谐发展。
教育惩戒权是赋予学校和教师管理学生的权利,同时也是教师地位的象征,是对学生负责的行为表现。人最本质的存在与活动即生命。当今时代,教育界更加重视人的存在、人的发展,关注人的价值,在“生命”的视野下,教育惩戒权是尊重生命的一种惩戒。而人的生命正是教育的基石,教育是在生命中,通过生命,为了生命的一个生动的实践过程。叶澜先生曾说“生命价值是教育的基础性价值,教育具有教育具有鲜活生动的社会性,也同时具有鲜明的生命性,教育的进行具有生提升人的生命价值和创造人的精神生命的意义。”生命是构成教育的基础性价值。关怀生命,是教育实践必须承担的责任,教育能够有效地进行与实施,是在人的生命的基础上进行的。
首先,教育惩戒权的生命价值在于学生的成长与发展。学生是教学的主体,在教育过程中,学生的成长与发展很大程度是在教师的引导下。在教育中,教师正确的教育方式,以及对待学生错误的适当惩罚对学生的个人发展是有帮助的,可以促进学生的人格发展,勇于承担责任,从而更全面健康的成长。
其次,教育惩戒权的生命价值在于教师地位的提高与人格尊严的彰显。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管理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学生所出现的严厉的错误行为,教师如果不能及时的进行惩戒,那么对教师自身的威严以及整个教学的进行都会产生影响。在教育中,适当的教育惩戒能够提高教师地位、维护教师尊严,同时促进教学的顺利进行。
最后,教育惩戒权的生命价值在于教育目的的践行。我国的教育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在这样的教育目的下,教师就承担了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才的责任。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是社会所认可的,是教育制度所催生的,适当的惩戒是实现教育目的的有效途径,也是社会发展的宏观要求。
教育惩戒权要放在生命的视野下,尊重生命、爱护学生,同时给予适当的惩戒,不能侵犯其生命权益。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以人的生命发展为第一价值,立足于人生命发展的整体性和完整性去寻找教育的意义。
随着教育理论的不断发展,教育惩戒权的意义也被赋予了新的时代特征,当下的教育中,学生们的身心承受能力愈发脆弱,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就必须慎重抉择,掌握好恰当的分寸。教育惩戒权不再是一项简单的教师权利,它是一种地位的象征,是教育活动中对教师尊重的体现,教育中赋予教师合理的教育惩戒权,以保护、关爱、教育为目的的惩戒才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健康的成长,促进教育事业的不断完善。中小学教师在现实教育中存在着不少较为“以罚代教”的“不合理随意性失范”惩戒行为,否定了教育惩戒的生命价值意义。
教育惩戒权虽已不是新的话题,但现今再次引起更多的人们关注其具体实施。教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惩戒本就是一种对人增加的额外负担,教育惩戒只有尊重个体的存在才能有效地实施。教学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教育惩戒是在一定的场景与条件下实施的。透过“生命”的视角,以生命为基础,是教育惩戒权落实的必要条件。
教育惩戒权看似冰冷的称呼其实是充满生命意义的,教育不能没有惩戒,而如何惩戒还需要谨慎的思考与肯定。教育惩戒不是教师和学下管理的权限与职责,也是学生生命价值体验和自身发展的重要环节。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根本目的是当下我们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同时,社会、学校、家庭的相互配合是落实教育惩戒权实施的必要条件。生命视野下的教育学蕴含着创造、智慧、境界、人格、思想的不同特質,蕴含着对新时代的人的本性的价值观的根本追求。教育惩戒权是生命与实践的有机统一,以生命为基础,在理念中思考,在行动中践行,相信未来的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定充满光辉。
(首都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谭晓玉.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与未成年学生违纪行为管理[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4):32-35.
[2]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https:// 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 files/A-RES-44-25.shtml
[3] 叶澜.回归突破:生命?实践教育学论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35.
[4] 李秀娟.“教育惩戒”研究述评[J].当代教育科学,2005(13):10-13.
教育惩戒权的行使现状
教育惩戒权的内涵
教育惩戒权,是指学校和教师为了维护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教育法赋予它们的教育权力,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纪律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教育惩戒权是学校教师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法律法规、教育目的、培养目标等要求,对学生违反行为规范、破坏学校纪律的行为行使的一项教育权利。其本质是教师的一项正规合法的教育权利。
教育惩戒权的现实状况
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是教育界当前的重大问题,因为这一权利直接关系到行使的主体教师和行使对象学生。教育惩戒权深受整个教育界的重视,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对教育惩戒权有不同的规定和理解。
国外一些国家对教育惩戒权的行使规定主要有两种:一是很多国家禁止教师惩罚学生。由于教师对学生的惩罚对学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身心伤害,由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这一规定,是对教师惩戒权的制约。二是很多国家提出对学生进行一定惩罚的倡议。由于校园风气混乱,因此要恢复教师的惩戒权利,如韩国曾公布: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允许老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
我国当前依然存在体罚现象,很多学校,教师管教学生,罚跑、罚站、罚抄、罚写、语言的讽刺挖苦,甚至也有一些教师对学生实施身体上的惩罚。虽然某些极端的行为是少数,但惩罚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带来了人们的呼声:教师不应该批评、体罚学生。
“哈尔滨一教师体罚学生”事件回顾与分析
教育惩戒的目的在于通過教师的及时干预,帮助学生改正不良行为,建立良好的学习习惯,促进学生全面和谐的发展,实现学生的生命价值。但在现实教育中,教师的惩戒行为往往出现极端化现象,不仅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同时影响教师自身的良好影响以及家校关系。
事件回顾
陈某为哈尔滨继红小学哈西校区的一名一年级新生,季某为其班主任。在陈某开学两个月后,其家人发现她开始出现厌学、拒绝上学的情况。除此以外,当家人与其沟通或交流时,还表现出情绪差、不耐烦、容易哭等现象。经过核查,在事件背后所隐藏的是陈某被班主任进行体罚现象。最后经核实,继红小学校哈西一校区一年级教师季某的确存在言语过激、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对季某教师作出辞退处理。
案例分析
此事件反映出作为教师的职业失德。教育惩戒的目的在于,通过外在教师的适当惩罚,帮助学生改正不良行为。季老师在整个教育教学过程中,没有明确教育惩戒的根本目的,忽视了教育惩戒的实施界限。做为一个老师,为全体学生负责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陈同学的“特殊对待”使教育惩戒失去了原本的目标和意义,不仅对学生本身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同时影响了整个家庭的和谐发展。
教育惩戒权的生命价值
教育惩戒权是赋予学校和教师管理学生的权利,同时也是教师地位的象征,是对学生负责的行为表现。人最本质的存在与活动即生命。当今时代,教育界更加重视人的存在、人的发展,关注人的价值,在“生命”的视野下,教育惩戒权是尊重生命的一种惩戒。而人的生命正是教育的基石,教育是在生命中,通过生命,为了生命的一个生动的实践过程。叶澜先生曾说“生命价值是教育的基础性价值,教育具有教育具有鲜活生动的社会性,也同时具有鲜明的生命性,教育的进行具有生提升人的生命价值和创造人的精神生命的意义。”生命是构成教育的基础性价值。关怀生命,是教育实践必须承担的责任,教育能够有效地进行与实施,是在人的生命的基础上进行的。
首先,教育惩戒权的生命价值在于学生的成长与发展。学生是教学的主体,在教育过程中,学生的成长与发展很大程度是在教师的引导下。在教育中,教师正确的教育方式,以及对待学生错误的适当惩罚对学生的个人发展是有帮助的,可以促进学生的人格发展,勇于承担责任,从而更全面健康的成长。
其次,教育惩戒权的生命价值在于教师地位的提高与人格尊严的彰显。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管理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学生所出现的严厉的错误行为,教师如果不能及时的进行惩戒,那么对教师自身的威严以及整个教学的进行都会产生影响。在教育中,适当的教育惩戒能够提高教师地位、维护教师尊严,同时促进教学的顺利进行。
最后,教育惩戒权的生命价值在于教育目的的践行。我国的教育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在这样的教育目的下,教师就承担了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才的责任。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是社会所认可的,是教育制度所催生的,适当的惩戒是实现教育目的的有效途径,也是社会发展的宏观要求。
教育惩戒权要放在生命的视野下,尊重生命、爱护学生,同时给予适当的惩戒,不能侵犯其生命权益。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以人的生命发展为第一价值,立足于人生命发展的整体性和完整性去寻找教育的意义。
实现生命价值下的教育惩戒权
随着教育理论的不断发展,教育惩戒权的意义也被赋予了新的时代特征,当下的教育中,学生们的身心承受能力愈发脆弱,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就必须慎重抉择,掌握好恰当的分寸。教育惩戒权不再是一项简单的教师权利,它是一种地位的象征,是教育活动中对教师尊重的体现,教育中赋予教师合理的教育惩戒权,以保护、关爱、教育为目的的惩戒才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健康的成长,促进教育事业的不断完善。中小学教师在现实教育中存在着不少较为“以罚代教”的“不合理随意性失范”惩戒行为,否定了教育惩戒的生命价值意义。
教育惩戒权虽已不是新的话题,但现今再次引起更多的人们关注其具体实施。教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惩戒本就是一种对人增加的额外负担,教育惩戒只有尊重个体的存在才能有效地实施。教学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教育惩戒是在一定的场景与条件下实施的。透过“生命”的视角,以生命为基础,是教育惩戒权落实的必要条件。
结 语
教育惩戒权看似冰冷的称呼其实是充满生命意义的,教育不能没有惩戒,而如何惩戒还需要谨慎的思考与肯定。教育惩戒不是教师和学下管理的权限与职责,也是学生生命价值体验和自身发展的重要环节。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根本目的是当下我们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同时,社会、学校、家庭的相互配合是落实教育惩戒权实施的必要条件。生命视野下的教育学蕴含着创造、智慧、境界、人格、思想的不同特質,蕴含着对新时代的人的本性的价值观的根本追求。教育惩戒权是生命与实践的有机统一,以生命为基础,在理念中思考,在行动中践行,相信未来的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定充满光辉。
(首都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谭晓玉.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与未成年学生违纪行为管理[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4):32-35.
[2]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https:// 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 files/A-RES-44-25.shtml
[3] 叶澜.回归突破:生命?实践教育学论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35.
[4] 李秀娟.“教育惩戒”研究述评[J].当代教育科学,2005(13):10-13.